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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 【南京】南京建邺区社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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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1 09: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菜菜小蛋玄 于 2012-3-31 10:13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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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邺区社区指导委员会/ I4 Z& {( s6 H8 A3 C
 
建社发[2006]1号
建邺区社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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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 F; E2 @7 ^. E1 [" q  n7 u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社工权利义务,建立专业的社区人事工作体系,切实保障社工及社工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南京市民政局《关于推进社工职业化的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5 b: |5 j/ g0 V. K& L8 ?. J6 k.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工,是指受聘于居民之家,拥有一定的社会工作专业知识与技术,协助个人、家庭、团体、社区,发展、恢复社会功能的专业工作者。 & B! d. v: w( n' P# ^! h3 b
第二章 居民之家

6 s. j- m* L! S+ f第三条 居民之家是社区居委会举办的非营利组织,接受政府资助,是具体聘用社工,组织、实施社区工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社工必须加入居民之家方可实施社区工作。 8 C" m' [! N: {4 A
第四条 居民之家的主要职责是:
; j: w, {/ r. D& ^0 B$ R  一、依据各项相关法规,向特定对象提供社会福利服务;
" k% a$ ]1 t! U  二、对个人、家庭、团体、社区提供支持性服务; ) ?! v: `( t# }3 F2 D  A
  三、对社会福利服务资源进行发掘、整合、运用、分配与转介;
+ w! U4 J; o% r; X" s  四、从事其它受政府委托的社会服务。 0 h: W3 T) ^( _+ K  e% f; x
第三章 社工聘用

2 s6 C+ M) R& U第五条 居民应聘社工,须具备下列资格:+ C# S/ `2 p" o9 B* m& I& [( g( O# G
  一、21-40周岁;
! j7 i/ n. k1 j3 e( @  二、具有大专及同等以上学历;+ J& b* [7 }$ `
  三、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 L4 W2 O/ P% }9 L4 y4 h& G0 ^; T
  四、能熟练进行计算机一般应用,有等级证书者优先考虑。. I& j: D- n3 l2 B- V/ N
  特别优秀者,年龄、学历条件可适当放宽,但年龄不得超过45周岁,文化程度不得低于高中或同等学历。党员优先录用。 " L* W- ?! }3 R1 U. J7 v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应聘社工: ) T6 i2 U& H" n# B2 a/ z' D
  一、曾经被我区或其它地方社区工作机构开除的; ( z/ |* x2 M9 I1 d! t- t. W
  二、受过刑事处分的;
, K6 a1 S" }0 Y' Y" ~" Z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的。
1 X" }5 }$ r& Y4 ?第七条 社工聘用采取公开报名的方式进行,由街道按区民政局统一制定的社工录用程序,通过报名、笔试、面试、试用、录用的方式进行初选,全程向社会公开,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 `; f! B" a1 O
第八条 街道初选完成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初选人员名单提交区民政局认证。通过区民政局认证的,发给建邺区社工资格证书,向各社区居民之家推荐聘用。
1 K# L- w( ^+ P5 W' `/ _# K- f1 Q第九条 社工档案由区民政局统一管理,涉及社工档案的制式表格由区民政局统一印制下发。
. J% N, s0 H0 h! d第十条 社工实行劳动(聘用)合同制,原则上一年一聘。社工与居民之家签订劳动合同,享有《劳动法》规定的各项权利。新招聘的社工实行3个月试用期。 , T! `- I1 M9 J4 v5 ^
第十一条 社工年龄男性满55周岁、女性满50周岁,不再续聘。高中以下学历者,不再续聘。 5 d7 }( s! ]2 K5 P5 Q% Q3 B+ t
第十二条 今后上级政府对社工录用、职称评定等有具体规定的,按其要求执行。 0 W4 a: n% E% b7 W# r* v
第四章 社工职责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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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社工应履行以下职责: 8 E( j9 v0 {) f$ n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积极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密切联系群众,恪守职业道德。
9 J4 x' z7 I- l' d$ u$ Z8 o! j  二、做好社区各项事务工作,加强与社区成员单位的联系和沟通,自觉接受社区党组织的领导和社区自治组织的监督。 ' g- ]* T* E. j: q& s7 a
  三、加强与社区居民小组长、居民骨干的联系和沟通,积极指导、帮助和支持社区居民小组长、居民骨干开展工作。
* F3 u- e* V* H  四、听取居民与驻区单位的意见、要求和建议,及时向社区党组织、社区自治组织或上级党委、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反映,并提出具有针对性和可行性的对策措施。7 ^" G& z2 A7 }$ ?; K+ \
  五、积极协助完成街道、区政府部门的有关工作任务。
7 \* l$ x, z% q% ?) w6 x+ \第十四条 社工应从社区居民的利益出发安排工作方案。
' k+ b4 }5 C* a第十五条 社工向主管部门或司法、公安机关提供的资料,必须真实可靠。 + v/ }' l, ]* M4 f+ |- i* T# `
第十六条 对于工作中获得的居民个人资料,除业务主管机关外,社工不得向其它无关个人或组织泄露;工作中获取的居民个人隐私,未经司法许可,社工不得向任何人透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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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社工管理

3 K6 f, g& ]2 a/ X3 g* o1 e第十七条 社工职数每年由民政局、财政局根据上一年社区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录入居民人数共同核定,社工满员率每半年核定一次,并作为区财政核拨人员经费和办公经费的依据。
1 F+ v# R6 U' ^: s1 n6 d2 d第十八条 街道办事处作为居民之家的业务指导部门,负责对社工的日常管理,承担小范围的社工业务培训,维护其合法权益,并配合区民政局做好社工认证工作。
* ^  \$ Z/ Y: v4 e第十九条 社工的年度考核由街道办事处开展。考核以社工的岗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内容包括德、能、勤、绩等四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考核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3个等次。考核必须履行社区成员代表会议民主测评的程序,考核结果报区民政局备案。 4 a4 |7 }5 q  P" k# i5 A+ @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竞争激励机制。考核结果作为社工奖惩和调整职务、工资事项的重要依据。经考核确定为优秀的给予一定奖励,对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不予续聘。 5 ]$ H/ Z+ F( s
第二十一条 对于触犯刑律、违反工作制度,对社区工作造成不良影响且情节严重的,按合同给予解聘。 ! m  w# U5 O* c( T% {; _& \" W
第六章 社工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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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社工按政府核定标准领取工资。社工年收入不低于建邺区在职职工人均年收入,具体标准由区财政局、区民政局每年核定。 + T3 c) }7 J: \: f( r
第二十三条 社工取得省级社工职称后,其月基本工资可上调20%。 ( y( J/ k! G4 h: n' C. @, }2 O
第二十四条 社工办理各项社会保险与医疗保险。 / E! x/ g; r, j% d, `2 s) J; p
第二十五条 社工辞职、离职或被辞退的,居民之家从次月起停发工资和保险金。
) [# }' w1 o, h# e! i* |7 n第二十六条 在职社工去世,其家人可按三个月工资标准领取丧葬补贴。
2 y. ^4 w% |$ O第二十七条  政府部门不适当的行政行为对社工合法权益造成侵害时,社工可直接向区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申诉。
" }# d% N: S  n第七章  附  则 . f7 v% x8 X. r6 l1 W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建邺区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 M! s: D  o! s5 x% z- [. d. g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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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邺区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0 U4 ?8 I/ z# z0 Y' f
2006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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