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流资讯 发表于 2011-10-11 17:49

青少年社区矫治服务的创新和社会工作理念

  [内容提要] 青少年犯罪问题已经成为我国当前五大主要的社会问题之一,青少年社区矫治服务是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制度的创新,社区矫治服务的发展已证明在青少年犯罪的矫正和预防上有独特的贡献。如何更加有效地推进青少年社区矫治服务的深入,也是当前青少年发展的主题。本文从青少年问题和青少年犯罪出发,分析了青少年问题理解上的误区,显现导入社区矫治服务的紧迫性,然后分析当下我国青少年社区矫治服务的三种本土化模式(上海的司法社工模式、以北京为主导的司法管理模式、志愿者和社区工作者相结合的模式)的优势和局限性,最后从社会工作的职业导向、价值前提和实践理念展现社会工作在青少年社区矫治的介入空间,用社会工作的专业价值和专业手法介入青少年社区矫治服务是实践的创新,两者的结合是符合国际青少年工作发展的大趋势的。  [关键词] 青少年犯罪,社区矫治,社会工作,本土化。
  在2004年9月中共十六届四种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首次提出了建设和谐社会的思想。《决定》指出:“要适应我国社会的深刻变化,把和谐社会建设摆在重要位置,注重激发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建设和谐社会本身包含着丰富的内容,关注每一个青少年基本权益的保护,消除危害青少年成长的各种障碍;关注每一个青少年发展机会,协助青少年处理在成长和适应过程中的难题;提升每一个青少年自我成长能力,推进青少年全面健康发展,这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中之重。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人们经常用“早上八九点钟的太阳”来描绘青少年是充满了活力和生机的。
  一、青少年问题和青少年犯罪  青少年作为一个群体,主要是指处于14-25岁的年龄段的群体。
  1.对青少年认知上的误区
  中国2000多年的封建社会,其道德伦理价值观的核心“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对当代人们的思想观念仍有潜移默化的影响。在对待青少年的认知上,成年人往往认为拥有一定的特权和权威,指引着青少年的发展方向;甚至认为父母对孩子拥有绝对权威,“听话的孩子才识好孩子”,“想打就打,想骂就骂”,而且还美其名曰:“打是亲,骂是爱”。在一个具体的案例中,有位母亲曾诚恳地诉说:“老师,这个孩子我现在不打他不行啊。我现在不打他,你看看他的成绩,将来必然是社会上的‘混混’,就会危害社会。到那个时候,再想打就来不及了。我现在打他,是为他将来好,我不为自己,为社会我也要打他。现在打他,将来好了,孩子就能够体谅父母的苦心”。
  在对青少年认知和教育问题上,这个母亲是很有典型性的。在这种价值观状态下,成年人缺少对青少年群体的平等性和主体性的理解,并没有把青少年当作独立生命个体。著名诗人纪伯伦的《论孩子》却为我们敲响了警钟。他在诗歌中写道:
  “你的孩子并不是你的孩子,他们是‘生命’传承的子女。
  他们籍著你而生,却不是来自你们。
  他们虽和你在一起,却不属于你。
  你可以给予他爱,却不能把你的思想赋予他。
  因为他们有自己的思想。
  你们可以供给他们身体栖息之所,却不能栖息他们的心灵,
  他们的心灵居住在明日之屋里,那是连在你们梦中都无法探访的地方。
  你们可以用心模仿他们,但不要设法使他们模仿你。
  因为生命不能回溯,也不能滞留于昨天。”
  (参见纪伯伦:《纪伯伦散文诗全集》,《论孩子》,浙江文艺出版社1993年版,第273页。本文作者根据英文诗歌做了相应的翻译上的修改。)
  应该说,这种对青少年认知误区的打破,是青少年社区矫治工作顺利展开的前置性条件,也是从事青少年矫治工作的工作者必须具备理念。
  2.青少年犯罪:社区矫治服务的紧迫性和必要性
  青少年问题是十分复杂的,既包括了国家在青少年福利和服务提供等方面的政策问题,也包括青少年教育和人格形成问题,还包括情绪障碍和行为偏差的青少年的补救性问题等。从青少年社区矫治角度来说,青少年问题主要涉及青少年的违法犯罪和预防青少年犯罪问题。
  2004年初,为了营造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党中央和国务院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后来中央综治委发布了《关于深化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意见》,并组织实施了“预防青少年犯罪”和“校园周边治安”的两个课题的调研。这既体现了党和国家对青少年的重视和关怀,也显示当前我国青少年问题处于相对严重状态。整个青少年预防犯罪体系面临严峻挑战,迫切需要在青少年工作上实现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
  根据统计资料显示,2003年,25岁以下的青少年违法犯罪成员,占全国刑事案件作案人员总数的45%,占全国治安拘留人员总数33%,而且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犯罪呈明显上升势头(《青少年犯罪高发,中央急谋对策》,《瞭望新闻周刊》2004年8月21日)。这是触目惊心的数字,不过,无数的事实证明,减少和消减青少年犯罪的关键在于预防工作“落到实处”。青少年犯罪是一种社会事实,按照事后“倒推的逻辑”,人们发现诱发青少年违法犯罪的主要因素是“失和、失教、失业、失德、失才、失控”。
  “失和”是指家庭问题。亲子关系缺乏互动的空间,父母离异缺乏家庭温暖。单亲家庭子女犯罪率比健全家庭要高出4倍。中央综治委在全国18个少管所和监狱的调查显示,26.6%的青少年犯罪来自破碎家庭。
  “失教”,是学校教育问题。失学,不管因贫困还是因“分数”等受社会排斥,青少年正常的社会化进程被迫中断。目前,城市中流动青少年群体的犯罪率上升快,甚至占到某些城市违法犯罪总数的60%左右(参见李培林:《农民工——中国进城农民工的经济社会分析》,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第41-54页)。综治委的调查也显示,有近50%的青少年罪犯没有完成九年制义务教育。
  “失业”,是就业问题。就业是人融入社会的前提条件之一。2003年团中央在对2361名青少年罪犯调查后发现,闲散青少年占到总数的61.2%,成为最主要的青少年犯罪群体。
  “失德”,是青少年的思想道德问题。青少年在不良社会环境,例如非法网吧、毒品买卖的诱导下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据统计2003年底,全国累计登记在册吸毒人员总数是105万人,但青少年占到72%;为筹毒资,男性吸毒人员80%有其他的违法犯罪,女性吸毒人员有80%从事卖淫活动(《青少年犯罪高发,中央急谋对策》,《瞭望新闻周刊》2004年8月21日)。
  “失才”,是指青少年自我能力“相对低下”的问题。青少年正处于“挖掘自我才能和培养自我才能”的阶段。“问题青少年”因其“问题”而遭受“社会排斥”,成为新的“边缘人”,就会采取“过激或极端行为”来向社会证明其存在的“价值”。所以,青少年的犯罪呈现出低龄化的趋势,14-16岁的青少年成为全部青少年中犯罪比例上升最快的群体。
  “失控”,是指无论是家庭、学校还是社区都对青少年失去了应有的“控制能力”。在青少年犯罪案件中,暴力和财产犯罪最为集中,盗窃、抢劫始终是排在青少年犯罪的前2位,两项相加可达到犯罪总数的71%(《青少年犯罪高发,中央急谋对策》,《瞭望新闻周刊》2004年8月21日)。
  “六失”现象的存在,决定了预防青少年犯罪问题是要综合治理整体的“社会环境”,这绝对不是一个单纯的法律问题。青少年的社区矫治是预防青少年犯罪体系中的理论创新和制度创新,充分挖掘社会资源和社区优势,积极消除对青少年群体的“社会排斥”现象;利用青少年社会工作的专业价值和实务的介入,努力推进对青少年群体的“有效控制”,以实现每个青少年共同健康发展的“和谐”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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