清流资讯 发表于 2011-10-10 17:43

关于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实施体系的探讨

编者按:《禁毒法》把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作为新的戒毒措施被确立。目前,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的实践活动在全国各地广泛开展。以上海为例,具体在组织实施架构、管理体系和评估标准等方面作出分析探讨,以期使戒毒康复工作系统功能最优化;巩固禁毒成果,促进吸毒人员的社会融入。

  《禁毒法》在总结多年来戒毒工作成功经验的基础上,专门设立了“戒毒措施”一章,对戒毒工作的各种措施作出明确规定,确立了新的戒毒模式。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是由公安机关责令部分符合条件的吸毒成瘾人员在社区执行的开放性戒毒措施。目前,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的实践活动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开展,人们对其定义、内涵、组织架构、操作规程、评估标准等方面的探讨较为活跃。基于上海的实践,笔者从组织实施系统、在组织管理过程中要宏观处理的关系、引入个案管理等几个方面来探讨实施体系问题。

  一、组织实施系统

  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措施主要是通过组织管理体系,专业技术体系、考核评估体系、信息统计体系等得以实施和运行。

  毒品问题是一项复杂的社会问题,关系到全社会的共同利益。禁毒工作是一项涉及众多部门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调动全社会的力量,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医疗等多种手段,推动禁毒工作的全面发展。禁毒工作要真正落到实处,取得实效,不能仅靠国家职能部门单打独斗,而是有赖于其他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全体公民积极履行自己的义务。也只有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积极参与禁毒工作,自觉承担起禁毒的责任,依法履行各自的禁毒义务,国家职能部门的禁毒专门工作的基础才能够牢靠。

  (一)组织管理体系

  《禁毒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社区戒毒工作。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关基层组织,根据戒毒人员本人和家庭情况,与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协议,落实有针对性的社区戒毒措施。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卫生行政、民政等部门应当对社区戒毒工作提供指导和协助。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无职业且缺乏就业能力的戒毒人员,应当提供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社区康复参照本法关于社区戒毒的规定实施。从法条可以看出,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的责任主体是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它的组织体系也就是社区有关部门及管理人员。

  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涉及的部门有:公安、卫生、民政、教育、劳动、司法行政等等。戒毒措施的实现,不是靠一个部门所能实现,必须是各部门齐抓共管,整合社会资源,加强分工和合作,通过合理规划,有序推进,这样才能完成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的效益。目前在上海,各区县都建立了禁毒委(办事机构为禁毒办),作为区级层面的组织管理机构。在社区则成立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有禁毒、公安、卫生、民政、教育、劳动各部门的人员参加,承担组织、协调和推进的职责。在办公室下面,吸纳戒毒人员的家庭成员、禁毒志愿者等参与社会帮教。

  (二)专业技术体系

  这一体系主要是指戒毒措施中承担专业技术指导的机构和人员,包括医疗卫生机构、自愿戒毒所、禁毒社工等。这些组织或机构在组织实施系统中具有组织管理、协调实施、技术指导、培训等功能。在戒毒专业、社区管理方面具有一定的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自愿戒毒所在一定意义上也是医疗机构,在戒毒和康复过程中,戒毒人员会经常去咨询或脱毒治疗。禁毒社工以人性化的方式,结合社会工作的专业理念和手法,辅之以低保、就业培训等社会福利的落实,帮助戒毒人员逐步戒断毒瘾。

  在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中,医疗康复是具有重要基础作用,且在社会回归过程中,戒断心瘾也需要医学知识的指导和服务,故多应以医疗单位作为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的专业技术资源中心,发挥指导、培训、评估的作用。在上海,很多区县已经尝试依托社区医疗机构作为技术资源中心,如浦东新区禁毒办会同社发局探索依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社区戒毒康复指导室,作为社区戒毒康复的工作平台。嘉定区在区精神卫生中心开设定点心理咨询门诊,12个街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戒毒人员提供戒毒康复治疗服务。金山区明确将金运自愿戒毒康复医院作为区级戒毒医疗保障机构。长宁区在区精神卫生中心增设社区戒毒(康复)门诊点,10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设药物依赖咨询室。目前,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专业技术人才远远不能满足形势需求,能参与此项工作的卫生医疗人员数量不足,社会工作者的专业化有待提高,在戒毒常识和康复训练技术的掌握上也是非常有限。笔者认为,根据上海目前条件,应继续提倡在综合医院设立社区戒毒康复指导室,并利用社区现有机构和设施设立社区戒毒康复点,逐步完善各层次的技术指导,探索功能逐步系统化,在戒毒领域发挥更大作用。

  (三)考核评估体系

  评估主要是指对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对象的戒毒及康复效果进行客观、科学的综合评估。

  《禁毒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于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不超过三年的社区康复。“不超过三年”的期限,是是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接受社区康复最长期限的规定。具体到某个戒毒人员,应视其戒毒期间的表现和所处社会环境等各种因素,综合考量,决定对其社区康复的期限。这里的综合评估还涉及对戒毒人员康复决定的年限,为法律措施提供借鉴依据。在社区戒毒措施执行完毕后,同样也需要有戒毒效果的综合评估。

  由于《禁毒法》贯彻实施时间还不长,在考核评估体系的建立上还有待进一步研究。吸毒成瘾的标准还不完善,相对应的戒断效果就更难以确认,所以,目前考核评估体系建立有的地方甚至是空缺。只有科学、客观、便于操作的评估体系的建立,才能更好地促进《禁毒法》的贯彻落实及戒毒康复措施的有序执行和持久发展。

  二、需处理好的几个关系

  (一)自力更生与外部支持的关系

  开展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一方面要坚持自力更生,社区的问题尽量由社区解决,但也要实事求是地争取外部的支持,以弥补社区资源和力量的不足或局限性。

  自力更生主要是要坚持社区为本的思想。社区为本,意味着戒毒康复工作要由社区负责、社区参与、社区支持。《禁毒法》条文中已明确责任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说明责任就落在社区。社区负责,对本社区户籍的或是实际执行地在本社区的戒毒人员,开展戒毒康复工作,社区负责执行和管理帮教。社区应将禁毒工作(当然也包括戒毒康复)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社区参与要求社区职能部门、各行各业的人员都共同参与到戒毒康复工作中去,尤其要动员戒毒人员本人和家属也参与其中,对决定的执行、评估等各环节提出意见和建议。社区支持,一方面要求把戒毒康复费用列入财政预算,加大政府投入,也有人力、物力上的投入;另一方面还可以通过捐助等多种社区筹集资金渠道解决资金短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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