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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 【南京】南京建邺区社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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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1 09: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菜菜小蛋玄 于 2012-3-31 10:13 编辑 0 ^, I( h/ F5 \" D0 E1 w+ j1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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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邺区社区指导委员会2 z1 Z; Z. P8 d7 G( M
 
建社发[2006]1号
建邺区社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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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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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社工权利义务,建立专业的社区人事工作体系,切实保障社工及社工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南京市民政局《关于推进社工职业化的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 h& K* t2 m6 h/ e: K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工,是指受聘于居民之家,拥有一定的社会工作专业知识与技术,协助个人、家庭、团体、社区,发展、恢复社会功能的专业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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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居民之家

: @/ H& V! Q7 D( v( o$ x* _! {6 @第三条 居民之家是社区居委会举办的非营利组织,接受政府资助,是具体聘用社工,组织、实施社区工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社工必须加入居民之家方可实施社区工作。
" U8 o  f8 ]4 C1 B/ t/ I0 l6 U& m" P3 A第四条 居民之家的主要职责是: " d9 b: v% D1 ?6 b% f
  一、依据各项相关法规,向特定对象提供社会福利服务; 7 X6 a; @. |, A' t  d$ }; y" ^
  二、对个人、家庭、团体、社区提供支持性服务; # w8 A1 u4 q6 y
  三、对社会福利服务资源进行发掘、整合、运用、分配与转介;
& f1 Z& K$ W. A+ o$ c! |) _+ p  四、从事其它受政府委托的社会服务。 4 \% R/ j: _2 p9 v' U
第三章 社工聘用

$ e5 p8 t$ l8 l3 p第五条 居民应聘社工,须具备下列资格:
# m0 c. W9 \' ^7 @# A7 K  一、21-40周岁; 4 A( E7 ~: S+ s4 N6 J
  二、具有大专及同等以上学历;
' V& s' {/ N1 v+ X' ~" e  三、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4 z$ `- o6 ~, k" h, F+ I
  四、能熟练进行计算机一般应用,有等级证书者优先考虑。
+ T+ c" w; K% o  特别优秀者,年龄、学历条件可适当放宽,但年龄不得超过45周岁,文化程度不得低于高中或同等学历。党员优先录用。
* [7 [9 C1 b) p- q: P& v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应聘社工: ; ]# d6 m- Z2 V; N6 L) J
  一、曾经被我区或其它地方社区工作机构开除的; ( M1 E/ Q3 A; [& {. I0 @3 Q
  二、受过刑事处分的; % g9 c0 j8 ]+ A+ v; ?3 S1 @) w: n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的。
' u+ c$ P7 Q5 \8 o第七条 社工聘用采取公开报名的方式进行,由街道按区民政局统一制定的社工录用程序,通过报名、笔试、面试、试用、录用的方式进行初选,全程向社会公开,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 p% I3 Z5 a# z2 S% \
第八条 街道初选完成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初选人员名单提交区民政局认证。通过区民政局认证的,发给建邺区社工资格证书,向各社区居民之家推荐聘用。
, ]6 q2 ~' W9 N% F$ Z0 |7 ~第九条 社工档案由区民政局统一管理,涉及社工档案的制式表格由区民政局统一印制下发。
0 o, p. m* x/ t第十条 社工实行劳动(聘用)合同制,原则上一年一聘。社工与居民之家签订劳动合同,享有《劳动法》规定的各项权利。新招聘的社工实行3个月试用期。
) s8 d; k* x+ `/ {第十一条 社工年龄男性满55周岁、女性满50周岁,不再续聘。高中以下学历者,不再续聘。 # `" J2 E- L$ e' I% }
第十二条 今后上级政府对社工录用、职称评定等有具体规定的,按其要求执行。 9 R% E, i+ u0 E, G1 q$ c
第四章 社工职责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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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社工应履行以下职责: 6 ?9 _; l$ Q$ C$ M! N/ x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积极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密切联系群众,恪守职业道德。 % M* m' D2 `  l. y6 G" g+ _% ~& \
  二、做好社区各项事务工作,加强与社区成员单位的联系和沟通,自觉接受社区党组织的领导和社区自治组织的监督。
' j# Q. _3 p0 E/ s0 m. G1 Y  三、加强与社区居民小组长、居民骨干的联系和沟通,积极指导、帮助和支持社区居民小组长、居民骨干开展工作。 . w. Q  g1 C/ i% m
  四、听取居民与驻区单位的意见、要求和建议,及时向社区党组织、社区自治组织或上级党委、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反映,并提出具有针对性和可行性的对策措施。2 o8 u4 x& j( m  C' A
  五、积极协助完成街道、区政府部门的有关工作任务。 $ d- s4 ?1 \% k( E# }
第十四条 社工应从社区居民的利益出发安排工作方案。
2 g0 P$ y8 l. I- y第十五条 社工向主管部门或司法、公安机关提供的资料,必须真实可靠。
+ {. A0 t% @7 t+ b* B. }( y第十六条 对于工作中获得的居民个人资料,除业务主管机关外,社工不得向其它无关个人或组织泄露;工作中获取的居民个人隐私,未经司法许可,社工不得向任何人透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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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社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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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社工职数每年由民政局、财政局根据上一年社区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录入居民人数共同核定,社工满员率每半年核定一次,并作为区财政核拨人员经费和办公经费的依据。
( k7 G" @: r% M$ o9 I. ?3 J第十八条 街道办事处作为居民之家的业务指导部门,负责对社工的日常管理,承担小范围的社工业务培训,维护其合法权益,并配合区民政局做好社工认证工作。
: d! \& e7 V& v: z8 U第十九条 社工的年度考核由街道办事处开展。考核以社工的岗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内容包括德、能、勤、绩等四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考核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3个等次。考核必须履行社区成员代表会议民主测评的程序,考核结果报区民政局备案。
2 c' w  J9 U# h* l% r1 F+ |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竞争激励机制。考核结果作为社工奖惩和调整职务、工资事项的重要依据。经考核确定为优秀的给予一定奖励,对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不予续聘。 ! v& e% G* d+ F" |6 Y( [
第二十一条 对于触犯刑律、违反工作制度,对社区工作造成不良影响且情节严重的,按合同给予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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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社工待遇

( t6 l3 K) l/ @) S第二十二条 社工按政府核定标准领取工资。社工年收入不低于建邺区在职职工人均年收入,具体标准由区财政局、区民政局每年核定。 ; U# o  C, H! P6 U9 `
第二十三条 社工取得省级社工职称后,其月基本工资可上调20%。 0 J( L" e/ V6 q; d
第二十四条 社工办理各项社会保险与医疗保险。 % T. r; \. e0 U0 ~4 L, @
第二十五条 社工辞职、离职或被辞退的,居民之家从次月起停发工资和保险金。 1 L0 M9 c. h3 e  R
第二十六条 在职社工去世,其家人可按三个月工资标准领取丧葬补贴。 + g7 Q5 b7 m9 }9 g- b. ~1 [3 D& Y
第二十七条  政府部门不适当的行政行为对社工合法权益造成侵害时,社工可直接向区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申诉。
" ]4 h* K7 S0 X  i" @' m% i$ U第七章  附  则 ' i+ j; j3 y3 {- L7 ~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建邺区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 J; e& L$ w+ D% Z& b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5月1日起执行。 / n: a; m3 I, g/ k  `! {0 ~6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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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邺区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
" q' ?7 [' A3 C7 s, e* n2006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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