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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评] “偷窥”被判强奸罪,那嫖宿幼女该如何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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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2 17: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据《华西都市报》报道说【家住成都新都区的李某暗恋邻居刘某,趁其丈夫不在,潜入刘某家院落,爬上一棵树窥探刘某的一举一动。李某在树上艰难度过4个多小时后,意外遇到闪电雷雨。刘某察觉到李某的行为并报警。近日,新都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缓刑1年。】 : i" Q/ w; }* I: k

1 t0 V" R! B5 c5 J偷窥就被判强奸罪,那社会上有多少偷窥的人?他们都是强奸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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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L+ X. g# m# L: h- M俺有点迷糊,把偷窥定为强奸罪?那样的话,咱这个社会就有数不清的眼睛犯了强奸罪。照此类推,在大街上瞪女人敏感部位的是否也算强奸?女人瞪男人的私处部位算不算女人强奸男人?如果某人扬言要杀某某,或扬言烧掉某某家的房子,但他没有实施行动,是否也要判他个杀人未遂?5 C* G( l/ |9 X! @! B& ]( p9 w.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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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从法官的思路看,只要承认思想里有犯罪意图,就可判刑就是犯罪,那这样下去,走在大街上男人千万不能看美女,且千万不能有“想法”,如果有,只要美女说你“偷窥”,那法官肯定是判你“强奸罪”。如果我们延法官思路继续延伸,那如果某人去银行取钱,看到银行很多的钱,只要你多看几小时你主观意识上有“这些钱都是我的”,那你就是“抢劫”;一个人骂了你,你心里生气,想着“真想杀了你”,那你肯定犯了“杀人罪”,还有社会上那些偷窃女性的乳罩、内衣、内裤的恋物癖、露阴癖、偷窥癖等等性变态,只要是承认有臆想,是否都以强奸论处呢?……/ z9 `) W1 u7 w3 D4 ^  {6 {9 d& D, e)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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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偷窥就能判强奸罪,从思想里有犯罪意图但没有实施行为就判罪,的确让人不可理解。我们知道,人都是有思维的,人的心理活动是相当复杂的,遇到人、物、事,脑子里都会跳跃思考,而且人是欲望动物,所有的人在欲望下难免内心上下起伏。仅仅凭人的内心意图就判罪,那我估计这个世上的所有人包括法官自己都会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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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从此案——偷窥——的判决上感到定罪有些荒唐,我们质疑判决的公正性和法官的专业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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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h% x0 T! _; f+ A偷窥女邻居,顶多处以“扰乱社会秩序罪”被行政拘留15天吧,即使要按照刑法也是按流氓罪起诉!怎么会以强奸罪起诉呢?真是感到晕哦——咱们的法律工作者的水平咋这样?这一碗水端平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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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 _( a" m* Q与之形成强烈对比的是习水嫖宿幼女案,本月初,贵州省习水县召开新闻发布会,就该县“8·15”嫖宿幼女案进行通报。在新闻通气会现场,有记者提出:为何不以涉嫌强奸幼女罪起诉,而以嫖宿幼女罪起诉。对此,习水县人民检察院一位姓陈的检察长称,这是为了更严厉打击违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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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i! m( C4 l$ O这里,俺不禁要问:咱们国家的法律尺度呢?官员强奸可以说成是嫖幼罪,而偷窥却变成了强奸罪(用眼睛暴力侵犯妇女)?当然,这个偷窥者是很讨厌的。但是如果按照这种判罚尺度的话,那习水的那些所谓的“嫖幼女”的官员应该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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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实话,严格地执行法律没有错,如果将严正的法律多用在贪赃枉法的官员,多用在包二奶、找小姐、猥亵幼女、强奸幼女的干部身上,那肯定是好的,因为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更因为——正人要先正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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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C; B5 ]1 C# }# v5 e( f偷窥女邻居难道比嫖宿、强奸幼女更严重吗?不能说某人无后门,没背景就不顾法律的将事情扩大到令人可笑的地步——把一个有点性变态的普通百姓判以强奸罪……' `( P  `. Q0 [$ J) \$ k

/ s4 Q& P, r9 `: m9 g从偷窥就判强奸罪,从思想里有犯罪意图但没有实施行为就判罪,的确让人不可理解。我们知道,人都是有思维的,人的心理活动是相当复杂的,遇到人、物、事,脑子里都会跳跃思考,而且人是欲望动物,所有的人在欲望下难免内心上下起伏。仅仅凭人的内心意图就判罪,那我估计这个世上的所有人包括法官自己都会被判刑。" `' E) Q7 ]6 s7 `, g. 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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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一群公职人员的无耻透顶(习水案)该如何公正的判决呢?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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