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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 【南京】南京建邺区社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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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1 09: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菜菜小蛋玄 于 2012-3-31 10:13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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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邺区社区指导委员会7 r! i8 S( C( |
 
建社发[2006]1号
建邺区社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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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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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社工权利义务,建立专业的社区人事工作体系,切实保障社工及社工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南京市民政局《关于推进社工职业化的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6 H, L! w, T: E" m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工,是指受聘于居民之家,拥有一定的社会工作专业知识与技术,协助个人、家庭、团体、社区,发展、恢复社会功能的专业工作者。 " G: s1 u! _' T1 B5 ^) I$ f
第二章 居民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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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居民之家是社区居委会举办的非营利组织,接受政府资助,是具体聘用社工,组织、实施社区工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社工必须加入居民之家方可实施社区工作。
% N9 c& Q4 ?. s7 y第四条 居民之家的主要职责是: . d9 x( e5 f/ w  A* x& B
  一、依据各项相关法规,向特定对象提供社会福利服务; " F0 |4 Q5 b1 c' J8 P4 a
  二、对个人、家庭、团体、社区提供支持性服务;
1 e; K6 R/ k( B- O! u; C  三、对社会福利服务资源进行发掘、整合、运用、分配与转介;
2 ]9 o! L; j: l  四、从事其它受政府委托的社会服务。 - N8 Y+ }8 P' K* A+ M2 I( b# m* J! n
第三章 社工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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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居民应聘社工,须具备下列资格:
( k1 D7 O5 s& g* J/ k  一、21-40周岁; " ?, Q1 _0 h! {- K- D
  二、具有大专及同等以上学历;, ]6 e& N% N/ v" T! x
  三、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6 n. M8 b, I* h$ b% m5 F  四、能熟练进行计算机一般应用,有等级证书者优先考虑。
1 n; i0 o& Q$ ]  特别优秀者,年龄、学历条件可适当放宽,但年龄不得超过45周岁,文化程度不得低于高中或同等学历。党员优先录用。 3 b0 H3 U# a$ |1 a  s4 P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应聘社工: : B2 B+ a0 ^+ Z7 |
  一、曾经被我区或其它地方社区工作机构开除的;
. z- {; V. T0 u3 p# T) {; N- L: Z  二、受过刑事处分的;
9 L/ Q9 a0 v$ R3 I1 X6 k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的。
; q* B" Y, N  F* l$ k* A, Q第七条 社工聘用采取公开报名的方式进行,由街道按区民政局统一制定的社工录用程序,通过报名、笔试、面试、试用、录用的方式进行初选,全程向社会公开,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 K$ o' ]# s6 j- ^6 g
第八条 街道初选完成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初选人员名单提交区民政局认证。通过区民政局认证的,发给建邺区社工资格证书,向各社区居民之家推荐聘用。 2 t- e# a8 j2 N5 i; f$ l  J4 m0 d
第九条 社工档案由区民政局统一管理,涉及社工档案的制式表格由区民政局统一印制下发。
: @- w! u; V; X第十条 社工实行劳动(聘用)合同制,原则上一年一聘。社工与居民之家签订劳动合同,享有《劳动法》规定的各项权利。新招聘的社工实行3个月试用期。
' N2 i! C0 r: r; W第十一条 社工年龄男性满55周岁、女性满50周岁,不再续聘。高中以下学历者,不再续聘。 5 f) X7 E  v0 K! T
第十二条 今后上级政府对社工录用、职称评定等有具体规定的,按其要求执行。 6 a% J- g* b7 |+ ~
第四章 社工职责与义务

2 h9 P: S: l$ T第十三条 社工应履行以下职责:
% Y3 o. ?; T# J) B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积极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密切联系群众,恪守职业道德。 $ V2 P; Z! W  {$ l
  二、做好社区各项事务工作,加强与社区成员单位的联系和沟通,自觉接受社区党组织的领导和社区自治组织的监督。 ; M7 t1 V3 w! W/ c% w1 Q* ~
  三、加强与社区居民小组长、居民骨干的联系和沟通,积极指导、帮助和支持社区居民小组长、居民骨干开展工作。 9 @+ Q! v# V. j4 ?4 C
  四、听取居民与驻区单位的意见、要求和建议,及时向社区党组织、社区自治组织或上级党委、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反映,并提出具有针对性和可行性的对策措施。
' k! w+ ~6 |5 j/ w% R  五、积极协助完成街道、区政府部门的有关工作任务。
. U' f; G- o9 X2 V- S) b: |+ G- t% R第十四条 社工应从社区居民的利益出发安排工作方案。 5 h3 X$ _9 ?- \7 r4 O. c) y7 k8 w
第十五条 社工向主管部门或司法、公安机关提供的资料,必须真实可靠。
: R$ T& C5 X8 o7 @第十六条 对于工作中获得的居民个人资料,除业务主管机关外,社工不得向其它无关个人或组织泄露;工作中获取的居民个人隐私,未经司法许可,社工不得向任何人透露。 " C; u6 I3 B. K; s
第五章 社工管理

; x6 B, ^! Q, t. a第十七条 社工职数每年由民政局、财政局根据上一年社区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录入居民人数共同核定,社工满员率每半年核定一次,并作为区财政核拨人员经费和办公经费的依据。
. f2 z1 @+ T% h2 A$ O1 T0 j1 m. O第十八条 街道办事处作为居民之家的业务指导部门,负责对社工的日常管理,承担小范围的社工业务培训,维护其合法权益,并配合区民政局做好社工认证工作。 2 H6 Q8 c% v9 S" N/ k4 {
第十九条 社工的年度考核由街道办事处开展。考核以社工的岗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内容包括德、能、勤、绩等四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考核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3个等次。考核必须履行社区成员代表会议民主测评的程序,考核结果报区民政局备案。 ' v, R# T: I8 S4 B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竞争激励机制。考核结果作为社工奖惩和调整职务、工资事项的重要依据。经考核确定为优秀的给予一定奖励,对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不予续聘。 : y/ p- E% t+ M0 A" c2 K
第二十一条 对于触犯刑律、违反工作制度,对社区工作造成不良影响且情节严重的,按合同给予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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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社工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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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社工按政府核定标准领取工资。社工年收入不低于建邺区在职职工人均年收入,具体标准由区财政局、区民政局每年核定。 % X7 `8 n' s8 W$ H
第二十三条 社工取得省级社工职称后,其月基本工资可上调20%。 4 I6 y! S! @7 o, Y" ~6 C
第二十四条 社工办理各项社会保险与医疗保险。
' J+ X9 R; H) |7 c+ B第二十五条 社工辞职、离职或被辞退的,居民之家从次月起停发工资和保险金。
5 n6 @8 o& }: S  x1 b第二十六条 在职社工去世,其家人可按三个月工资标准领取丧葬补贴。 + j- F- V. f' g& W
第二十七条  政府部门不适当的行政行为对社工合法权益造成侵害时,社工可直接向区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申诉。 $ u; P3 w0 z4 O" `/ l# W, }
第七章  附  则 8 }& ]  r  k7 T/ O4 @" \& s- x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建邺区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 M) K0 I& {3 |+ D" I, O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5月1日起执行。 0 @! Q/ I9 N3 ^' a% {"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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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邺区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
( ^1 t' N+ C5 n1 E7 z. i9 W$ J3 d2006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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