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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菜菜小蛋玄 于 2012-3-31 10:13 编辑 7 m) r. o% b5 C1 S ]# K$ e8 Z;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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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邺区社区指导委员会5 ?3 p" |/ N: ]- [5 r
| | 建社发[2006]1号 |  | | | 建邺区社工管理办法 |
5 V% N* l3 e4 b9 T4 X+ y第一章 总 则
: h1 d4 J* [( x/ c7 H6 m- b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社工权利义务,建立专业的社区人事工作体系,切实保障社工及社工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南京市民政局《关于推进社工职业化的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 L$ l0 {% v"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工,是指受聘于居民之家,拥有一定的社会工作专业知识与技术,协助个人、家庭、团体、社区,发展、恢复社会功能的专业工作者。 ! B0 F/ t( P3 u# m
第二章 居民之家 , t# L& W% b: D- I) E8 k7 @4 w
第三条 居民之家是社区居委会举办的非营利组织,接受政府资助,是具体聘用社工,组织、实施社区工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社工必须加入居民之家方可实施社区工作。
0 z% ^/ I6 o: w第四条 居民之家的主要职责是: 6 D8 w+ b' Y" q) k
一、依据各项相关法规,向特定对象提供社会福利服务;
4 m- c8 m. J+ y: b$ N5 {5 \ 二、对个人、家庭、团体、社区提供支持性服务;
, j. }/ b% j7 L3 v9 a/ k 三、对社会福利服务资源进行发掘、整合、运用、分配与转介;
# U# i2 q# m( k: l' g$ J8 U 四、从事其它受政府委托的社会服务。 % q- [: s% d" X3 B* e E5 p1 I
第三章 社工聘用
3 H" e1 H9 I% a7 f' q2 T第五条 居民应聘社工,须具备下列资格:8 {: x) ?7 ~1 R3 d
一、21-40周岁; ! `3 g3 S4 ~1 r
二、具有大专及同等以上学历;& Y6 d- y/ o. A5 Q ~3 a
三、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9 F3 y( T, B9 y- J* Z
四、能熟练进行计算机一般应用,有等级证书者优先考虑。
% ~4 K3 |6 \: k p 特别优秀者,年龄、学历条件可适当放宽,但年龄不得超过45周岁,文化程度不得低于高中或同等学历。党员优先录用。
3 p- B/ Z8 i8 m$ A9 C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应聘社工: # r$ h# Y I8 A$ J* b
一、曾经被我区或其它地方社区工作机构开除的; * {2 W9 F0 H/ A/ R% g5 t
二、受过刑事处分的;
2 G3 r5 _: X! \1 A- }8 v2 H* L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的。 , d7 A( A" H# S# r {5 G
第七条 社工聘用采取公开报名的方式进行,由街道按区民政局统一制定的社工录用程序,通过报名、笔试、面试、试用、录用的方式进行初选,全程向社会公开,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3 j+ ?! @! V6 [' g1 D1 e# j
第八条 街道初选完成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初选人员名单提交区民政局认证。通过区民政局认证的,发给建邺区社工资格证书,向各社区居民之家推荐聘用。 4 Z0 i, Z4 E$ b. x6 U( K8 A
第九条 社工档案由区民政局统一管理,涉及社工档案的制式表格由区民政局统一印制下发。 : W1 i6 r6 D! d
第十条 社工实行劳动(聘用)合同制,原则上一年一聘。社工与居民之家签订劳动合同,享有《劳动法》规定的各项权利。新招聘的社工实行3个月试用期。
5 G9 O$ o& S% d; Q4 U第十一条 社工年龄男性满55周岁、女性满50周岁,不再续聘。高中以下学历者,不再续聘。
* t- T& R/ m- |( y: f* t第十二条 今后上级政府对社工录用、职称评定等有具体规定的,按其要求执行。 ' G" ]. m1 Y( g! h+ o
第四章 社工职责与义务 6 A: ?0 H% I3 N. v, R- v
第十三条 社工应履行以下职责: , v; H! Y4 x! n! S' N* c J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积极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密切联系群众,恪守职业道德。 & d" p4 m8 @* x7 `" ?% \3 C
二、做好社区各项事务工作,加强与社区成员单位的联系和沟通,自觉接受社区党组织的领导和社区自治组织的监督。 % [4 t2 ^- r; Z+ u& q: @. ?* J
三、加强与社区居民小组长、居民骨干的联系和沟通,积极指导、帮助和支持社区居民小组长、居民骨干开展工作。 1 P$ f" e+ W1 i- o9 H
四、听取居民与驻区单位的意见、要求和建议,及时向社区党组织、社区自治组织或上级党委、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反映,并提出具有针对性和可行性的对策措施。: h6 B; z# b8 A+ L/ D
五、积极协助完成街道、区政府部门的有关工作任务。 5 }3 S, u: c. c" E9 s) {
第十四条 社工应从社区居民的利益出发安排工作方案。
2 z8 G7 v" X6 ~" r" _第十五条 社工向主管部门或司法、公安机关提供的资料,必须真实可靠。
7 H9 }2 g# V# r' E5 t第十六条 对于工作中获得的居民个人资料,除业务主管机关外,社工不得向其它无关个人或组织泄露;工作中获取的居民个人隐私,未经司法许可,社工不得向任何人透露。 6 e) l, J4 R8 a8 z' W _) e1 f
第五章 社工管理
2 x5 Y& ^3 R, w; p# x) L第十七条 社工职数每年由民政局、财政局根据上一年社区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录入居民人数共同核定,社工满员率每半年核定一次,并作为区财政核拨人员经费和办公经费的依据。 + Y* c: O$ G4 [8 `' x7 h
第十八条 街道办事处作为居民之家的业务指导部门,负责对社工的日常管理,承担小范围的社工业务培训,维护其合法权益,并配合区民政局做好社工认证工作。
% z2 c0 E2 C+ c1 b- {1 C. l+ T1 G第十九条 社工的年度考核由街道办事处开展。考核以社工的岗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内容包括德、能、勤、绩等四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考核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3个等次。考核必须履行社区成员代表会议民主测评的程序,考核结果报区民政局备案。 $ X0 Z8 ]) E& I5 c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竞争激励机制。考核结果作为社工奖惩和调整职务、工资事项的重要依据。经考核确定为优秀的给予一定奖励,对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不予续聘。
5 @' r8 u& Y5 n& K- f7 @; F第二十一条 对于触犯刑律、违反工作制度,对社区工作造成不良影响且情节严重的,按合同给予解聘。
6 @! e' w* O, u: o3 N/ Q' y第六章 社工待遇
0 t/ ^- M: J& q; i3 g$ l第二十二条 社工按政府核定标准领取工资。社工年收入不低于建邺区在职职工人均年收入,具体标准由区财政局、区民政局每年核定。 ) d8 b( I4 S$ ~+ s3 @- N" l
第二十三条 社工取得省级社工职称后,其月基本工资可上调20%。
6 [4 U! q; M+ L4 b' U* R第二十四条 社工办理各项社会保险与医疗保险。
- ~7 _+ w# G8 |7 ~! v# O) N$ `4 Y第二十五条 社工辞职、离职或被辞退的,居民之家从次月起停发工资和保险金。
9 x" x# _4 Z2 e" {第二十六条 在职社工去世,其家人可按三个月工资标准领取丧葬补贴。 ' |' P4 d2 k C& E: g6 n; {
第二十七条 政府部门不适当的行政行为对社工合法权益造成侵害时,社工可直接向区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申诉。 " K$ n5 e1 \" ^$ J% ?
第七章 附 则 - |* C4 \; G1 [+ i' q# k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建邺区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 ~, U& z0 E( W2 s! a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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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 g# R0 }" ^$ M2006年4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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