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流社工网

 找回密码
 注册会员
查看: 5281|回复: 2

[社会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0-4-27 15: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 o2 ]% @/ C4 V. _; |
2 z$ t% V7 [- H& A0 T
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0 [6 t5 G3 g  Q9 t4 H1996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三号公布
& a, |$ D% e$ D2 s. y4 x1 N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年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美德,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5 `3 Z& m$ f' O/ ^5 R" b% k  第二条 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J& F4 S- G$ N; u
  第三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健全对老年人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 E9 ?7 v! i) }8 V  第四条 国家保护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
3 i7 D- T$ L& K  A  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发展成果的权利。
8 t# j( S; N9 i7 a/ n- ], ]1 j  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 \6 r% P* N( H: O3 U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步增加对老年事业的投入,并鼓励社会各方面投入,使老年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 B4 m4 b* \3 s. @: Q/ G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具体机构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Z. ?* d) A( [+ g5 l: F
  第六条 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 j$ ]9 e7 j$ G% o' m' c% Q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9 x1 n. W, ~6 W6 m; x& M  B  A5 V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应当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
3 ~! t1 o. Z# P5 n  第七条 全社会应当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宣传教育活动,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
5 Z$ h3 w1 v; G, @6 Z$ \  青少年组织、学校和幼儿园应当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敬老、养老的道德教育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
2 }9 U: v9 O6 M: [3 O  提倡义务为老年人服务。
) Y% P$ i8 v4 Z6 v6 r7 T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和敬老、养老成绩显著的组织、家庭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奖励。* Z) j/ d; S1 ~5 Y3 `
  第九条 老年人应当遵纪守法,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 h0 P- z" F! Z2 b% S# @" i
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十条 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 O8 B. d6 c. V' T3 }7 U, @  第十一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3 _- ~( c. [% I4 L- y/ r  ]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 {, g" ^$ ^: Y, \# J7 m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k7 `: G  P6 {/ q# f. U  第十二条 赡养人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
+ C# ~$ @8 Q3 `) Y4 y: z  第十三条 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n% p" U$ Q6 v/ Z* W  f+ E
  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 D9 X  y  k0 K. S! Y
  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2 ^! J) F% u# t/ ^
  第十四条 赡养人有义务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
, d* U/ ]- k3 s6 ^7 u  第十五条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N) C& ^0 u5 p3 q; O1 h0 Q6 |& v2 U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8 M( A* l& [# Y" y4 G
  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 c: M9 |: {5 |% X) C, K# G) Y  第十六条 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 {4 b8 b& T9 @/ H- \% n4 q  由兄、姊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姊有扶养的义务。
* f$ K* U) L) C5 e$ x/ A6 {  第十七条 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并征得老年人同意。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赡养人所在组织监督协议的履行。6 T% Z, i" i  ~  |
  第十八条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 u# c; R* s" @
  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l8 R- o! X, c7 ]
  第十九条 老年人有权依法处分个人的财产,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强行索取老年人的财物。+ ~( f" a; m! T) b" G, \6 m
  老年人有依法继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亲属遗产的权利,有接受赠予的权利。: R& A$ [7 {4 X+ C; b! ]
第三章 社会保障
  第二十条 国家建立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3 m, a. _/ N2 |* Q  第二十一条 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养老金和其他待遇应当得到保障。有关组织必须按时足额支付养老金,不得无故拖欠,不得挪用。
/ s- A/ X$ G" p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和职工工资增长的情况增加养老金。% I; s# e* W' ^, b+ K( A1 f- Q
  第二十二条 农村除根据情况建立养老保险制度外,有条件的还可以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 o) \6 e6 t8 b8 ^3 R
  第二十三条 城市的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救济。: ^% B! x5 ^& }' n2 x# i8 C
  农村的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担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的五保供养,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 }4 o3 F$ n6 v5 n  y
  第二十四条 鼓励公民或者组织与老年人签订扶养协议或者其他扶助协议。
- m3 k! ~0 A" N# F* w  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多种形式的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要。. m9 Z! H0 d2 }- j" V
  有关部门制定医疗保险办法,应当对老年人给予照顾。
0 q% Q' i% [( u) X- b! ]+ ~  K7 Z  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医疗待遇必须得到保障。
8 G; P  b7 p% u" o! B* v: u  第二十六条 老年人患病,本人和赡养人确实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情况可以给予适当帮助,并可以提倡社会救助。) r  J! _; k- J' T9 K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对七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就医,予以优先。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为老年病人设立家庭病床,开展巡回医疗等服务。
# k( ~) F& f4 `! V+ c+ }. A  提倡为老年人义诊。7 F" j! U( A1 X# i$ G! V$ t
  第二十八条 国家采取措施,加强老年医学的研究和人才的培养,提高老年病的预防、治疗、科研水平。# k0 i4 q) C/ C1 V  [
  开展各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普及老年保健知识,增强老年人自我保健意识。/ A6 e4 d& P) s: b0 w2 j
  第二十九条 老年人所在组织分配、调整或者出售住房,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标准照顾老年人的需要。: E; x% R* E1 l
  第三十条 新建或者改造城镇公共设施、居民区和住宅,应当考虑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建设适合老年人生活和活动的配套设施。/ k, a1 @/ q$ ]. N" b4 G; E
  第三十一条 老年人有继续受教育的权利。# s5 ?* y9 d2 q+ ~
  国家发展老年教育,鼓励社会办好各类老年学校。
& @2 z4 H6 F2 t  各级人民政府对老年教育应当加强领导,统一规划。
/ _3 a9 k  U/ j/ A( ^  第三十二条 国家和社会采取措施,开展适合老年人的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0 e9 g6 @" N; Z  @8 V. Q9 ~& G
  第三十三条 国家鼓励、扶持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老年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公寓、老年医疗康复中心和老年文化体育活动场所等设施。
2 M6 R+ G2 V; ]/ l5 A& f- m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逐步增加对老年福利事业的投入,兴办老年福利设施。
- E' A& s% e4 b1 j$ n7 r7 e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企业开发、生产、经营老年生活用品,适应老年人的需要。 $ t6 f+ I+ C  i) ?, R9 k: ]
   第三十五条 发展社区服务,逐步建立适应老年人需要的生活服务、文化体育活动、疾病护理与康复等服务设施和网点。
8 B2 o, n: x% X9 i; n# N  发扬邻里互助的传统,提倡邻里间关心、帮助有困难的老年人。/ L4 z6 W0 H+ n# K9 I' a
  鼓励和支持社会志愿者为老年人服务。
7 E  @0 A3 O6 v' o* b  第三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条件,可以在参观、游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方面,对老年人给予优待和照顾。9 d3 A" t* p  O$ v" z
  第三十七条 农村老年人不承担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 p0 E+ Q2 R; {0 Q1 n7 Z& u& q
  第三十八条 广播、电影、电视、报刊等应当反映老年人的生活,开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宣传,为老年人服务。
# x" @3 G) g$ j# f, c! S, ~* l  第三十九条 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缓交、减交或者免交;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 d% @8 F' Z8 \+ V
% y) {2 y( q4 I" i
第四章 参与社会发展
  第四十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重视、珍惜老年人的知识、技能和革命、建设经验,尊重他们的优良品德,发挥老年人的专长和作用。7 x' t6 E9 K8 ]. [- t5 V% [
  第四十一条 国家应当为老年人参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创造条件。根据社会需要和可能,鼓励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从事下列活动:# y7 p$ m( w- w) z
  (一)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社会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教育和艰苦奋斗等优良传统教育;' |! n0 N' |" T/ s3 O6 d: U" y
  (二)传授文化和科技知识;
7 |" c0 f5 m/ J0 F+ a4 v  c  (三)提供咨询服务;9 D9 T7 v4 U1 t" i7 E
  (四)依法参与科技开发和应用;# L% b! U: n8 H7 K2 y2 B5 Q8 f
  (五)依法从事经营和生产活动;/ w% q; v0 a8 G9 A
  (六)兴办社会公益事业;& K2 l$ d( V2 Y8 U% ~9 M5 p* V
  (七)参与维护社会治安、协助调解民间纠纷;7 e, }+ V9 J, s1 C, F7 a. F
  (八)参加其他社会活动。0 B9 k% Y5 D, @! i# `5 E* K7 f
  第四十二条 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
! I" H# K: o# ?! v: s/ ]* z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i8 b# ~: y* ^. \6 T
  人民法院和有关部门,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应当依法及时受理,不得推诿、拖延。
( T7 A" v9 ~/ E3 M9 w% b  第四十四条 不履行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职责的部门或者组织,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4 T7 m, n0 O. d0 g* r
  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致使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其所在组织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C) Z& M8 k: Y' D; C$ @1 [6 W
  第四十五条 老年人与家庭成员因赡养、扶养或者住房、财产发生纠纷,可以要求家庭成员所在组织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b( m* C2 n% S2 L! }+ X. a
  调解前款纠纷时,对有过错的家庭成员,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H0 g! p' |! {) v) g& U& b3 f1 ]( c
  人民法院对老年人追索赡养费或者扶养费的申请,可以依法裁定先予执行。- g$ v6 y; N3 U, _1 y! O
  第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老年人、捏造事实诽谤老年人或者虐待老年人,情节较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D4 c8 G# t$ a
  第四十七条 暴力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或者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Q' v0 g* I& n+ `4 J  第四十八条 家庭成员有盗窃、诈骗、抢夺、勒索、故意毁坏老年人财物,情节较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8 w6 \' |: V% \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风俗习惯的具体情况,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规定。. X9 @, P$ q0 E8 M
  第五十条 本法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8 W- G5 _5 e' t) ?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0-4-27 22:08 | 显示全部楼层
有法可依了还要有人执行啊~~~* C$ [* U  h) G/ z8 o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0-9-23 21:05 | 显示全部楼层
有法可依了还要有人执行啊~~~) b( Y, _3 Z% S) [/ @: I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
' Y, `" n; L+ z# f尊重他人成果,转载请注明本文来自:清流社工网(http://www.qingl.net/)。详细出处请参考:http://www.qingl.net/viewthread. ... 6amp%3Btypeid%3D184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会员

本版积分规则

QQ|李越老师直播间|清流社工网 ( 苏ICP备19044186号-1 )

GMT+8, 2026-10-10 11:58 , Processed in 0.028909 second(s), 7 queries , File On.

Powered by Discuz! X3.4

Copyright © 2001-2023, Tencent Cloud.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