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ilingche 发表于 2009-10-22 15:32

关于改革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活动经费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探讨

    随着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不断深化,企业退休人员将逐步从原单位分离,转入社区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为了保证这一改革顺利开展,必须将现行退休职工活动经费的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做相应的改变。本文结合上海的实际情况,就有关问题作如下探讨:
    一、现行“退休职工活动经费”筹集使用办法的由来和当前出现的一些新情况
    1984年,由市有关部门联合发文,对在单位提取退休职工活动经费作了规定,并从当年10月1日起,“本市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按退休职工退休费总额提交百分之一,作为本市退休职工活动经费”。同时,规定了基层单位和各涉老工作部门所提留的比例;1991年,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劳动局等5个部门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再次重申了按年度提取退休职工退休费总额百分之一作为退休职工活动经费这一规定。并进一步明确,各企业单位自留百分之六十五,其余百分之三十五统交当时的退休费统筹所(即现在的社保中心),按一定比例划拨给涉老工作部门使用。上述提取和划拨使用退休职工活动经费的办法,一直沿用至今。
    自开征“退休职工活动经费”以来,对这笔费用的管理、使用情况是好的。对维护退休职工的利益,促进退休职工队伍的稳定起到了积极作用。实践证明,当时作出这一政策规定,是必要的。但是,“退休职工活动经费”的提取和使用办法自1991年重申和分配比例调整后,至今已有10余年。10年间,上海的经济形势和养老保险制度发生了很大变化。特别是近几年来,党中央、国务院提出了“建立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的构想,并将其作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大支柱,列为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项重要战略目标;上海的退休人员养老金已实行社会化发放。紧接着,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将向社会化管理服务过渡。在此情况下,现行的“退休职工活动经费”提取和使用办法已与当前形势发展和改革要求不相适应:一是继续以“企业退休职工退休工资总额”为依据提取“活动经费”不尽合理。目前,企业退休人员将逐步向社区管理服务过渡,由“单位人”变为“社会人”。退休人员已不再属于企业。继续按“单位人”提取“活动经费”与相关政策相悖;二是困难企业负担此费用的数额越来越大。按照这一办法,单位退休人员越多,退休费总额越大,提取的“活动经费”数额也就越大,这无疑增加了一部分困难企业的负担。相反,退休人员少的单位所提费用也就会少;三是退休人员养老金已实行社会化发放。企业“退休职工工资总额”不复存在,企业已不再有“活动经费”的计提基数;四是“活动经费”的流向应作调整。今后对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的主要职责在社区。目前已经反映出的社区管理服务经费短缺的矛盾比较突出。因此,改革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活动经费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调整分配流向,将经费划拨重点向社区倾斜,势在必行。
    二、改革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活动经费筹集方式的设想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尽快“建立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的战略构想,在今后几年内,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的进程将加快。就上海而言,目前全市240余万名退休人员,除7万余名在异地居住外,230多万人都居住在本市各街道、镇(乡)的社区。管理服务工作量之大是可想而知的。然而,目前社区对退休人员进行管理服务的费用,还没有一个规范的保障渠道。按照每位退休人员每年管理服务费用200元计算,全市每年需筹集管理服务“活动经费”约4.8亿元。遵照国务院关于“资金来源多元化”的指导原则。笔者以为,可按“3-4-3”的比例筹集之笔资金,由政府、原单位和社会三方分别负担30%、40%和30%。政府负担的部分,由市和区县财政当年列入财政预算;由社会承担的部分,可由各街道、镇(乡)社区按照社会服务产业化要求,开展部分有偿或低偿服务筹集解决。当然还可以发动社会各方面进行资助。这里不作阐述。
    本文仅就由原单位承担部分退休人员管理服务费用作如下分析和测算。
    由原单位承担部分管理服务费用,既符合我国社会发展的历史情况,也符合现阶段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基本要求。职工为企业创造了利润,职工退休时企业为他们支付适量管理服务费用合乎情理。参照现行从企业提取退休工资总额1%的办法,作适当调整。即单位按当年职工退休人数,一次性缴纳一定数额的管理服务费用。如职工退休,单位按每年每人管理服务费用200元缴纳,不论男性、女性,一次交满10年,共计2000元即可。个体经营者、自由职业人员等参保者办理退休,管理服务费用由本人缴纳。新办法实行前已经办理退休的人员,原单位不再追加缴费。这一“办法”的好处:
    一是适当均衡了企业负担。对退休人员多,在职职工少的国有企业“减负”明显。以四家在职职工与退休人员不同比例的企业为例,设A、B、C、D四家企业的在职职工与退休人员之比分别为1:2、1:1.5、1:1、1:0.5,测算如下:(见测算表1)
    以上测算表明,在职职工少,退休人员多的企业,按一次性缴纳办法,每年缴费明显减少,只有在职工与退休人员之比在1:0.5以下的企业缴纳管理服务经费额略有增加。
    二是单位为职工按月办理退休变更时,一次性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管理服务费用,数额较少,可以缓解单位因集中缴费,所支付数额较大的压力。以1000名在职职工的单位为例:1000人×2.5%×2000元÷12=4166元/月。
    实行当年职工退休一次性缴费后,原按35%计提(即1%中0.35%上缴)的部分管理服务费用即行停止缴纳。为了保持平稳过渡,原已退休,目前仍由单位管理的人员,在未过渡到社区直接管理之前,其(0.65%)管理服务费用,仍由原单位支付。为了不增加单位负担,可实行三年过渡,逐步到位。第一年按50%(1000元)缴纳;第二年按75%(1500元)缴纳;第三年100%(2000元)缴纳到位。这样,退休人员由单位管理服务逐步向社区管理服务过渡和企业缴纳管理服务经费比例逐步过渡到位,相互衔接,比较平稳。详见测算表(二)(见测算表2)
    上述测算表(二)还表明,实现缴费三年过渡到位的办法有利于加快企业退休人员向社区管理服务过渡的进程。
    三、管理服务经费的征收、使用和监督办法
    随着企业对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的职能逐步分离,社区的管理服务工作任务将日趋繁重,必须有相应数额的专项管理服务活动经费做支撑,以保证管理服务工作正常开展。可采取以下办法:
    (一)本着“费随事转”的原则,企业缴纳的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经费,绝大部分应直接划拨给社区管理服务机构使用。具体比例应不少于75%。在具体操作上,应依据社区机构所管理服务对象人数按比例分期拨付。年拨付标准为:
    拨付标准=年管理服务经费总额/全市退休人员总数×社区实际管理服务人数×75%
    (二)划拨给社区的经费,主要用于负担有对退休人员管理服务职责的社区机构建设、直接从事对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人员聘用费用的支付、定期组织退休人员开展活动、对因病住院退休人员探视以及特殊情况下直接用于退休人员的费用开支等。
    (三)考虑到一定时期内,有关涉老部门仍有协助做好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的职责,同时鉴于原“企业退休职工活动经费”分配办法的历史情况,可按总额的一定比例分别划拨给相关涉老部门使用。
    (四)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活动经费,建立专项资金帐户,可委托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单位办理职工退休审理时一次性代收,接受市财政、审计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测算表(一)

企业名称
在职与退
休人员之比
职工与退休人员人数
两种办法计算缴费比较
A企业
1:2
在职
1000人
2000元×1000人×2.5%=5万元
退休
2000人
800元×12×2000人×1%=19.2万元
B企业
1:1.5
在职
1000人
(同A企业)=5万元
退休
1500人
800元×12×1500人×1%=14.4万元
C企业
1:1
在职
1000人
(同A企业)=5万元
退休
1000人
800元×12×1000人×1%=9.6万元
D企业
1:0.5
在职
1000人
(同A企业)=5万元
退休
500人
800元×12×500人×1%=4.8万元
缴费总额比较
在职440万人
2000元×440万人×2.5%=22000万元
退休240人
800元×12×240万人×1%=23040万元



说明
1.此测算表按退休工资总额1%缴费与按当年职工退休时一次性缴费之比较;
2.根据2001年统计,全市在职职工440万人,退休人员240万人,社会月平均养老金800元左右;
3.据2001年统计,当年退休10.5万人,退休率约为2.5%,当年全年养老金总额232.35亿元,按1%计提,应缴纳2.32亿元(管理服务费)。

    测算表(二)
企业名称在职与退休人员数
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A企业在职1000人
5万元×50%=2.5万元
5万元×75%=3.75万元
5万元×100%=5万元
退休2000人
(停征35%)
19.2万元×35%=6.72万元
19.2万元×35%=6.72万元
19.2万元×35%=6.72万元
B企业在职1000人
5万元×50%=2.5万元
5万元×75%=3.75万元
5万元×100%=5万元
退休1500人
(停征35%)
14.4万元×35%=5.04万元
14.4万元×35%=5.04万元
14.4万元×35%=5.04万元
C企业在职1000人
5万元×50%=2.5万元
5万元×75%=3.75万元
5万元×100%=5万元
退休1000人
(停征35%)
9.6万元×35%=3.36万元
9.6万元×35%=3.36万元
9.6万元×35%=3.36万元
D企业在职1000人
5万元×50%=2.5万元
5万元×75%=3.75万元
5万元×100%=5万元
退休500人
(停征35%)
4.8万元×35%=2.5万元
4.8万元×35%=1.68万元
4.8万元×35%=1.6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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