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流社工网

 找回密码
 注册会员
查看: 4610|回复: 0

社会工作者在禁毒工作中的作用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1-10-10 17: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编者按:“我更愿意称呼他们(吸毒人员)为‘滥用药物者’,社会给了他们太多的标签。”广东省广州白云自愿戒毒中心社工于捷一边看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以下简称《禁毒法》),一边对记者说。《禁毒法》已于2008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禁毒法》的一个亮点是取消劳教戒毒,由最初强调对吸毒者惩罚变为治疗为主,同时确认了“社区戒毒”的法律地位。有学者认为,“这无疑会推动戒毒社会工作的制度化和法制化”。 6 p* T9 e/ V1 r2 s: `

+ z) `2 D+ X5 V) t  M# h/ b. @  “社区戒毒”:让禁毒社工大显身手. a- J& C3 C( H2 J6 Z) a
1 E% v+ z  L4 ]6 n1 \! i7 m4 w
  “中国现行的戒毒模式是以强制戒毒为主体、自愿戒毒与劳教戒毒为补充的。”这是华东理工大学社会工作系的范志海副教授在其新近完成的《戒毒社会工作发展报告》中的概括。6 _* T3 Y. Z* ~! @& V
' B2 ~, }5 j. M; j8 l( N
  由于药物滥用者除了面临着生理、心理问题,还面临着诸如社会认知、家庭接纳、社会支持等复杂而多元化的问题,因此,通过严厉性处罚、补救性管理与经验性帮教,或者只靠心理辅导和心理治疗,并不能解决问题。“《禁毒法》出台后,我国内地将从新角度和用新方式看待戒毒,这要求戒毒社工的专业化,而不是随便什么人都可以去做这项工作。”于捷说。
$ z3 J' S8 Z/ p2 k9 r# t* Z4 ~+ ?+ g! @; Z
  据了解,《禁毒法》对我国的戒毒模式有新的提法:分别规定了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和强制隔离戒毒,并突出了社区戒毒的作用。上海市自强社会服务总社——我国首家专门从事社区禁毒工作的社团——执行董事兼总干事孙安清据此认为,这“有利于社工劝解药物滥用者接受社区戒毒,在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中遵守各项规章,否则将依《禁毒法》进行强制隔离戒毒”。
; O% a) c- o2 m. s8 ^; m" _8 @5 r- \! p4 [
  复旦大学社会工作学系副主任沙卫老师告诉记者,《禁毒法》使社会工作参与社区戒毒和康复的工作将有法可依。同时,由戒毒治疗、身心康复和回归社会等阶段组成的完整的戒毒过程,也为禁毒社会工作的发展开拓了广阔的空间。此外,《禁毒法》的科学性使戒毒时期的延长和戒毒过程完整性以及对复发的科学态度和科学地对待,这些都有益于禁毒社会工作的发展。
+ h! Y3 `# k0 r' r$ K5 n1 p! Q$ y9 E# K! M
  据有关专家介绍,戒毒社工运用社会工作的专业理念和方法,为服务对象提供生活关心、戒毒康复帮助、就业指导、法律咨询服务和行为督促等多项服务措施,在降低复吸率、预防犯罪等方面取得了初步成效。“帮助药物滥用人员戒断毒瘾,使他们恢复社会功能,这不仅对他们的家庭和睦,而且对整个社会的和谐与安稳,都是一件功德无量的善事。”孙安清意味深长地说。采集者退散
; _1 \' J4 |% n. S
4 O4 t3 |4 u2 I/ R  有数据显示,2003年11月~2005年1月,上海市戒毒社工接触服务对象6055人,其中由公安机关委托戒毒社工进行尿检的3300名服务对象中,至少91%的在接受帮教期间未复吸。这意味着职业化、专业化的社工队伍是帮助药物滥用者进行康复并融入主流社会的有效手段。4 J8 A1 Q& M' k$ X$ ]

! [) C# W1 }9 D7 o% i  戒毒社工的发展与困境) g7 i) @; R, c, n
% {- I, I, F% H1 b
  范志海副教授认为,我国的戒毒社会工作大致可以分为四个发展阶段,即:1994年~2003年,创建“无毒社区”的起步阶段;2003年~2006年,构建“预防和减少犯罪工作体系”的探索阶段;2006年~2007年,“建设一支宏大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的转折阶段;2007年至今,建立“有中国特色、深圳特点的社会工作制度体系”的推进阶段。) o; A! T& |4 |- o

& T' |) }  K6 h2 n& n# P" a  范志海同时归纳了戒毒社会工作发展存在的十大问题:重禁毒,轻戒毒;重脱毒,轻康复;重生理、心理康复,轻社会康复;药物滥用者的定位及其社会保障问题;戒毒工作成果评价标准的科学性与合理性问题;不同专业的合作中社会工作的角色定位问题;戒毒社会工作者的专业化问题;社会工作体系与政法体系的兼容问题;“强政府”背景下禁毒社团自主运作的问题;药物滥用预防教育模式亟须创新的问题。
$ ?: Q8 f! @, F; m8 j
8 B# I" \/ a- O( k& D5 ?& i  孙安清认为,上海市禁毒社工的探索还谈不上是《禁毒法》意义上的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只能说是在帮助吸毒人员戒毒方面开展了多方面尝试,如引入“同伴教育”、“家庭联谊会”、“艺术疗法”等社会工作方法。他还告诉记者,广东、江苏等地在继上海之后也组建了禁毒社工队伍,但总体上看,我国内地的戒毒社会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还有很长的路要走。采集者退散
( T8 x: Q; e% l' t8 f3 g2 s2 o, N& r$ L( Q5 r/ V
  沙卫则说:“新的完整的禁毒体系向戒毒社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尤其是对其专业素质、专业化和规范化也提出更高的要求。”
' u& `5 Z' J# c% G
1 t& f  C+ X9 G  良法施行,戒毒社会工作还需做什么; {3 y0 P: ~& }9 x; S. f& |

( D1 Q( ^' @4 V# O  上海的探索,可以概括为是一种政府主导、社团自主运作、社会多方参与的社区戒毒康复模式。而深圳市推进戒毒社会工作发展的具体举措有:积极拓展包括禁毒在内的社会工作服务领域;在禁毒部门设置社会工作专业岗位,每70名吸毒人员分别配一名社工。“深圳市的做法在全国具有示范效应。”范志海强调。
3 R* A  }* `; ~2 Z; W' R7 G- p8 Y3 u' K
  沙卫认为:“法律需要具体条文和解释,指导具体操作。法律只是提供了一个框架,但是在具体执行中还需要有操作性的相关条例和解释作为行动依据。”她同时指出,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架构也需要进一步明确,比如社区的戒毒康复由谁来承担,人员如何合理配置,社会工作者与街道等专职人员如何配合等等。社区戒毒和康复的服务形式应多元化,如社区戒毒可以引入治疗性社区、中途宿舍、维持治疗、职业培训等形式。在强制隔离戒毒机构中,建议社会工作者也能加入到治疗、管理团队之中,与医生护士、公安等专业人员配合工作。
2 k+ S- I% d3 P. v0 v; ?6 u. L# a: \. J2 Z! g7 v
  于捷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滥用药物者需要的是重构社会环境,这也将是未来社区戒毒的主要方向,他们是我们的服务对象而不是被歧视者、被教导者。而要使滥用药物者得到社会接纳,需要机构和社区、政府、家庭的多方配合”。3 H* t$ T+ o# f* x
  h! j" N5 V  n6 H& g2 I
  据悉,国务院有关部门正就《禁毒法》着手设计配套戒毒条例,该条例将进一步明确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等具体操作程序。“各个地区的具体实施办法、针对吸毒者的社区照管政策以及相应的社会福利行政和保障措施都将紧锣密鼓地出台。这是以社会立法带动的社会政策、社会福利行政的一体化,对加快落实社区戒毒为主体的戒毒治疗康复模式具有重要意义。”范志海指出。! V& Q+ _' \4 {: w1 V# s9 D5 y0 F0 c

- j/ c' {4 Y  d1 x- y& [  社区戒毒在深层意义是鼓励药物滥用者远离毒品,自主、自立、自律,真正融入主流社会,过上正常人的生活。范志海认为,戒毒社会工作发展将呈现六大趋势:对药物滥用者的定位趋向功能化和正常化;戒毒康复治疗服务的社区化趋势;社区戒毒康复服务的社团化趋势;戒毒社会工作的职业化、专业化趋势;戒毒治疗康复模式的多元化趋势;社区禁毒立法、政策与行政的一体化趋势。从中不难看出,社区戒毒在戒毒社会工作中的比重,它代表了戒毒社会工作的未来。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会员

本版积分规则

QQ|李越老师直播间|清流社工网 ( 苏ICP备19044186号-1 )

GMT+8, 2026-10-10 16:07 , Processed in 0.028939 second(s), 9 queries , File On.

Powered by Discuz! X3.4

Copyright © 2001-2023, Tencent Cloud.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