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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东莞清流 于 2012-10-12 09:19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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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T. f }( @2 D7 c0 ? 一人如何包揽30服刑人员社区监管?
: Y) T! c" q# V% Z0 C9 f) }* F5 @3 \- k 2012-10-11 16:33:01 编辑:林紫 来源:羊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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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重新收监的阿新对无视社区矫正“很后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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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图 羊城晚报记者 何裕华
% O+ T5 q& B" f 通讯员 詹梦霞 何佳
- _5 i8 h4 O' P- A% g; B1 K 追悔的泪水9 y6 g! U4 r- i x9 @
中国式矫正' M0 v* t4 J, ` a! ]
在社区职能不断增加并愈发重要时,相应的配套准备好了吗?2012年3月,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生效,让执行“社区服刑”真正有法可依。不过,新《办法》才施行半年,海珠区沙园街已现触法的少年犯。近日,羊城晚报记者独家走进海珠社区,探视在广州试行了六年的社区矫正现状,并从多方了解到,光靠立法,离社区矫正真正起效还有很远的距离。
7 [# D( Q' c: O+ D* H' l y# o 案例( n9 q- o& [7 u. ]
追悔的泪水
9 x0 q" @6 [% [7 Q$ g 缓刑少年被撤销缓刑
& R1 S% ~/ v z6 x# _ “撤销本院(2011)穗海法少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中对罪犯黄××宣告缓刑一年的执行部分;对罪犯黄××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7个月……”9月7日上午在海珠区沙园派出所内,当海珠区法院少刑庭法官向未满18岁的阿新(化名)宣读《刑事裁定书》时,阿新流下了追悔莫及的泪水。
! H( A! d; b& o7 j0 U6 k 据悉,2011年9月29日,阿新因偷手机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缓刑期间,海珠区司法局对其实施社区矫正,由沙园街司法所、派出所、社区居委会和检察院驻街检察官等组成的矫正小组进行监管。然而,阿新在今年年初再次盗窃他人手机,并自2012年2月起脱离社区监管。* F" I9 a( p0 Q( n0 w2 ]
海珠区司法局相关负责人解释,重新收监是根据“两院两部”于2012年3月1日起颁布实施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应当撤销缓刑”。
4 [# D. W% p( E4 x; j- T; X “当时(2012年1月)又犯了事,所以不敢到社区报到。”阿新认为,自己并非有意脱离监管,只是“一时心虚”,“我知道(脱离监管)有什么后果,但没想到真要进去坐(牢)。”- B/ \ x; v$ L
除了对法律的无视、无知,阿新还向记者说了另一个脱管原因,“社区矫正就是每个月去报到,跟我讲一些大道理,做思想教育。道理我都明白,但就是贪心,总会想钱。”/ W1 Z$ B* ~' T" J. I5 \ B
问题( F. e [& {) j; s/ T! `' V9 }
中国式矫正
! q& h0 {2 K7 v6 \ 街道司法所忙不过来
1 E/ B9 k2 _, q1 `& `2 Q" W 据了解,广东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于2006年启动,作为广州市首批试点单位的海珠区,于同年11月在9个街道开展该项工作;2008年5月全区18条街道社区矫正。截至2012年6月30日,海珠区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849名,解除矫正446名,现在册403人。! j" D+ D; X5 ]$ d# N& C7 g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犯了事,不一定要把他们都收监,一些适合在社区服刑的人,受到司法部门、社会团体和志愿者的共同帮助,能起到更好的教化效果。”海珠区司法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例如未成年人,能一边上学一边参与社区矫正。
+ Y. Z% ^3 [* l. u h 不过,社区矫正作为我国刑罚制度的必要补充,其工作却并不那么好开展。: D; o `1 ]' Z; _; c+ K0 x: k
日前,记者在海珠区龙凤街龙田社区司法所见到前来报到的王浩(化名)。16岁的他称,是因去年盗抢手机而被判三年有期徒刑,缓刑五年。今年4月起,“每个月10日左右就到街道司法所报到,交一份近况汇报书。”
Y' p% [$ a% Q# L0 p+ Z 据介绍,龙凤街司法所目前有30名社区服刑人员。每个月,司法所都与每名服刑人员谈话,对一些犯罪情节较严重,对社区监管较抗拒的人,还要采取家访、联合访谈等工作。而这些工作,几乎都只由一个人包揽。3 v' T* e; b; A2 [# m7 o
“一个街的司法所就三个人,近期还有一人要退休。”该司法所张所长说。根据司法部的规定,司法所的职能就有9项,除社区矫正外,还有排查调处、人民调解、普法宣传、安置帮教、法律援助服务等等,同时,还必须完成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安排的各项工作。; K6 ]* H/ y/ e* _( Y4 ~# @
中山大学法学院一研究刑诉法的资深教授表示,社区矫正是舶来物,其在西方是建立在完善的社区和社工制度之下的。“在我国,以目前的村委会、居委会是很难代替西方施行的社区矫正的。”他说,“不仅是制度上立法,还要有相应的判罚内容和执行单位。例如该判多少小时的社会服务令、协助交通管理等等,都要详细列明,并由合法的社会服务机构安排、监督、检查服刑人员完成这些工作。” b, o9 C) u4 c! P2 Y
该教授认为,我国社区矫正还处于探索阶段,开展得好不好,还得“看这个区的领导是否重视,这个街道的资源是否充足”。& W% o* j3 |5 D9 I
“我们很想做好社区矫正的工作,但也确实感到人手不足,所以邀请了街道家庭服务中心的社工帮忙做少年犯的家访。”张所长说。“我们跟社工熟,不然就没那么好办了,毕竟,人家签订的服务协议里没有包括服务社区服刑人员的。帮是人情,不帮是道理。”+ v( d9 W2 P' |7 l/ t/ D
名词解释+ J9 ]) o3 t$ f; h2 [
社区矫正: K$ P& Z8 b4 j& r. \, x+ N; s
社区矫正(Community correction)是一种不使罪犯与社会隔离并利用社区资源教育改造罪犯的方法,是所有在社区环境中管理教育罪犯方式的总称。简单地说,就是让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在社区中执行刑罚。
+ K. {. B+ F6 `1 {! t 声音
% e0 `; M: n3 U9 L1 Z) P: J; i 政府购买服务 社区矫正正道
7 @$ \8 L# {( m* n" | 据悉,2009年3月,广州市司法局成立全市首家社区矫正社会组织广州市尚善社会服务中心,直接聘用专业社工参与社区矫正工作;荔湾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以20:1的比例配备社区矫正专职社工,于2010年7月成立“荔湾区友善社区服务中心”。& E# U5 u# N; j* V: S
“光靠居委会、司法所和志愿者很难真正开展社区矫正,必须有专业的社工人员参与,政府购买是一条必经之路。”中山大学该教授分析。
2 s6 M& ~6 I6 v+ F 另一长期在社区做相关调研的司法界人士认为,政府购买社区矫正服务不仅重要,更是迫切。“每有一名罪犯收监,国家都会拨款监管。但在社区服刑人员却没有得到相应拨款,这样很不合理。”他举例说,法院在判处非监禁刑前,街道司法所需要对被告人进行判前社会调查,“包括到学校、工作单位、户籍所在地等评估对其实行社区矫正的可行性,然后提交法院参考。若罪犯户籍在外地,或在外地判决,司法所就必须去外地调查和领人。除交通费,还有通讯费用、行政费用的增加,有司法所真的连做社区服刑人员档案的打印纸都要问街道办事处拿。这些问题,政府是不能坐视的。”
7 v. F. n+ |: Z$ ~ 何裕华、 詹梦霞、何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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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Y: w+ Z8 a; I# D2 v2 d原文链接:http://news.cnpanyu.com/society/2012/1011/208476.html; D5 X7 D2 Z# {'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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