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流资讯 发表于 2011-10-11 15:34

对交通肇事对象的几点思考


社区服刑人员中有着许多不同类型对象,如侵财类、暴力类、涉毒类、未成年人类等等,交通肇事对象虽然在社区服刑人员中的数量不是很多,但由于其自身的特殊性,在社区矫正时也必须有针对性,以下是笔者对交通肇事对象的几点思考。

问题一:认罪但不悔罪

交通肇事者对事故发生的原因一般都会产生动机性偏差。(动机性偏差是指由于某种特殊动机或需要而在解释行为原因时出现的偏差。归因过程中最常见的动机性偏差,这种偏差的主要表现是:把自己的成功归结为内在原因,如自己的能力、品质、人格、努力等等;把自己的失败则归之于外在因素,如坏运气、恶劣的环境、无法克服的障碍等等。)对应在交通肇事对象身上,具体表现为把交通肇事的原因归结于外在因素,如对方行人闯红灯、对面车辆行驶过快、天气昏暗等等,将自己的责任降到最低,从而更轻易地为自己开脱,原谅自己。由此,交通肇事对象多为认罪但不悔罪,虽然事故已造成,但主要责任并不在自己。

问题二:服刑态度敷衍

交通肇事对象事故发生后,单位或者个人一般都会进行金钱赔偿,并且认为自己不是主观恶意犯罪。在这两种因素的影响下,此类人员对于获刑就会心存不满,不是认为不应判罪,就是认为量刑过重,进而对社区服刑不够重视,不能积极完成社区矫正的各项规定,敷衍了事,对于社工的教育,听而不改。

问题三:对工作、家庭影响较大

交通肇事对象多为中年人,很多还是家中经济的顶梁柱,而驾驶可能是其唯一的一技之长。事故发生后,可能发生的情况是:单位与其解除合同、驾驶证被吊销、重新就业困难较大、家中经济日渐窘迫。交通肇事对象会认为是获刑造成其今天的局面,所以对社区矫正更加排斥或厌恶。

问题四:惩罚力度薄弱

对于交通肇事对象服刑态度的敷衍、不严肃,社工除了警告、批评之外,法律上无法采取进一步措施,久而久之,对象有恃无恐,更加无视自身身份,在社区矫正处罚的临界线处游荡。

很多交通肇事对象确实是非主观犯罪,有些人因为事故对自身、对家庭都带来很大伤害,值得同情。但正因为其特殊性而造成了社区矫正时的特殊性,如何在社区矫正时更有针对性的帮教,是值得我们社工深思的问题。【宝山区 孙蓉】

来源: 上海市新航社区服务总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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