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工哥哥 发表于 2010-3-19 19:42

悲伤辅导

前言
任何人在突然喪失子女或父母親甚至至愛的親人與愛人等,常為大家所疏忽的是如何協助他們順利走出哀傷情緒的陰霾。然而週邊的親朋好友總是不厭其煩地告訴當事人要節哀順變,對於當事人來說,這突如其來的惡耗,是多麼不願去接受的事實,也是難以承受的。情緒處於一種不安與失落的哀傷之中。所以因有其方式幫助當事人走出這樣的傷痛。透過死亡教育能使個人面臨生死有正確的生死觀,體認人生的短暫,生命無常,勿沉浸在悲傷與恐懼之中,調適自己的心情與認知,接納死亡是生命的一環,努力經營自己的人生。
  
悲傷反應相關因素
林佳瑩(1999)根據國內外文獻中,將影響悲傷反應的相關因素區分為個人因素、環境因素及不可抗力因素。

一、個人因素
(一)與逝者的關係遠近:
(二)與逝者的心理依情形:
(三)過去的失落經驗:
(四)人格因素:
(五)宗教因素:
二、環境因素
(一)社會因素:
(二)家庭週期:
(三)文化因素:
(四)其他:
三、不可抗力因素
(一)逝者死亡的方式:
(二)其他壓力

悲傷理論
一、疾病論
  一般都以疾病的觀點來看待悲傷經驗。例如:失眠、體重減輕、胸口不舒服……等等。當一般人將悲傷經驗視為理所當然時,此派的觀點可以喚起人們對悲傷經驗的重視。
二、認知論
  Oatley與Bolton(1985)從社會認知論的觀點解釋個人面對失落事件所產生的憂鬱症狀,是因失落事件破壞了個人與逝者間的角色關係,使得個人無法維持其自我認同所致。
三、心理分析論
  Freud認為悲傷是對失落的反應,當我們失去所愛的對象時,現實會要求我們將原慾(libido)自失落的對象身上解離出來,因此會產生對逝者的矛盾(ambivalence)情結。這個過程極端痛苦,所以我們會否認事實並與之對抗,悲傷的過程即為接受事實,將原慾撤回的過程,當悲傷者能撤回原慾並建立新的依附關係時,悲傷工作即完成。
四、依附論
  Bowlby(1980)曾以依附理論來說明個體的悲傷反應。從發展的觀點來看依附,依附是來自人類在早期生命發展階段中對安全與保證的需要。並認為我們對死亡的因應和風格建基於最早的主要照顧者,因此,早期的依附關係品質會影響往後對分離、失落的反應;而悲傷是依附關係被破壞所引發的情緒與反應。
五、存在論
  Rowe(1984)認為悲傷是個人試圖去維持生命永續的信念以及了解到死亡以打斷此信念的歷程。面對他人的死亡,生者會痛苦的知覺到死亡的真實性並開始尋求建立生活的方式。故在悲傷的過程中,個人將重新檢視死亡的本質及生命的目的。
六、符號互動論
  林娟芬(1996)以符號互動論的觀點來解釋喪偶者的反應,認為「死亡」與「喪偶」都是一種符號,這些符號在不同的文化情境中,對日後的生活調適有不同的影響。此理論乃強調人與情境的互動。
七、壓力論
  認為喪失親人是一個重大的壓力源,而這樣的壓力源很可能使喪親者陷入危機中,此派的一個重要理論就是「危機理論」。Caplan在危機理論方面有相當多的研究,其假設為「人會不斷的用解決問題的方式來維持個體的平衡狀態」。若無法解決當前的問題,危機可能因此而產生(引自馮觀富,1992)。
八、資源論
  Strobe在1992年提出「失去配偶的不足模式」(deficit model of partner loss)。此模式根基於認知壓力模式,認為個人的壓力源自知覺到外在環境的要求與個人因應資源的失衡。個體內的資源包括個人的特質、能力及因應失落的技巧;個體間的資源則包括了社會支持及經濟能力。
九、階段論
  Rando(1984)將悲傷反應分為三階段:「逃避」、「對抗」、「重新建立」。
十、任務論
  Worden在1991年,從任務論的觀點來劃分悲傷的階段,有四個任務。
(一)接受失落的事實
(二)經驗悲傷的痛苦
(三)重新適應
(四)重新投注
當人們經歷失落時,有悲傷的反應是很正常的,但不可忽視,關於死亡在我們的社會上,都會告訴悲傷者要節哀順便,其實這樣的方式,並無法幫助悲傷者從失落痛苦的情境中脫離,反而使悲傷者無法透過悲傷的方式宣洩,所以有悲傷的健康觀點的產生。

悲傷的健康觀點
一、悲傷歷程即是治癒的過程
  一般人以為悲傷對人有害,如同疾病損害身體,事實不然。悲傷的歷程彷彿是讓人們重新在心裡的傷口敷上藥的過程,藥雖苦,卻能治療傷口。這個歷程是復雜且積極的因應過程,其中需要悲喪者全力投入,而對挑戰與機會,要承擔許多新的任務,並做許多選擇。在充滿選擇的過程中,可重新儲存悲喪者的自主感,讓悲喪者知覺到自己的確在某方面擁有控制權(Leming & Dickinson,1994)。
二、任何重大的失落事件,所造成的變化是全人的、持續一生的經驗
  失落的經驗不是一段人生插曲,不會事過境遷,彷彿沒有發生過。我們就是要學習在往後的人生中如何與已發生之失落事實及悲傷的經驗共處,學習將失落的經驗與自己的生命融合在一起。
三、親人死亡造成心理的傷口,逐漸癒合後仍會留下疤痕,但卻是我們與親人間聯繫的記號

悲傷權利被剝奪的現象
學者K.Doka(1989)提出了被剝奪權利的悲傷定義為:「當個人在某個失落後,經驗到悲傷是無法或不能公開被承認的、公開地哀掉,或被社會支持。」這種情形有四種類型:
一、當與死者關係未被社會認可時:當某人的死亡發生後,通常關係不包含在血緣親屬範圍內的人,較無法公開的表達悲傷。
二、當失落事實未被社會認可時:像流產、胎死腹中、死產、墮胎、寵物死亡等,主流的文化沒有公開的儀式來悼念死去的對象。
三、悲喪者本身未被社會認可時:有些人因其個人能力的缺陷或年齡的關係,被社會主流者認定為沒有能力悲傷,所以擅自剝奪其悲傷的權利。例如:心智障礙者、老年人或幼兒等。
四、當死亡形式未被社會允許時:因犯罪而受死刑制裁的罪犯、自殺者、AIDS患者等,因受死刑制裁死亡的家屬多半很少得到合理的社會支持,於是連帶地也吝於對家屬提供支持,好似家屬也應該要承受這樣的懲罰。

結論
人的一生免不了要面對生離死別,而最心痛的的莫過於親生骨肉,毫無預警
的突然辭世,這實在是一種痛澈心腑的哀傷!哀傷是所有人類共同的情緒所表現的行為模式,對一般人來說死亡帶來的重大失落所帶來的哀傷,經常會對當事人造成身心很大的困擾。這種伴隨嚴重失落感的哀傷情緒,一般都要經歷一段相當長的時間才能逐漸平復。
死亡教育是要導正一般人,徹底認清生死是不能二分的,死本來就是人的一種過程、一種可能、一種必然,死只是生的終點,人並沒有理由排斥死,應坦然面對,健康的生死是不以生喜、不以死悲。死亡教育乃在教導死是人生階段的一部分,不是一切的毀滅,認識了其中的真義,面對親人至愛的死,便不再會感到那麼悲哀,而能去正視親人離去的事實。

參考書目
林綺雲(2000),《生死學》。台北:洪葉。
慰遲淦(2000),《生死學概論》。台北市:五南。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悲伤辅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