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流社工网

 找回密码
 注册会员
查看: 2250|回复: 0

[华东] 【南京】南京建邺区社工管理办法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09-9-11 09: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菜菜小蛋玄 于 2012-3-31 10:13 编辑
9 q' h0 k" W$ R" X' e/ t
9 G- w. R- H* R" L
南京市建邺区社区指导委员会" m2 w2 s4 M) \/ q8 H7 N2 X
 
建社发[2006]1号
建邺区社工管理办法

: r5 j+ i4 Z: p! {/ {3 x' z/ C
第一章 总  则

( D* B- l1 H, \5 a$ d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社工权利义务,建立专业的社区人事工作体系,切实保障社工及社工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南京市民政局《关于推进社工职业化的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 j9 o7 G8 q0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工,是指受聘于居民之家,拥有一定的社会工作专业知识与技术,协助个人、家庭、团体、社区,发展、恢复社会功能的专业工作者。 " l1 i5 g( u2 I) p
第二章 居民之家
3 D) @' g5 ?- j& m, n! _1 O
第三条 居民之家是社区居委会举办的非营利组织,接受政府资助,是具体聘用社工,组织、实施社区工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社工必须加入居民之家方可实施社区工作。   q" ]: I& W0 o- ]8 E7 x& Z( Y/ \
第四条 居民之家的主要职责是: $ m! A# w) v( J1 e4 q8 G
  一、依据各项相关法规,向特定对象提供社会福利服务;
6 U/ b" p" {% V  二、对个人、家庭、团体、社区提供支持性服务;
- \; g' A- e  I* m+ p% [; a, ~3 @  三、对社会福利服务资源进行发掘、整合、运用、分配与转介;& k; h- q: b7 N' |) T/ V7 A# [
  四、从事其它受政府委托的社会服务。 ' z4 m7 |8 D" L
第三章 社工聘用
3 B$ S- X6 h4 f
第五条 居民应聘社工,须具备下列资格:
) d$ G( }2 F) B6 I% r* g/ o  n- c4 f  一、21-40周岁;
: j7 h& g1 |" ^  二、具有大专及同等以上学历;
9 p8 }% f; O# y" @$ {7 T# o  三、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 W6 ^3 }% L6 s! e& m! j( v, C  四、能熟练进行计算机一般应用,有等级证书者优先考虑。% I9 W( ~$ G7 y
  特别优秀者,年龄、学历条件可适当放宽,但年龄不得超过45周岁,文化程度不得低于高中或同等学历。党员优先录用。 8 p5 \; r" F+ h/ }+ r, F) X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应聘社工:
+ X, q4 H/ ~/ x0 |; v! O  一、曾经被我区或其它地方社区工作机构开除的;
# }2 R* s+ O1 ]! r# ?; D! X  二、受过刑事处分的;
" }& k+ r4 _- D0 w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的。 6 C( z5 H, X& T3 O- P7 Q" b8 m
第七条 社工聘用采取公开报名的方式进行,由街道按区民政局统一制定的社工录用程序,通过报名、笔试、面试、试用、录用的方式进行初选,全程向社会公开,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1 j& f( Y( }. z: s第八条 街道初选完成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初选人员名单提交区民政局认证。通过区民政局认证的,发给建邺区社工资格证书,向各社区居民之家推荐聘用。
. o: R5 b! V# C4 h- p第九条 社工档案由区民政局统一管理,涉及社工档案的制式表格由区民政局统一印制下发。 / F) _# L  t% V$ O5 g( `
第十条 社工实行劳动(聘用)合同制,原则上一年一聘。社工与居民之家签订劳动合同,享有《劳动法》规定的各项权利。新招聘的社工实行3个月试用期。
) i3 t: R! L+ m" x0 _第十一条 社工年龄男性满55周岁、女性满50周岁,不再续聘。高中以下学历者,不再续聘。 . w( E+ t2 X; _8 }9 l+ ?0 g
第十二条 今后上级政府对社工录用、职称评定等有具体规定的,按其要求执行。 - P+ L! V: m+ _% y) U! P
第四章 社工职责与义务
0 Y! y9 S. j+ ~1 j( R1 _
第十三条 社工应履行以下职责:
7 A6 `8 y: l7 j( E2 o; Z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积极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密切联系群众,恪守职业道德。
4 J3 \. R6 K: {" R; t% @2 O  二、做好社区各项事务工作,加强与社区成员单位的联系和沟通,自觉接受社区党组织的领导和社区自治组织的监督。 % Z; N" V+ g& ~0 d4 c2 E! M1 Y
  三、加强与社区居民小组长、居民骨干的联系和沟通,积极指导、帮助和支持社区居民小组长、居民骨干开展工作。 ; ?* o& A6 B0 g& x# p! O* k
  四、听取居民与驻区单位的意见、要求和建议,及时向社区党组织、社区自治组织或上级党委、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反映,并提出具有针对性和可行性的对策措施。
' z1 x  @) M* v2 H/ S  五、积极协助完成街道、区政府部门的有关工作任务。
, I' v0 @, ]* C1 c7 U9 L) O, T第十四条 社工应从社区居民的利益出发安排工作方案。
  h% Z7 Y6 {6 Z# {  T: c第十五条 社工向主管部门或司法、公安机关提供的资料,必须真实可靠。
. X7 w& H! a7 w/ N) t第十六条 对于工作中获得的居民个人资料,除业务主管机关外,社工不得向其它无关个人或组织泄露;工作中获取的居民个人隐私,未经司法许可,社工不得向任何人透露。 1 G/ U: H) W5 ~. T4 G1 o" M
第五章 社工管理
/ m" N! E5 F7 g! u6 k
第十七条 社工职数每年由民政局、财政局根据上一年社区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录入居民人数共同核定,社工满员率每半年核定一次,并作为区财政核拨人员经费和办公经费的依据。
- a, w' O( d7 @; I, Z5 i6 P: N第十八条 街道办事处作为居民之家的业务指导部门,负责对社工的日常管理,承担小范围的社工业务培训,维护其合法权益,并配合区民政局做好社工认证工作。 ; J" n* M2 f5 R* f
第十九条 社工的年度考核由街道办事处开展。考核以社工的岗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内容包括德、能、勤、绩等四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考核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3个等次。考核必须履行社区成员代表会议民主测评的程序,考核结果报区民政局备案。 3 f- W( {& o- `, i& m  d2 s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竞争激励机制。考核结果作为社工奖惩和调整职务、工资事项的重要依据。经考核确定为优秀的给予一定奖励,对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不予续聘。 / l- f0 z" x, ]
第二十一条 对于触犯刑律、违反工作制度,对社区工作造成不良影响且情节严重的,按合同给予解聘。 / s& ?' {  r9 I2 B
第六章 社工待遇
/ Z/ i9 m- J& \+ Q, B
第二十二条 社工按政府核定标准领取工资。社工年收入不低于建邺区在职职工人均年收入,具体标准由区财政局、区民政局每年核定。
) T# a3 H& n& D% a* D) ]第二十三条 社工取得省级社工职称后,其月基本工资可上调20%。
* x- o$ {( ?4 n. Q: j1 a第二十四条 社工办理各项社会保险与医疗保险。
/ [! A) l9 L' x% F2 C第二十五条 社工辞职、离职或被辞退的,居民之家从次月起停发工资和保险金。
0 k8 k- j- o2 Z, t5 }第二十六条 在职社工去世,其家人可按三个月工资标准领取丧葬补贴。
* Y8 }" s" t8 G$ x  Q+ E; ?) \( S第二十七条  政府部门不适当的行政行为对社工合法权益造成侵害时,社工可直接向区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申诉。
: l/ L, D. C0 g5 |! I" S第七章  附  则 $ _$ n4 r3 p+ ]# L; T! [0 y! U% \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建邺区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 E+ K3 d2 F: K& ^1 X" `  W# {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5月1日起执行。
$ K3 R- ~/ H7 x% @$ V
  v' M$ ~# Z7 L# O7 n% N* S
8 o8 t7 \/ U/ y7 R: \, G- j
建邺区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3 y0 z  }$ Y& V' q2 `+ C( x
2006年4月2日

# m, ]2 Z3 Z8 T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会员

本版积分规则

QQ|清流社工网 ( 苏ICP备19044186号-1 )

GMT+8, 2025-5-4 13:32 , Processed in 0.040975 second(s), 7 queries , File On.

Powered by Discuz! X3.4

Copyright © 2001-2023, Tencent Cloud.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