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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 【南京】南京建邺区社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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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1 09: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菜菜小蛋玄 于 2012-3-31 10:13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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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邺区社区指导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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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社发[2006]1号
建邺区社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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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 g" S; `1 c% l3 L8 N, @( e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社工权利义务,建立专业的社区人事工作体系,切实保障社工及社工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南京市民政局《关于推进社工职业化的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8 T# J- e+ p) [: M4 L+ V" B; J: v. M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工,是指受聘于居民之家,拥有一定的社会工作专业知识与技术,协助个人、家庭、团体、社区,发展、恢复社会功能的专业工作者。 % w% p8 H. h/ |& ?* h" L' r: S8 \' K
第二章 居民之家

  F& c7 X7 Z1 r: r第三条 居民之家是社区居委会举办的非营利组织,接受政府资助,是具体聘用社工,组织、实施社区工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社工必须加入居民之家方可实施社区工作。 ( i( l# r9 D  s) N3 a7 ^+ J
第四条 居民之家的主要职责是:
2 d/ H3 x' i% f/ d  一、依据各项相关法规,向特定对象提供社会福利服务;
% E* G& p. a3 V% G+ T6 e  二、对个人、家庭、团体、社区提供支持性服务;
" ^0 K3 D  u! x5 ]- @  三、对社会福利服务资源进行发掘、整合、运用、分配与转介;
5 X0 l8 Z  b8 {# a8 C  四、从事其它受政府委托的社会服务。 ! X) N% z/ u" Z; v$ q
第三章 社工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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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居民应聘社工,须具备下列资格:
4 j7 `2 E0 H  v% V/ N% O. y  一、21-40周岁; / ~- ]( B# c5 U* w3 r6 V
  二、具有大专及同等以上学历;
7 N- J3 v4 v' x6 ]$ J  三、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 C3 v  V/ t; i' P, J5 a1 U  四、能熟练进行计算机一般应用,有等级证书者优先考虑。
% G! |6 U. K1 @  Z9 S$ r  特别优秀者,年龄、学历条件可适当放宽,但年龄不得超过45周岁,文化程度不得低于高中或同等学历。党员优先录用。
; ]4 N! j5 G+ c& T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应聘社工:
. _. h/ F: Q( D3 [* p: d# f; J  一、曾经被我区或其它地方社区工作机构开除的; $ D, D8 p: |& V( a5 K+ [
  二、受过刑事处分的; / k5 h6 M/ Q0 ]" m# ~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的。
$ O8 L# \/ q, y# x; O' v第七条 社工聘用采取公开报名的方式进行,由街道按区民政局统一制定的社工录用程序,通过报名、笔试、面试、试用、录用的方式进行初选,全程向社会公开,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3 E) J, v- s; @4 X5 S) `( s2 n3 ?第八条 街道初选完成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初选人员名单提交区民政局认证。通过区民政局认证的,发给建邺区社工资格证书,向各社区居民之家推荐聘用。 , I4 X# H; y% F
第九条 社工档案由区民政局统一管理,涉及社工档案的制式表格由区民政局统一印制下发。 ! W, y% [" s$ B
第十条 社工实行劳动(聘用)合同制,原则上一年一聘。社工与居民之家签订劳动合同,享有《劳动法》规定的各项权利。新招聘的社工实行3个月试用期。 8 B' @2 ^0 z+ K
第十一条 社工年龄男性满55周岁、女性满50周岁,不再续聘。高中以下学历者,不再续聘。 ' x& _% |& p( I* h8 L
第十二条 今后上级政府对社工录用、职称评定等有具体规定的,按其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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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社工职责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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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社工应履行以下职责: . U# X& }2 l5 d# k8 E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积极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密切联系群众,恪守职业道德。 5 }1 K% B  ~  s8 ~/ H3 a$ u! \& b2 S
  二、做好社区各项事务工作,加强与社区成员单位的联系和沟通,自觉接受社区党组织的领导和社区自治组织的监督。
1 k0 ]  z# R4 E  Q% B+ ^5 W+ k  三、加强与社区居民小组长、居民骨干的联系和沟通,积极指导、帮助和支持社区居民小组长、居民骨干开展工作。
% U! c! T8 `' l" x  四、听取居民与驻区单位的意见、要求和建议,及时向社区党组织、社区自治组织或上级党委、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反映,并提出具有针对性和可行性的对策措施。- {+ D# \- Y2 L, X* U
  五、积极协助完成街道、区政府部门的有关工作任务。 ) [% a- Z9 t$ ^5 a; v5 X3 K. Z
第十四条 社工应从社区居民的利益出发安排工作方案。 % r. Z$ a6 `, _6 r% k! C$ [- m
第十五条 社工向主管部门或司法、公安机关提供的资料,必须真实可靠。
3 V; A/ N7 |& S% ]" m: g/ M第十六条 对于工作中获得的居民个人资料,除业务主管机关外,社工不得向其它无关个人或组织泄露;工作中获取的居民个人隐私,未经司法许可,社工不得向任何人透露。 ( j# U0 ~% g+ y9 x
第五章 社工管理

5 V# V  v# Q; t: ^2 W9 N' d第十七条 社工职数每年由民政局、财政局根据上一年社区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录入居民人数共同核定,社工满员率每半年核定一次,并作为区财政核拨人员经费和办公经费的依据。
4 z! i. B1 Q$ j; U% ?第十八条 街道办事处作为居民之家的业务指导部门,负责对社工的日常管理,承担小范围的社工业务培训,维护其合法权益,并配合区民政局做好社工认证工作。 5 d  B) p. S6 o" O/ i
第十九条 社工的年度考核由街道办事处开展。考核以社工的岗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内容包括德、能、勤、绩等四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考核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3个等次。考核必须履行社区成员代表会议民主测评的程序,考核结果报区民政局备案。
  l& e  h1 R. G0 V8 u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竞争激励机制。考核结果作为社工奖惩和调整职务、工资事项的重要依据。经考核确定为优秀的给予一定奖励,对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不予续聘。   U6 V  d, C0 ?: O
第二十一条 对于触犯刑律、违反工作制度,对社区工作造成不良影响且情节严重的,按合同给予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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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社工待遇

/ O: ^" U% ]7 P/ ^4 C第二十二条 社工按政府核定标准领取工资。社工年收入不低于建邺区在职职工人均年收入,具体标准由区财政局、区民政局每年核定。 / Q2 d* B9 O! ]& F
第二十三条 社工取得省级社工职称后,其月基本工资可上调20%。
- x! G5 J% |" d9 m1 z第二十四条 社工办理各项社会保险与医疗保险。 ) {9 r7 [- ~, l: m! f
第二十五条 社工辞职、离职或被辞退的,居民之家从次月起停发工资和保险金。
0 f; @& ?' q. k5 v: D8 R" O第二十六条 在职社工去世,其家人可按三个月工资标准领取丧葬补贴。
8 T1 Z) V, q4 j: i5 n* U第二十七条  政府部门不适当的行政行为对社工合法权益造成侵害时,社工可直接向区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申诉。 3 \& n2 j: d6 K$ h9 ]3 h6 h2 F* c
第七章  附  则 ; D: y  L9 L4 u* p, Q' s- F' F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建邺区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 \0 ]  z# _+ A. E8 Y/ \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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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邺区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
3 v' @# ^, p& w5 n2006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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