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流资讯 发表于 2011-10-11 18:00

司法社工行业工会工作的实践与探索

原载:《北京市工会干部学院学报》 2009 年第 03 期

曹彦

(上海市黄浦区南京东路街道社工点,上海200003)

摘要:司法社工是近年来在上海等国内大城市出现的一项新兴行业,他们运用社会工作的专业方法和技巧,为处在违法犯罪边缘的社区特殊人群提供服务。在推进社工职业化建设的进程中,社工机构作为新社会组织相继建立了工会,开展了工会工作。司法社工行业的工会工作既属于新时期“两新”组织工建的范畴,又紧密地结合了社会工作职业的特点。
社会工作既是一门学科,也是一种职业,它起源于西方,并在西方一些福利国家和我国港台地区得到完善和发展。而社会工作进入我国大陆的时间则较晚,目前正处在起步和探索阶段,广泛分布于民政、劳动、司法、教育和卫生等领域,从事与助人相关的工作。其中,我国司法社工行业近年来发展较快,上海作为一个试点城市,已于2003年在全国率先建立了包括禁毒社工、矫正社工和青少年事务社工在内的整支司法社工队伍,覆盖全市各街道、乡镇,并在市社会工作协会的努力下,出台了相应的职业资格认证制度和职业晋阶制度,将其推向职业化的发展轨道,被人们誉为“社会第366行”。上海司法社工推进六年来,除专业化建设外,为凝聚社工队伍、维护社工权益,在内部工会建设方面也作了一些实践和探索。

一、司法社工行业工会建设的基本情况

以司怯社工发展最为成熟的上海为例:在市政法委、综治办的牵头和协调下,委托市禁毒办、市司法局和团市委三个部门分别组建和管理市自强社会服务总社、市新航社区服务总站和市阳光社区青少年事务中心三家民办非企业社团,三家社团在各区县分别设立禁毒、矫正和青少年事务三个工作站,招募各自的社工队伍,然后将社工派驻各街道(乡镇)社工点,分禁毒、矫正和青少年事务三个社工组,开展相应工作。区综治办作为本区司法社工的主管部门,代表政府购买三个社团的服务,并委托区禁毒办、区司法局和团区委分别指导三个社工站业务。区社工站同时受市社团、区综治办和区相应职能部门的领导。街道社工点的三个社工组既受对口的区社工站领导,也分别受街道司法科(含禁毒办)和团工委的指导。这种纵横交错的管理体制便于各部门的齐抓共管,但也容易出现条块间的矛盾和分割。

对于司法社工内部工会组织的建设,负责牵头该项工作的市政法委、综治办未明确提出,他们只是对社工党团组织关系的挂靠问题下发过专门文件,提出了指导意见社工党团组织关系一律挂靠在所在区县或街道(乡镇),市社团不再负责此事宜。目前,上海司法社工的工会组织基本上是伴随着党组织的先期产生而建立的,参照党组织的设置形式,以区社工站为单位成立工会,或三个社工站组建联合工会,挂靠在所在街道社区联合工会下面。通过民主选举,产生由社工代表组成的工会委员会,设主席和组织宣传、福利、女工、经审等委员,负责工会日常事务。并以街道社工点为块,建立各工会小组,社工点点长兼任工会小组长。通过工会小组的承上启下作用,把工会的精神传达给社工,也把社工的心声反映到工会。
二、建立司法社工工会组织的现实意义

(一)延伸党的群众工作手臂的重要载体

在司法社工队伍组建之初,有关部门并未一下子考虑到其工会建设的问题。司法社工的工会,大多是在其党组织成立以后才建立的,整个过程中没有上级部门的要求和指示,而是在社工党组织的关心和扶持下,由广大社工自发组建的。这从理论上符合工会成立的初衷,体现了工会作为党领导下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的地位和作用。社工工会的建立,架起了社工党组织和广大社工职工联系的纽带和沟通的桥梁,延伸了单位内部党组织开展群众工作的手臂,使社工日常教育、民主生活得到有效落实,社工队伍凝聚力、向心力有了可靠保障,适应社工队伍加强自身建设的需要。

(二)行业的特殊性决定职工维权的重要性

中国工会十五大的贺词中说,要切实维护好广大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这是新形势下党和政府对工会工作的迫切要求,是广大职工群众对工会组织的热切期待。①基层单位工会要善于维护职工的各项合法权益,把“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的宗旨落到实处。司法社工这一行业的性质比较特殊,服务对象都是社区中包括吸毒人员、刑释解教人员和失学、失业青少年在内的一些边缘人群,这部分人对社会潜伏着一定的危害性,从而也决定了社工在工作时所面临的风险性。同时,与社工签订劳动合同的社团虽然是民办非企业,但与政府关系密切,社工一旦与单位发生劳务纠纷,往往处于弱势地位。成立社工工会,有助于社工在正常履行工作职责而自身合法权益遭受侵犯的情况下,倾诉有门,求助有路。

(三)职业化推进过程中职工合法身份的回归

说到社工,人们常常会把它和义工混淆起来。其实社工不同于义工,义工通俗地讲就是志愿者,是利用业余时间、不计报酬地服务他人、奉献社会的,社工工作虽然也是以助人和改善社会环境为内容的,但社工领取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所发的薪水,是固定的从业人员。既然社工是一种职业,那么根据我国工会“哪里有职工,哪里就有工会”的建会思想,建立社工工会理所当然,体现了社工的职业化。换而言之,社工工会的产生,表明了社工工作为社会主义劳动者的合法身份,并在性质上区分了他们同义工的差别。社工每天要跟社会弱势群体打交道,为他们提供各种人性化服务,但其作为普通劳动者,自身也需要得到人性化的关怀。社工的工作闲暇服务就需要由其工会来承担。

(四)填补了新时期“两新”组织工建的空白点

社工隶属的社团在性质上是民办非企业,属于新社会组织。当下,人们习惯把新社会组织和非公有制的新经济组织加在一起,统称为“两新”组织。“两新”组织又称“体制外组织”,游离于政府主导的传统社会体系之外。由于非体制内,“两新”组织以前大多无工会组织,其从业人员不在工会的覆盖范围,因而劳资矛盾比较严重。近年来,为适应新形势,党大力推进“两新”组织工会建设,在街道工会指导下,许多“两新”组织建立了工会,辖区内的不少工建“盲区”和“空白点”得以消除。司法社工机构作为“两新”组织的一部分,开展工会工作,提高了社区工建的覆盖率,推动了新时期“两新”工建的发展。

三、司法社工行业工会工作的具体做法

(二)民主建设

按照《工会法》“基层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或五年”的规定,定期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做好工会的换届选举工作;公示各工会委员职责分工,便于广大职工监督;每月或每季度在工会主席的召集下召开工作例会,讨论阶段性工作任务;不定期地召开工会小组长会议,传达上级工会精神和当前本单位工会工作的中心内容,并认真从工会小组长处听取基层广大社工的意见、建议或想法,进一步畅通工会代表职工表达诉求的渠道;②在研究解决涉及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时,要及时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集体讨论和审议。

(二)会员发展

目前,司法社工队伍的稳定性不容乐观,人员变更频繁。一方面,社工工资待遇较低且长期不增长,一部分社工“跳槽”进人机关或事业单位,造成一定的流失率;另一方面,由于社工招募的数量是按照全区服务对象人数而配比的,为达到规定的比例,必须新招社工。社工工会要动态掌握职工的队伍变化状况,积极鼓励每位社工加入工会,人会后向其颁发会员证,并按职工月工资0.5%的比例收缴会费,用于职工的各项服务和活动。但人会的前提必须本着自愿原则,工会只能做思想引导工作,而不能加以强制。

(三)职工福利
在社工工作任务繁重、薪酬待遇不高的情况下,工会要尽可能多地替职工着想,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想法设法通过各种渠道,来改善职工的福利待遇。比如每年春、秋两季组织社工到郊外旅游,放松疲惫的心情,以更好的姿态迎接新的工作;夏季为社工发放高温费和防暑降温用品;逢年过节做好家庭困难社工的走访慰问工作;社工患病去医院探望;为社工缴纳补充医疗保险等。总之,工会要给予职工更多的关怀和温暖,激发他们爱岗敬业的自觉性。

(四)教育培训

要围绕司法社工行业的特点,有针对性地举办各类职工教育和培训活动。首先,工会要协助社工站抓好社工的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教育,根据社工在各街道分散办公、疏于管理这一现状,编印社工守则、工作条例等内部学习资料,下发至各工会小组(街道社工点),发挥好工会小组长(社工点点长)的作用,带领社工学习;其次,针对业务所需的各种专业知识和实务技巧,组织社工进行培训,如黄浦区司法社工站联合工会邀请了华东理工大学社会工作系费梅苹副教授为三个社工站社工举办了“个案社会工作模式”的培训讲座;第三,可以邀请资深人力资源培训师为社工开展一些防止职业倦怠、释放心理压力、职场人际交往等方面的培训,以维护社工自身的身心健康。

(五)技能练兵

社工帮助服务对象回归社会、走向新生,其依靠的是科学的工作方法和艺术的助人技巧。这些方法、技巧具有很强的实践性,需要在平时反复的操作和不断的磨练。社工工会应创设平台,每年举办一些社工技能比武和岗位练兵的活动,一方面展示社工独特的人格魅力和良好的风采形象,另一方面也使社工通过这种有效的载体,不断熟练专业技术,使自己在业务上尽早成长、成熟。

(六)女工特色

作为社工,在工作中需要更多爱心、聆听和沟通,女性在这方面往往比男性更占优势,更适合从事这类行业。因此在社工队伍中,女性占了绝对高的比例。社工工会特此设立了女工委员(会),结合女职工的特点,开展相应的服务活动,如三八妇女节延长半日休假,全体女社工整休一天;每年组织女社工进行妇科检查;探望产假女社工;在已婚年轻女社工中开展育儿小组活动等。

四、司法社工行业工会工作存在的不足及对策

(一)不足之处

其一,工会在社工中的号召力还不够。社工工会自组建以来,为社工做了很多工作,但总体而言,其作用发挥得不明显,在职工群众中的影响力还比较微弱。这主要有以下一些原因:首先,社工中党团员比例较高,并建有党团组织,许多集体活动都是由党团支部出面组织的,工会在活动空间上受到一定程度挤压,广大社工的党团员意识较强,但工会会员的身份认同感较低;其次,有些区县司法社工工会是三个社工站组成的联合工会,各社工站隶属于不同的市社团,业务内容和工作性质有所差异,工会在组织、发动全体会员上存在一定困难;第三,由于各区县司法社工普遍不超过200人,不设专职工会主席,平时工会干部和其他社工一样,都要忙于业务,开展活动偏少,社工对工会缺乏归属感。

其二,在职工维权方面能力有限。目前在企业中,实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方签订工资协商专项合同,成为劳方与资方就工资问题进行协商谈判的“枢纽”,给工会组织维护职工核心利益创造了更好条件。③而在司法社工机构这样的民办非企业,社工的工资来源于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投入,采取“一刀切”的做法,目前上海司法社工大专学历每月1500元,本科学历每月2000元,这个工资标准自2003年施行以来多年未见提高,上海的最低月工资线却已临近1000元大关,社工要求改革薪酬制度的呼声强烈,但工会却难以作为。这问题在于司法社工的工资调整需要由牵头部门市政法委出台意见,并与市财政局协商后在全市层面作统一行动,而社工工会仅挂靠在街道,难以与之“平等对话”。而一些区县的社工工会主席由从政法部门选聘的公务员担任,又替广大普通招聘社工说话较少。

其三,选聘、借调社工组织关系不明确。在司法社工队伍中,除绝大多数是从社会人员、应届高校毕业生中招聘的外,还有一部分是从本区县公检法机关和教育部门选聘、借调的人员,他们的人事关系仍在原单位。按照工会有关规定:长期借调到外单位的职工,因其组织关系仍在原单位,所以一般情况下,其会籍可不作处理。如借调单位已建立工会组织,本人有要求,并经借调单位的工会组织同意,可从原单位办理临时组织关系到借调单位。④从目前实践情况看,因招聘社工中党员较少,成立社工党支部时,这些选聘和借调社工的党组织关系基本从原单位转入,而工会组织关系依然在原单位,会费仍向原单位交,因为机关和事业单位福利好。但司法社工工会举行各项集体活动,他们在未转入组织关系、未缴纳会费的情况下,仍不时地被邀请参加,难免引起一些有会员证社工的不满。
(二)改进对策

其一,切实发挥好工会的“职工之家”作用。社工工会既要接受社工党组织的领导,又要保持工人阶级群众组织天然的独立性,根据本行业职工的特点来开展工作,切实发挥好自身在团结、凝聚、教育和服务广大社工从业人员中的作用.经常性地举办一些社工们喜闻乐见和有益于他们身心发展的活魂配合党组织和社工站抓好职工日常教育,增强他们的工会会员意识和无产阶级劳动者的光荣感、使命感;科学、灵活地设置基层工会小组,提高工会小组的战斗力;各项常规性服务工作长抓不懈、落实到位,防止工会出现“空运转”现象,使工会真正成为广大社工温馨的“职工之家”。

其二,逐渐改进工会工作中的一些方式和作风。要充分发扬民主,通过工会这样一个舞台,让广大社工人人都有均等的机会来参与社工站的各项建设和管理,展示普通职工在单位中的主人翁地位和风貌。对于工会主席的人选,在社工工会成立初期,由担任社工站行政领导的选聘公务员暂时兼任是可以的,但随着工会工作的深入和推进,必须从普通的招聘社工中去物色人选,把群众口碑好、热情程度高、工作能力强、办事认真负责的同志推选到工会主席的岗位,真正体现职工群众的代表性。同时,要严格按照《工会》、《中国工会章程》实施工作,让工会更多地替职工群众说话,而不是一味地附和领导左右。

其三,上级部门要重视社工工会的存在意义。作为司法社工的牵头和协调部门,市、区两级政法委和综治办要同地方总工会联手,共同推进司法社工的工会建设,发挥社工工会在维护社工合法权益中的重要作用。在做出一系列涉及社工切身利益的决议之前,要深入社工工会调研,广泛听取工会的意见,及时调整和改进实施方案,使工会在社工职业化发展道路上留下不可磨灭的功勋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司法社工行业工会工作的实践与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