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流资讯 发表于 2011-10-11 15:17

社区矫正60问

本帖最后由 清流资讯 于 2011-10-11 15:21 编辑

1、 什么是社区矫正?
答:社区矫正,有的国家称为“社区矫治”,它是一种不使罪犯与社会隔离并利用社区资源教育改造罪犯的方法,是所有在社区环境中管理教育罪犯方式的总称。我国的“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2、 社区矫正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答:我市的社区矫正工作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依法治国方略为指导,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推进“法治南京”、建设“平安南京”的决策部署,以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为宗旨,以提高矫正质量为核心,坚持法制化、社会化、科学化、人性化工作理念,实事求是、解放思想、开拓创新、与日俱进,在国家现行法律框架内,不断探索、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刑罚执行制度,整合并充分利用社会各方力量和资源,不断加大对非监禁刑罪犯的行为监督、教育管理、身心矫正力度,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为我市实现“两个率先”和争创“全国最安全城市”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3、 为什么说社区矫正是刑罚执行活动?
答:刑罚执行活动是社区矫正的本质属性。刑罚执行是指刑罚执行机关根据做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或裁定,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将确定的刑罚付诸实施的刑事司法活动。它既包括对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执行,又包括对附加刑(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等)的执行;既包括实刑的执行,也包括缓刑的执行;既包括本体内容的执行,也包括与刑罚有关的制度执行,如监外执行、假释等。执行主体的特定性、执行依据的法定性和执行方式的强制性是刑罚执行活动的三个固有属性。社区矫正在以上三个方面与刑罚执行活动属性的契合,决定了社区矫正工作作为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的性质。

4、 社区矫正与监禁矫正的区别是什么?
答:两者的区别有四个方面:
一是环境不同。监狱矫正是在监狱环境中进行的矫正,它以剥夺罪犯的人身自由为前提。社区矫正是将矫正对象放在社区即社会上进行矫正,它是以限制矫正对象的人身自由或剥夺政治权利为前提。
二是主体不同。监狱矫正的主体是人民警察,社区矫正的主体是社区矫正组织。
三是矫正对象不同。监狱矫正的对象主要是依法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社区矫正的对象主要是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和被剥夺政治权利且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
四是方式不同。监狱矫正主要是通过狱内管理、三课教育、辅助教育、心理咨询与矫治、生产劳动等方式实施矫正;社区矫正依托并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对矫正对象实施教育矫正,无论在社会力量介入的深度、广度和形式的多样性上,都是监狱矫正所无法实现的。

5、社区矫正的目的是什么?
答:社区矫正的目的是指国家创制社区矫正这一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希望达到的结果。我国社区矫正的目的可分为直接目的、间接目的和根本目的,它们构成了统一整体。(1)直接目的。社区矫正的直接目的,是通过社区矫正组织进行的社会化的教育,使罪犯适应并顺利回归社会。对于罪行较轻,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经过教育改造后不至再危害社会或已经丧失了危害社会能力的犯罪分子,适用非监禁刑罚,在社会中进行改造,利用社会资源和社会力量实施矫正,可以最大可能的消除罪犯回归社会的心理障碍和行为障碍,加速再社会化进程。(2)间接目的。社区矫正的间接目的是增强社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社区公民在矫正组织的引导下,积极参与对矫正对象的教育改造和监督,这对于丰富人民群众的法制实践,增强社会责任感无疑具有积极影响。(3)根本目的。社区矫正的根本目的是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社区矫正预防犯罪目的分为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两个方面。特殊预防,即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社区矫正,消除他们继续犯罪的条件,并将其改造成为守法公民,防止其重新犯罪。通过教育矫正使罪犯永久性的放弃犯罪意识,消除犯罪心理,成为守法公民。一般预防是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社区矫正,用非监禁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和惩罚性威慑社会上的不安定分子即潜在的犯罪人,防止他们走上犯罪之路。同时社区矫正一般预防也体现为其他守法公民所起到的法制教育和行为鉴别作用。

6、社区矫正的功能是什么?
答:社区矫正作为一种与监禁矫正相对应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有六个功能:
一是惩罚功能。就是将确定的刑罚义务落实到犯罪人身上,不能享有被法律剥夺或限制的一定权利,必须服从矫正组织的管理和教育,必须遵守各项矫正制度并参加公益劳动,切实感受到刑罚痛苦和国家法律的威严,从而矫正其不良的思想和行为习惯。
二是教育功能。社区矫正的教育就是对矫正对象实施的有目的、有计划、积极的系统影响活动。矫正组织通过法制教育、劳动教育、文化教育、技能教育和心理健康知识教育,提高矫正对象道德水平和法制观念,改造成为新人的目的。
三是塑造功能。通过矫正活动的连续实施,促进矫正对象公民人格的最终塑造。社区矫正将罪犯置于社会化的环境之中,使他们不脱离自己的家庭,保持基本正常的社会交际生活,使其能够最大可能地承担家庭和社会责任,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心理引导和行为规范,促进矫正对象的再社会化,形成健康人格,最终能够以普通社会成员的身份,顺利回归社会,避免监禁矫正可能出现的以消极服从、自信心与进取心丧失为特征的“监狱人格”、“囚犯人格”的出现。
四是感化功能。指实施社区矫正的过程中,矫正对象基于矫正组织所给予的人道待遇和人性关怀而产生的积极的心理效应。社区矫正组织对矫正对象进行思想教育与行为引导,通过多种形式传授文化知识与生产技能,并积极推荐就业,有条件享受政府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通过人道待遇和关怀矫正对象的措施,使矫正对象产生感化的心理效应,调动其改造的积极性和自觉性。
五是治疗功能。主要体现为对矫正对象进行普遍的心理教育和对有心理危机的矫正对象,进行心理危机干预,实施有效的心理矫治,帮助罪犯逐步削减或消除犯罪心理和各种消极心理。
六是控制功能。矫正对象处于社区矫正组织和人民群众的视野之内,其行为置于监督管理之下,其行踪由矫正组织及时掌握,有利于防止其重新犯罪或从事其他违法活动。

7、社区矫正组织机构由哪些部门组成?
答: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综合性的系统工程,涉及部门多、范围广、政策性强,需要相关职能部门和社会各方面密切协作。目前社区矫正组织机构由市、区县、街镇三级组织构成:
市一级组织由市委副书记、市纪委书记任组长,市委常委、分管副市长以及市委常委、市委政法委书记任副组长,由市法院、检察、公安、司法、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工商、地税、国税、工青妇、宣传等成员单位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司法局,由市司法局局长担任主任。
区(县)一级组织由区(县)分管政法工作的副书记任组长,区法院、检察、公安、司法、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成员单位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县)司法局。
街镇一级由街镇分管政法工作的副书记任组长,成员为派出所、司法所、民政科、劳动和社会保障所等部门负责人。办公室设在司法所。

8、公安机关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职能作用是什么?
答:在实施社区矫正期间,公安机关对违反监督、考察规定、不服从管理的矫正对象,根据具体情况依法予以教育训诫、治安处罚或建议撤销缓刑、假释和收监执行;对下落不明的矫正对象,及时进行查找;对重新犯罪的矫正对象,及时依法处理。

9、司法行政机关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职能作用是什么?
答:司法行政机关具体负责实施社区矫正工作。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和社区基层组织建立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对矫正对象定期开展思想、法制、社会公德等方面的教育,做好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考察工作,会同公安机关对社区矫正对象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和收监执行的建议,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研究,进一步探索和创新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内容、方式方法、工作规程和工作制度。

10、人民法院在社区矫正中的职能作用是什么?
答:人民法院主要任务是将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抄送有关社区矫正组织,责令社区矫正对象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办理登记手续,接受社区矫正。

11、人民检察院在社区矫正中的职能作用是什么?
答:人民检察院主要是依法进行法律监督,完善刑罚执行监督程序。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相关法律问题提出检察建议,保证社区矫正工作依法、公正进行。

  12、社区矫正工作队伍怎样构成?
答: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由社区矫正工作者和社区矫正志愿者构成。
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的构成是由社区矫正工作的特点决定的。首先,社区矫正是非监禁刑,属于国家刑罚执行的范畴,因此必须由国家司法机关依法行使。此外,矫正对象不脱离原生活环境,社会力量参与矫正工作尤为重要。因此,这两方面的特点决定了: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由社区矫正工作者和社区矫正志愿者构成。

  13、社区矫正工作者应由什么人担任?
答:社区矫正工作者由专业矫正人员构成。专业矫正人员是指司法所工作人员和公安派出所民警。其职责是:司法所工作人员:对矫正对象进行教育矫正,组织社会志愿者对矫正对象进行帮教,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就业及 生活等方面的困难。派出所民警:协助司法所工作人员开展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矫正工作,对矫正对象的认罪、学习等情况 进行考核,提出奖惩建议,对重新违法犯罪的矫正对象予以依法处理,抓捕脱逃监控的矫正对象。

  14、社区矫正志愿者由什么人组成?
答:社区矫正志愿者是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体现。主要包括专家学者、知名人士、离退休干部、社区居委会成员、高等院校高年级学生、矫正对象的近亲属和所在单位的人员等。社区矫正志愿者通过开展各种专业咨询、“一帮一”结对子帮教等多种形式,参与对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和教育工作,促进矫正对象的改造。
社区矫正志愿者一般都符合两个条件:一是政治合格,立场坚定,热心于社区矫正工作,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二是具有较高的文化素质或心理学、社会学、教育学、法学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15、社区矫正工作的任务是什么?
答:社区矫正的工作任务主要有三项:
一是按照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依法加强对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确保刑罚能够有效实施;
二是通过各种形式,加强对矫正对象的教育矫正,如通过思想教育、法制教育、社会公德教育等,矫正矫正对象的不良心理和行为,使其认罪服法,悔过自新,弃恶扬善,人格重新社会化,顺利回归社会,成为守法公民;
三是帮助矫正对象解决在劳动就业、生活保障、法律、心理等方面遇到的问题和困难,以利于他们顺利适应社会生活。

16、社区矫正工作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社区矫正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对矫正对象的管理、教育、参加公益劳动等。司法所作为社区矫正工作的主体,组织矫正对象参加各项矫正活动。
(一)管理方面
管理主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流程(试行)》以及各级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的各项矫正制度等有关规定进行。
管理的主要方式包括:矫正干部的监督管理、监护人的监督管理、居委会(村委会)等群众自治组织的管理以及社会积极力量的监控等。
实施管理的目的是:通过规定活动范围等方法,加强对矫正对象的有效控制,规范他们的行为,确保社区矫正工 作的正常秩序,确保非监禁型刑罚的有效执行。
(二)教育方面
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政治思想教育、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和劳动教育等。其中政治思想教育是教育工作的主要内容。它又包括认罪教育、世界观人生教育、法制教育、道德规范行为规范教育、形势政策教育等。在政治思想教育中,认罪教育是前提,世界观人生观教育是核心,法制教育、道德和行为规范教育是关键。教育的形式主要包括:集体教育、个别谈话教育、心理咨询和心理矫正、社会志愿者帮教培训、实践活动等。教育的目的是:通过教育,使矫正对象提高对所犯罪行的认识,认罪服法,接受矫正组织的教育矫正,矫正他们的不良心理和行为,逐步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使他们在思想上、素质上、行为习惯和道德习惯上都能适应社会的需要,实现人格的重新社会化,顺利的回归社会。
(三)公益劳动方面
劳动是我国宪法赋予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劳动是改造人的基本手段。劳动作为我国罪犯改造的三大手段之一,在非监禁刑罪犯教育矫正过程中也是不可或缺的,它在教育矫正过程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因此,鉴于社区矫正的特殊性,社区矫正组织要准许有劳动能力的矫正对象参加正常的社会生产劳动,并为他们参加正常的社会生产劳动提供方便。同时,要定期组织矫正对象参加一定的公益劳动。通过组织矫正对象参加公益劳动,使他们充分认识自己的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增强对社会的责任感,改掉不良恶习,认罪服法,回报社会。矫正对象参加公益劳动时间每月不少于12小时。

  17、社区矫正工作的主要原则是什么?
答:社区矫正工作遵循的主要原则是: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机关具体实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密切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也就是说,目前的社区矫正工作,由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局组织实施,各相关部门协作配合,司法所具体运作。在国家现行法律框架内,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分工负责;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工商、地税、国税、工青妇等部门相互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共同开展和实施。
此外,在具体的社区矫正工作中,要坚持“改革创新、以人为本、社会参与、维护稳定”等基本工作原则。改革创新是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前提和重要体现,以人为本是社区矫正工作的基本出发点,社会参与是社区矫正的突出特点,维护稳定是社区矫正的根本目的,这四个原则相互关联,形成有机整体。
(一)改革创新原则
社区矫正是一项开创性的工作,是对传统的行刑制度的改革创新,在我国还是一个新生事物,没有固定的模式和成功经验可做参考和借鉴,需要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在坚持社会主义的法制思想、法制原则、法制理论的前提下,对符合国际行刑制度发展趋势,符合国情和立法精神的,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按照有利于社会的稳定的原则,建立一整套严密规范的工作制度和运行机制,逐步实现社区矫正在机构设置、队伍管理、业务开展和设施装备等方面的制度化和规范化,不断总结经验,促进法律的逐步完善。
(二)以人为本原则
刑罚的最终目的是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从罪犯自身的角度看,将罪行轻,主观恶性程度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过失犯、职务犯罪等罪犯放到社区中去改造,一方面,不仅可以减少狱内交叉感染,避免“监狱人格”的出现,有助于他们形成“社会人格”,矫正对象在与社会的密切交往中,顺利地融入社会,有效地防止其重新犯罪。另一方面,罪犯在社会上服刑,改造环境更加宽松,有利于维护罪犯婚姻的稳定和家庭的完整,减少了因被关押而产生的来自婚姻、家庭等方面不确定因素的影响,有利于发挥他们的改造积极性和主动性,从而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质量,体现出对罪犯的人权的尊重和保护,符合刑罚人道主义原则。
除此之外,社区矫正组织可以针对每一名矫正对象的犯罪原因、思想状况、社会关系,根据其犯罪类型、心理特征等具体情况,制定矫正个案,并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对其帮教,不仅有利于提高教育改造质量,也是以人为本原则的具体体现。
(三)社会参与原则
矫正对象不必脱离原生活环境,在居住地即社会上服刑,接受矫正组织的监督管理,依托社会对其进行帮教。社区矫正与监狱矫正相比,在利用社会力量和社会资源方面具有很大优势。社区矫正工作作为一项综合性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建立以政府为主导,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格局,走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之路。要通过积极的舆论宣传,动员和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整合并利用社会资源,发挥各自优势,对矫正对象开展工作,提高教育矫正质量和水平。
四、维护稳定原则
将非监禁刑罪犯交给专门的社区矫正力量监控,可以防止和减少监禁刑执行中的弊端,有助于矫正对象顺利的融入社会,有效的防止其重新犯罪,实现刑罚惩罚和教育矫正犯罪,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最终目的。因此,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是对社会治安综合防控体系的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体现了“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要求,有利于建立起维护稳定的长效机制,进而保持社会的长治久安。

  18、社区矫正对象享有的权利有哪些?
答:按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第二十一第二款的规定,社区矫正对象(社区服刑人员)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人格不受侮辱,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享有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的权利。也就是说,社区矫正对象虽然犯了罪,但只要未被依法剥夺权利,那么在服刑期间,其依然拥有完全的民事权利和部分政治权利。即便是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他也拥有婚姻、继承等民事权利。

  19、社区矫正对象应履行的义务有哪些?
答:按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第二十一第三款的规定,社区矫正对象(社区服刑人员)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社区矫正有关规定,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按照规定参加公益劳动。
所有的社区矫正对象(社区服刑人员)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都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但根据矫正对象的不同类别,其应当遵守的社区矫正有关规定略有不同。如:
根据《刑法》第75条、第84条的规定精神,被宣告缓刑、被裁定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有关规定,服从监督管理;
2.按照考察(监督)机关的规定定期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遵守考察(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监督)机关批准。
5.遵守其他具体的监督管理措施。
而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根据《刑法》第39条的规定精神,在执行期间,除了应当遵守以上被宣告缓刑、被裁定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的所有规定外,未经执行机关批准,被判处管制的社区矫正对象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社区服刑人员),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除了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有关规定外,必须在指定的医院接受治疗;确因治疗、护理的特殊要求,需要转院或者离开居住区域的,应当报告司法所,并经公安机关批准;进行治疗以外的社会活动应当向司法所报告,并经公安机关批准。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社区矫正对象(社区服刑人员),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除了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有关规定外,不得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得组织或者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结社活动;不得出版、制作、发行书籍、音像制品;不得接受采访、发表演说;不得在境内外发表有损国家荣誉、利益或者其他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言论;不得担任国家机关职务;不得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领导职务。

  20、什么是缓刑? 适用条件是什么?
答:缓刑是有条件的不执行刑罚。对原判刑罚有条件的不执行就是缓刑。缓刑,不是刑罚的种类,只是刑罚执行的一种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对被判处拘役(管制除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认罪、服罪、悔罪表现,认为原判刑罚可以暂缓执行,规定一定期限的考验期,在考验期内没有发生法定的撤销缓刑的情形、原判刑期不再执行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缓刑制度有利于改造罪犯,也有利于社会的稳定。
适用缓刑的条件有两个:
1.适用缓刑的对象,必须是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特定的犯罪分子。这些人所犯罪行比较轻,如果罪行较重,判处的刑罚在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或者是累犯的,都不能适用缓刑。
2.所犯罪行情节较轻并有悔改表现,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是否可以适用缓刑的关键是看适用缓刑犯罪分子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对于不予关押确实不会危害社会的,才能适用缓刑。如果犯罪分子有可能危害社会,即使是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不能适用缓刑。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应当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以及其他情况综合加以判断,一般来说,犯罪情节较轻,犯罪分子的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放到社会上再进行危害社会的违法犯罪活动的可能性就小一些。对于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如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则犯罪分子虽然不在监狱服刑,但仍然要禁止其履行相应的政治权利,而且与缓刑同时执行。
对于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的犯罪分子,可以对其判处缓刑。适用缓刑的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如果根据案件的具体情节和罪犯的表现,不关押不足以教育改造和预防犯罪的,就不能适用缓刑;或者罪犯虽有悔罪表现,但判刑较重,超过3年有期徒刑的,也不能适用缓刑。
缓刑的条件一定要严格遵守,既不能滥用,也不能该用不用,一方面不能把怀孕、患重病、家庭生活困难、工作需要等情况作为适用缓刑的主要依据,任意扩大缓刑的适用范围;也不能任意把缓刑作为解决矛盾的手段,对无罪或者罪轻的人,判处刑罚宣告适用缓刑,侵犯公民合法权利,或者故意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以适用缓刑,而放纵犯罪分子。
综上所述,宣告缓期执行的先决条件是必须被判处刑罚,而且必须是犯罪情节轻微,没有个人危险性,不致危害社会的被判处拘役以上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犯罪分子,其基本特征是:判处刑罚,同时宣告缓刑,但保持在一定期限内执行所判刑罚的可能性。即如果犯罪分子在人民法院规定的缓刑考验期内没有被查出有漏罪,也没有发出有新罪,考验期满,撤销缓刑,原判刑期不再执行,如果在缓刑考验期内查出有漏罪或者犯有新罪,也应当撤销缓刑,按数罪并罚的规定执行刑罚,考验期不计算在刑期内,如果在考验期内发现缓刑人具有收监执行的法定条件,如不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接受监督等情形,也要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期,执行的考验期不计算在刑期内。
  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宣告缓刑的罪犯,必须规定一定期限的考验期: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不能少于一年。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如果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安机关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21、什么是假释?适用条件是什么?
  答:假释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了一定时间的刑罚之后,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司法机关将其附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1、假释是使犯罪分子提前回到社会上,因此,必须附加一定条件:
(1)适用假释的对象只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容分子。但是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2)适用假释的刑期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0年以上,才可以适用假释。
适用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特殊情况”是指,国家政治、国防、外交、民族、宗教等方面特殊需要的情况。
(3)适用假释的实质条件,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必须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
2、假释的程序与减刑相同,同时,《刑法》也明确规定,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进行假释。
3、假释的考验期限。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10年。假释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4、对假释犯的监督及处理。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根据其不同表现做出不同处理:
(1)如果假释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无论所犯的新罪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是重罪还是轻罪,都要撤销假释,对新罪做出判决,将新罪所判处的刑罚与前罪没有执行完的刑罚,按照《刑法》第71条规定的数罪并罚原则,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2)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如果发现假释犯在原判决前还有没判决的罪,而且没被判决的罪没有超过追诉时效,也应当撤销假释,对没有判决的罪做出判决,将未判之罪所判处的刑罚与前罪判处的刑罚,按照《刑法》第70条规定的数罪并罚原则,决定应当执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罚,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3)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假释犯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没有执行完毕的刑罚。
(4)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假释犯遵守关于假释的各项规定,没有以上所说的三种情况,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应当公开予以宣告。

  22、什么是暂予监外执行?
答:根据《刑事诉讼法》和《监狱法》有关条文的规定,暂予监外执行是指由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具有法律规定的某种特殊情况,不适宜在监狱或其他执行机关执行所判刑罚的,而暂时采用不予关押的方式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变通执行方法。暂予监外执行是一种执行有期徒刑、拘役的方式,如果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消失后,罪犯仍要收监执行。
1996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用三个条文即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五条和第二百一十六条,分别对暂予监外执行的对象、条件和程序等问题进行了规定。
暂予监外执行的对象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
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有三个,分别是: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对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于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发现被保外就医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或者严重违反有关保外就医的规定的,应当及时收监。
(2)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哺乳婴儿的哺乳期为1年,从妇女分娩之日起计算。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23、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哪些?
答:根据《刑法》第54条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以下四种权利: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我国《刑法》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依据《刑法》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刑适用的对象有四种:
一是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是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给无产阶级专政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政权造成危害的犯罪行为。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剥夺政治权利。
二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犯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犯罪,是指严重危害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损害国家机关的形象、威望、制造社会混乱和社会恐慌、扰乱正常的工作、生活、生产、科研秩序和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如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动等严重犯罪,对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犯罪,判处剥夺政治权利,必须依《刑法》分则的具体规定执行。
三是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四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泄露国家机密、司法工作人员的徇私舞弊犯罪,可单处或者并处剥夺政治权利。

  24、社区矫正对象参加学习、教育的内容是什么?
答: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参加学习、教育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内容。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认罪悔罪教育。着重提高矫正对象对自己所犯罪行危害性的认识,增强他们接受社区矫正的自觉性。
二是法律常识教育。重点是组织矫正对象学习《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增强他们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三是公民道德教育。重点是组织矫正对象学习社会主义道德规范、村规民约等内容,着重帮助矫正对象提高遵守社会公德的意识,改正不良恶习、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四是职业技术教育。协调有关部门对社区矫正对象开展职业技术教育,重点是对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的社区矫正对象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帮助他们掌握一定的职业技术技能,提高就业竞争能力,实现自食其力。

  25、社区矫正志愿者应具备什么条件?
答:社区矫正志愿者的条件是:具有较高的法律素质、政治素质,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热心参与社区矫正工作,身体健康,没有受过刑事处罚,能够适应社区矫正志愿工作的实际要求。下列人员中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成为社区矫正志愿者。
(1)村(居)委会等群众自治组织骨干。
(2)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3)从事法学、心理方面教育、研究的专家学者。
(4)高等院校法律专业在校高年级学生。
(5)政法、教育、医疗系统有法律专业、教育学、心理学专业特长的退休干部、教师、医生。
(6)具有法律大专以上学历在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专职从事法律事务的人员。
(7)具有相应法律、心理专业知识、技能,能够为社区矫正对象提供帮助的其他人员。

31、社区矫正对象报到登记应履行哪些手续?
答:社区矫正对象应在判决、决定、裁定等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7天内到户籍所在地司法所办理报到登记手续,户籍所在地与长期固定居住地不一致的,到固定居住地司法所办理报到登记,未成年的社区矫正对象应由其监护人陪同办理登记手续。办理报到登记要履行下列手续:
一是如实填写《社区矫正对象登记表》有关内容。
二是《在社区矫正宣告书》上签名,接受社区矫正。
三是签订《社区矫正监督协议书》,接受监督人的教育监督。
四是签订《社区矫正志愿者帮教协议书》,接受志愿者帮教。
五是已经在社会上的社区矫正对象要签订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

  32、接收社区矫正对象应衔接的法律文书有哪些?
答:接收社区矫正对象应衔接的法律文书有以下十种:
(1)刑事判决书;
(2)起诉书副本;
(3)执行通知书;
(4)结案登记表;
(5)罪犯出监鉴定表;
(6)罪犯出所鉴定表;
(7)假释裁定书;
(8)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
(9)具保书;
(10)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

  33、社区矫正工作程序是什么?
答:社区矫正工作程序分为五个环节:
一是社区矫正衔接。主要有接收矫正对象、移交接收法律文书等工作环节;
二是社区矫正执行。主要有谈话教育、建立矫正档案、制定矫方案、签订监督帮教协议、开展公益劳动、组织开展集中学习教育、开展心理咨询等工作环节;
三是矫正对象监督管理。主要有对矫正对象日常管理、走访、社区矫正对象定期进行情况汇报、检察机关定期进行检察监督等工作环节;
四是矫正对象考核奖惩。主要有建立日常考核制度、按月进行考核并填写《社区矫正对象考察表》、按季度进行综合评议作出书面鉴定,对矫正对象按现实表现进行奖惩等工作环节;
五是社区矫正解除。主要有对刑期、考验期满没有重新违法犯罪的矫正对象,履行审批手续宣告期满期解除矫正,对重新犯罪、有余罪漏罪的,移送检察机关处理,对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矫正对象,按程序提出收监执行等工作环节。

  34、社区矫正对象减刑的条件是什么?
答: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被判处拘役、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社区矫正对象可以减刑。社区矫正对象减刑的条件:
一是确有悔改表现。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和学习、教育活动,服从管理,接受教育,认罪服罪。
二是有立功表现。是指社区矫正对象有阻止他人违法犯罪活动;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创新,有一定贡献;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贡献。
三是有重大立功表现。是指社区矫正对象有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检举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

  35、社区矫正对象减刑,需要呈报什么材料?
答:社区矫正组织办理社区矫正对象减刑,需要呈报的材料有四种:
一是减刑建议书;
二是终审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制件;
三是社区矫正对象确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
四是社区矫正对象评审鉴定表、司法奖惩审批表等。

36、社区矫正对象减刑的程序是什么?
答:社区矫正组织办理社区矫正对象减刑的程序有六个环节:
一是审查社区矫正对象是否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
二是填写社区矫正对象评审鉴定表、司法奖惩审批表;
三是整理收集社区矫正对象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制件等法律书;
四是由区县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将上述材料提交公安机关进行审核;
五是公安机关认为可以减刑的,制作减刑建议书,及时报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核裁定;
六是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对社区矫正对象减刑建议依法进行审核裁定,并将社区矫正对象减刑裁定书副本等材料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接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

  37、社区矫正对象不服从管理怎么办?
答: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执行期间发生下列行为应当视为不服从管理:
(1)不按时向司法所汇报活动情况,不参加社区矫正活动、又不请假的;
(2)无故不参加公益劳动的;
(3)违反社会公德,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公共利益的;
(4)对抗管理教育或故意逃避监督管理的。
社区矫正对象发生上述行为后,社区矫正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训诫谈话,经训诫谈话教育后仍不改正的矫正对象,按照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奖惩办法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对受到两次记过的社区矫正对象,根据社区矫正种类,按照法定程序提出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撤销假释、收监执行等司法奖惩建议。矫正对象被撤销社区矫正后,不得再适用社区矫正。

  38、适用社区矫正的对象有哪几种?
社区矫正适用于下列五种情形的对象:一是被判处管制的罪犯;二是被宣告缓刑的罪犯;三是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四是被裁定假释的罪犯;五是刑满释放后继续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

  39、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期满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期满的,街(镇)社区矫正工作机构要在矫正对象矫正期满10日前、暂于监外执行的矫正对象执行期满1个月前,出具书面鉴定材料,经区县、市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审核后报原裁判法院、关押监狱、看守所或原审批决定机关。并在矫正期满日当天通知本人,同时以一定形式公开宣布解除社区矫正。

  40、社区矫正对象迁居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社区矫正对象迁居应当经县、市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批准后的7日内向迁入地司法所报到。迁出地司法所应当在3日内向迁入地司法局书面介绍矫正对象情况、转递有关档案材料、办理交接手续,填写《矫正对象移交清册》一式两份,双方司法所各执一份。迁入地司法所应当自接到档案材料之日起7日内将矫正对象纳入管理。

41、社区矫正奖惩工作的原则是什么?
对社区矫正对象奖惩原则是依法实施原则、准确及时原则、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和奖惩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1)依法实施的原则。对矫正对象实施奖惩,必须做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 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严格依法办事。
(2)准确及时的原则。准确是正确实施奖惩的前提,及时能使奖惩发挥最佳的激励、鞭策作 用。做不到准确,奖惩就失去了任何积极的意义,而且会带来极大的负面效应。离开了及时 ,则会因时过境迁而削弱奖惩的积极作用。
(3)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所有矫正对象,实施奖惩要一视同仁,不能厚此薄彼,更不能“暗箱操作”。
(4)奖惩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既要严格实施奖惩,当奖就奖,当罚就罚,又要辅以思想 教育,加强引导。

  42、社区矫正的奖惩工作由谁负责?程序是什么?
街镇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监督本街镇的考核奖惩工作,处理考核奖惩中遇到的问题,街镇司法所具体负责考核奖惩工作的实施。
奖励的程序:对矫正对象的表扬、矫正积极分子的奖励和给予记功的,由街镇社区矫工作机构综合评定后提出意见,表扬由街镇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矫正积极分子和给予记功的由街镇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报区县社区矫正工作机构批准;建议给予减刑或假释的,由街镇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提出意见,经区县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法律程序办理。
惩处的程序:警告由街镇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记过由街镇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报区县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审批;建议予以撤销缓刑、假释、收监执行或给予处罚的,由街镇社区矫正工作机构提出意见,镇镇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区县社区矫正工作机构提请人民法院、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执行。

  43、对社区矫正对象的行政奖励有哪些?
矫正对象的行政奖励包括表扬、矫正积极分子和记功三种。

  44、社区矫正对象表扬的条件是什么?
符合下列条件并在社区服刑满3个月的可给予表扬:
一是承认犯罪事实,服从法院判决;
二是严格遵守各项法律及社区矫正规定,主动接受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教育;
三是积极参加政治、法制、道德教育,完成规定的教育课时,成绩良好;
四是按时参加社区公益劳动等活动,完成和超额完成规定的任务;
五是积极参加健康有益的社会活动;
六是综合评议得分居本街镇矫正对象的前列。

  45、社区矫正对象记功的条件是什么?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记功:
一是检举、揭发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二是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
三是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四是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队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
五是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突出事迹的。
具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记功:
一是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是检举揭发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是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四是在抗御自然灾害或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五是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46、对社区矫正对象的行政惩处有哪些?
社区矫正对象的行政惩处包括警告和记过两种。
矫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警告:
一是对抗管理教育或故意逃避监督管理的;
二是不按时向司法所汇报情况,不参加社区矫正活动,又不请假的;
三是保外就医人员拒绝配合治疗的;
四是违反社会公德,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公共利益的;
五是有其他严重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行为的。
矫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予以记过:
一是不请假私自外出的;
二是对抗管理教育,情节严重的;
三是违反社会公德,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公共利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是多次拒绝参加社区矫正活动,经教育不改正的;
五是保外就医人员故意延误治疗的;
六是其他严重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的,造成较大影响的。
受到两次警告的应当给予记过。

  47、撤销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是什么?
答: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宣告缓刑的矫正对象,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罪或者新发现的罪做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刑罪。另外,被宣告缓刑的矫正对象,在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被宣告假释的矫正对象,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或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刑法》》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在假释考验期限内,被宣告假释的矫正对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
《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暂予监外执行有三种情形:一是有严重疾病(短期内有死亡可能)需要保外就医的人犯;二是怀孕或正在哺乳的妇女;三是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罪犯。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矫正对象,凡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消失时,都应当收监。
根据社区矫正有关政策法规规定,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矫正对象被给予警告处分累计达2次,治安管理处罚1次,经教育仍不能改正的,社区矫正组织可建议依法撤销缓刑、假释、收监执行。

  48、社区矫正教育工作的任务是什么?主要有哪几方面内容?
答:社区矫正教育工作的任务是运用各种有效教育手段,促使矫正对象认罪悔罪,增强法律意识和道德素养,成为适应社会的守法公民。
社区矫正教育工作主要包括入矫教育、个案矫正、思想文化及职业技术教育、公益劳动、心理矫正和解矫教育等。
入矫教育:入矫教育在矫正对象办理登记手续后进行,可以采取单独或集体教育方式,入矫教育以社区矫正权利义务为教育内容。司法所应当在入矫教育时向矫正对象宣布在社区矫正期间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
个案矫正:司法所应当在矫正对象报到后针对其思想动态、危险程度、恶性程度、矫正难度进行分析评估,研究制定矫正个案,落实矫正责任人。矫正责任人由社区矫正工作者担任,负责起草并落实矫正个案。矫正责任人应当掌握矫正对象的基本情况,每月至少安排一次个别谈话教育。
思想文化及职业技术教育:司法所每月对矫正对象至少进行一次思想教育,可以进行集中教育或分类教育。思想教育包括认罪悔罪教育、法律常识教育、公民道德教育、时事政治教育。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协调有关部门对矫正对象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同时,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利用社会资源建立爱国主义教育、技术教育等基地,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活动。
公益劳动:社区矫正对象参加公益劳动的时间每月不得少于12小时。通过组织矫正对象参加公益劳动,使他们充分认识自己的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增强对社会的责任感,改掉不良恶习,认罪服法。
心理矫正:区县司法局、街镇司法所应当开展对矫正对象的心理矫正工作。心理矫正工作可以聘请社会心理专家、心理医生承担。心理矫正工作包括 心理健康教育、心理测验、心理咨询和心理疾病治疗。
解矫教育:司法所应当在2个月以内对矫正期满的矫正对象分批集中进行解矫教育。解矫教育内容应当包括形势、政策、前途、遵纪守法教育。

  49、 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开展公益劳动的原则是什么?
答:劳动是我国宪法赋予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劳动是改造人的基本手段。劳动作为我国罪犯改造的三大手段之一,在非监禁刑罚犯罪教育矫正过程中也是不可或缺的,它在教育矫正过程中占十分重要的地位。因此,鉴于社区矫正的特殊性,社区矫正组织要准许有劳动能力的矫正对象参加一定的公益劳动。通过组织矫正对象参加一定的公益劳动,使矫正对象能够充分认识自己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增强其社会责任感,改掉不良恶习,认罪服法,回报社会。
有劳动能力的矫正对象必须参加社区公益劳动,且每人每月参加公益劳动时间不少于12小时。
公益劳动由矫正对象所辖司法所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设置,设置原则为:符合公益利益、矫正对象力所能及、可操作性强、便于监督检查。

  50、矫正个案应包括哪些方面的内容?
答:社区矫正个案就是社会矫正组织,针对某一特定个体矫正对象的不良心理倾向和行为习惯制定并实施的具体矫正计划。其内容体现了社区管束、教育感化、心理治疗、技术培训、公益劳动等综合矫正手段的适用,其目的是纠正矫正对象的不良心理倾向和行为习惯,使之适应社会。
矫正个案的具体内容包括:矫正对象情况分析、矫正工作思路、具体的矫正措施等三个方面。
一是矫正对象情况分析。具体包括:(1)矫正对象的自然情况、简历、犯罪与刑罚情况、监外执行种类和期限、身体健康状况、居住地址;(2)家庭主要成员情况(保外就医的应注明具保人);(3)心理测试及矫治意见(根据心理矫治社会志愿者出具的意见填写);
二是矫正工作思路。也就是根据其犯罪类型(危害国家安全犯、财产犯、暴力犯、淫欲犯、渎职犯、过失犯等)、认罪态度、思想和行为习惯特点,强化哪些方面的教育主题与管束内容 ;
三是具体的矫正措施。也就是根据矫正对象监外执行的期限和种类(管制、缓刑、假释、保外、剥夺政治权利)、犯罪类型、身体状态、危险程度和利益需求采取的谈话诫勉、管束活动范围、接受教育汇报思想、参加就业培训、参加公益劳动、进行心理治疗、随机考察检查等措施的频率与强度,对保外就医和假释就学的矫正对象,还应采取定期检查治病或就学情况等措施。
矫正个案具有较强的针对性、计划性和规范性。矫正个案一经确定,无论是矫正组织、协管单位还是矫正对象都应遵守。其中,矫正工作思路和矫正措施,要事先听取矫正对象、家属和协助矫正单位的意见,除与法律和法规有抵触的意见外,应予采纳。此外矫正方案应提交司法所矫正小组集体讨论。建立矫正个案一定要遵循以人为本,教育为先;因人制宜;专群结合;集体研究,专人负责;注重实效等原则。对患有精神病和年老、病残、生活不能自理的监外执行罪犯,可以不建立矫正个案。

51、社区矫正对象档案材料应包括哪些内容?
答:矫正对象的档案材料实行一人一档,单独立卷,指定专人专柜妥善保管。矫正对象档案统一使用70克A 4纸,要有封皮、目录和相关内容。档案材料内容主要包括13类:
(1)管制、缓刑、单处剥夺政治权利人员的判决(裁定书)书、起诉书副本、结案登记表、执行通知书;
假释人员的原判决法律文书、假释裁定书、罪犯出监鉴定表;
暂予监外执行人员判决(裁定)书、起诉书副本、结案登记表、执行通知书、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具保书;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人员原判法律文书、出监鉴定表。
(2)假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监狱保外就医人员在监狱服刑期间接受教育改造的相关材料、奖惩情况、心理档案。
(3)矫正对象登记表;
(4)矫正对象社区情况月汇报;
(5)矫正对象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帮教协议;
(6)矫正对象外出请假申请审批表;
(7)矫正方案;
(8)社区矫正情况记录簿,其中包括学习教育记载、公益劳动记载、心理矫正记载、谈话记录等。
(9)矫正对象考察表、评审鉴定表;
(10)矫正对象奖惩审批表及相关材料;
(11)社区矫正期满鉴定表;
(12)解除管制通知书、假释考验期满证明书、恢复政治权利证明书,缓刑期满证明书;
(13)其他应该归档和重要材料。
矫正对象死亡,死亡证明、法医鉴定等有关材料应当归档

  52、社区矫正工作者的职责有哪些?
答:根据《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者职责(试行)》的规定,社区矫正工作者的职责共有十四项,具体为:
(1)贯彻执行有关社区矫正工作的规定;
(2)接收矫正对象,办理衔接手续;
(3)制订教育矫正方案;
(4)对矫正对象实施日常管理,负责实施对矫正对象的认罪、守法、劳动和学习等情况的具体考核工作;
(5)承办对矫正对象的考核评议事宜,依照规定做好矫正对象行政奖惩、司法奖惩的材料整理工作;
(6)组织指导社会志愿者对矫正对象开展教育矫正工作,适时开展社会帮教活动;
(7)组织开展对矫正对象的法制教育活动,增强其法制意识;
(8)协调有关部门对矫正对象开展有针对性的技能培训,为其就业、生活提供指导、帮助;
(9)组织开展对矫正对象的心理咨询和心理矫治活动,提高教育矫正的实效;
(10)组织落实矫正对象的公益劳动,增强其社会责任意识和悔罪改过意识;
(11)开展调查研究,收集和整理社区矫正工作个案;
(12)加强与社会志愿者及其他矫正力量的协调与配合,努力形成工作合力,最大限度地为矫正工作服务;
(13)完成上级社区矫正领导机构、工作机构布置的相关工作;
(14)依法履行其他职责。

  53、社区矫正的工作纪律有哪些?
答:社区矫正工作纪律是指社区矫正工作者必须遵守的纪律。根据《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纪律(试行)》的规定,具体内容有五条:
一是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政策,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自觉接受社会和人民群众监督。
二是严格履行法定职责,恪尽职守。遇有特殊情况、问题或重大事宜,及时反映和上报,不得瞒报、迟报;对矫正对象提出、反映的问题及时解答和处理,不得推诿、懈怠。
三是提高执法意识,公正、严明执法。不得滥用职权,弄虚作假;不得隐瞒案情,包庇、纵容矫正对象违法犯罪;不得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矫正对象;不得玩忽职守,泄露社区矫正工作秘密;不得有其他违法行为。
四是依法保障矫正对象的基本权利。不得非法侵害矫正对象身体;不得侮辱矫正对象的人格;不得非法剥夺矫正对象的人身自由;不得非法搜查矫正对象的身体、物品或住所;不得利用公益劳动实施变相体罚;不得殴打或者纵容他人殴打矫正对象;不得有其他违法行为。
五是坚持原则、廉洁自律。不得用矫正对象从事营利性的活动或者牟取其他私利;不得向矫正对象及其亲属索取财物,谋取私利;不得收受矫正对象及其亲属的贿赂和馈赠;不得非法将矫正对象的监管权交予他人行使;不得有其他违法行为。

  54、社区矫正工作有哪些重大紧急事项?如何处置?
答:根据《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请示报告制度(试行)》第七条的规定,社区矫正工作重大紧急事项有以下五项:
一是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自杀、脱管的;
二是公益劳动发生安全事故,造成社区矫正对象重伤、死亡的;
三是社区矫正对象对抗管理,情节严重,影响社区矫正工作正常进行或在当地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是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发生侵犯社区矫正对象合法权益、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违法违纪行为 ,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是其他造成重大影响的事件。
针对以上五项重大紧急事项,处理的原则是:应在事发当日将情况逐级上报省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详情随时续报;处理完毕后上报结果。
但借鉴外省市的实践经验,凡是已经或可能发生的社区服刑人员非正常死亡、脱管失控,正在或可能发生的行凶、闹事、自杀及其它违法犯罪话动等突发情况,都属于重大紧急事项。
对这些突发的重大紧急情况,一般处置程序和对策是:
司法所接到群众有关社区服刑人员正在行凶、闹事、实施自杀、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及非正常死亡(包括自杀、他杀及其它意外事故造成社区服刑人员死亡)的报告后,应当立即向“110”和公安派出所报警,同时立即向街道、乡镇和区县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随后前往事发现场了解情况,进一步向街镇和区县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如果有关社区服刑人员正在行凶、闹事、实施自杀、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及非正常死亡的通知来自公安派出所,司法所应当立即向街镇、区县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并到达现场了解情况,配合公安机关做好处置和查证工作。
如果司法所在工作中发现或有来自于公安派出所关于社区服刑人员有自杀、行凶、闹事、扬言报复他人及其它违法犯罪苗头或迹象的,应及时向街镇、区县社区矫正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同时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教育疏导,及时化解各种矛盾,并进行重点监控,防止发生问题。
如果司法所接到群众报告或发现社区服刑人员脱管失控后,应当立即查找,查找未果的,要及时向街镇和区县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同时书面通知公安派出所,由派出所继续查找,而司法所给予积极协助。
区县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司法所的报告后,应立即向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并派人到达事发现场了解情况。突发事件处置完毕后,区县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写出详细的情况报告报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55、社区矫正的工作制度有哪些?
答:社区矫正工作制度有很多。《江苏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方案》中列举了五项:
一是工作例会制度。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要定期召开工作例会,研究贯彻上级有关机关社区矫正工作的方针、政策和上级相关部门的指示、决议、部署本地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协调处理社区矫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是联席会议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和存在问题,根据领导小组会议决定,制定本辖区社区矫正工作规划,协调各部门和单位落实各项措施,拟定社区矫正重大问题解决方案,指导、检查社区矫正工作的正常开展。
三是请示报告制度。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对社区矫正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遇有紧急情况要边处置边报告。
四是教育培训制度。社区矫正工作机构要定期对社区矫正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进行培训,提高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工作技能和水平。
五是责任追究制度。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恪尽职守。矫正对象出现擅自离开所在地域、重新犯罪等情况,属工作人员失职导致的,实行责任追查,追究其行政乃至法律责任。
在具体工作中,还有档案管理、信息管理、监督、统计等重要制度。
一是档案管理制度(详见第56题内容)。
二是信息管理制度:信息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了信息工作和对外宣传工作两方面。社区矫正信息主要是指能够反映工作动态,在各级社区矫正组织内部进行交流,以书面为载体的消息。社区矫正信息包括:社区矫正业务数据。如社区矫正对象数据,社区矫正工作机构数据,社区矫正工作者(志愿者)数据、社区矫正工作数据;社区矫正工作信息。如社区矫正工作报告、矫正对象思想行为动态、社区矫正重要活动、经验总结、调研文章、个案剖析以及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等。社区矫正重要事件信息。如社区矫正工作中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 社区矫正信息工作要遵循存储安全、内容准确、报送及时、传递规范原则。
如果电台、电视台、报刊杂志、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对我市社区矫正工作进行报道,就涉及到对外宣传信息管理的内容。总体上,司法所要积极向新闻媒体投稿,宣传工作成绩,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使人民群众认识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意义和积极作用,转变观念,消除疑虑,引导他们参与到社区矫正工作中来。在外宣工作上,要坚持以正面报道为主,稿件应当内容详实、立意新颖、积极向上。对外宣传中要注意保护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除新闻报道外,媒体采访矫正对象之前,应征得本人同意后方可进行采访。采访后形成的文字、图片或音像资料刊登播出时,涉及到矫正对象姓名、肖像,需做技术处理。矫正对象是未成年人的,媒体不得公开其姓名、肖像;确需公开的,必须做技术处理。司法所在外宣工作中要注意保密,做到不宜提供的内容不提供,不宜公开的内容不公开。凡内部形成的文件,讲话等资料,不得擅自公开见报。对外宣传中出现严重泄密事件的,以及歪曲事实进行宣传报道的,视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社区矫正的外宣工作由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安排。司法所在新闻媒体发表稿件的,需将刊登媒体及文稿复印件报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是监督制度:主要是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舆论媒体等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督。
由于社区矫正工作是由国家强制力作保证的刑罚执行活动,国家司法权的行使直接关系到矫正对象的切身利益,因此必须严格依法行使。各级社区矫正组织要建立健全监督制度,保证矫正工作人员严格按照法定职能和程序规范开展工作,维护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监督途径主要有司法机关的监督,矫正组织内部监督和社会监督。
首先各级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社区矫正工作予以监督,发现行刑中有不符合法律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检察建议并予以纠正,矫正对象受到非法待遇或矫正组织未按有关法律文书确认的 刑罚内容执行刑罚,可以向检察院检举、反映,或向司法机关申请。
其次,各级社区矫正组织要建立完善监督检查制度,上级社区矫正组织要定期对下级社区矫正组织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不符合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市、区(县)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司法所通过公布举报电话,设置投诉箱、接待群众来访等形式,认真接待,如实记录,及时处理矫正对象或其他人民群众的举报投诉,不得敷衍、推诿。区(县)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查证工作。对投诉或举报的问题,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调查,仔细核对,慎重结论。对问题严重,经查证属实的,经领导小组会审议通过,予以有关责任人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区(县)社区矫正办公室办结后,要及时向投诉和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并将举报或投诉情况和处理结果报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再次,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通过舆论监督和新闻媒体监督等形式,保证社区矫正工作依法开展。
四是统计制度:统计工作是衡量、考察社区矫正工作过程、成效的重要依据和指标。包括统计报表和统计数据分析两方面。统计报表和统计数据分析要按照《江苏省社区矫正信息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保证真实准确。填写报表要字迹清楚、用钢笔或炭素笔逐项填定,并经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加盖公章。
统计报表要由司法所指定专人负责填写和报送,月报应在每月5日上报,不得错报、漏报、迟报、 拒报。数据统计日期为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从2005年6月起启用《江苏省社区矫正数据信息统计表》。
统计分析要由司法所每季度依据统计数据进行统计和分析。统计分析要求做到有情况、有数据、有分析、有对策。于4月5日、7月5日、10月5日和次年1月5日上报。


56、社区矫正的思想教育工作有哪些内容?
答:思想教育主要内容是认罪悔罪教育、法律常识教育、公民道德教育、时事政治教育等。通过思想教育,使矫正对象提高对犯罪行为的认识,认罪服法,矫正不良行为,逐步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在思想上、素质上、行为习惯和道德习惯上都能适应社会的需要,实现人格的重新社会化,顺利回归社会。

  57、开展个别谈话有什么时间要求?必须开展个别谈话的情形有哪些?
答:社区矫正工作者对所管理的矫正对象,每月至少安排一次个别谈话教育。矫正对象有矫正地点变更、受到奖惩或惩处、请假前后、家庭出现变故、与他人发生重大纠纷、主动要求谈话等情形之一的,社区矫正工作者应当对矫正对象进行个别谈话教育。社区矫正工作者对矫正对象的谈话教育,应当认真做好记录,并根据矫正对象的思想状况和动态,及时修订矫正个案,采取有针对性的个别教育措施。

  58、司法所走访社区矫正对象有哪些规定?
答:司法所每月至少走访一次矫正对象,主要是走访其家庭、单位或 居(村)委会,了解掌握矫正对象情况。元旦、春节、五一节、国庆等重点时段;矫正对象受惩处、有重大思想问题或者出现其他特殊情况,司法所应当及时走访。必要时,司法所可以用电话或其他形式询问了解情况。

  59、社区矫正对象请假有什么规定?
答:矫正对象因医疗、探亲等原因需要暂时离开活动范围的,应当经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县(区)司法局批准。经过批准外出的矫正对象,司法所应当发给其外出证明。矫正对象返回时,必须立即报告并销假,同时将证明交回司法所。矫正对象未按时销假或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在区域的,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矫正对象一次请假不得超过7天。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假期的,最多只能续假一次。

  60、社区矫正监督人可由哪些人担任?其任务是什么?
答:社区矫正监督人由矫正对象具有监督管理能力的直系亲属或所在单位、居(村)委会人员和愿意承担监督管理责任的亲友担任。司法所在矫正对象办理登记手续之日起7日内,对其单位、家庭情况进行走访了解,确定监督人,签订监督协议,制定和落实监督管理措施。监督人的任务是对监督对象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每月向司法所报告矫正对象情况。遇有特殊情况,监督人应当及时向司法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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