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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 【南京】南京建邺区社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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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1 09: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菜菜小蛋玄 于 2012-3-31 10:13 编辑 : H; `, B" v. I4 g( m7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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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邺区社区指导委员会5 h0 G  t) X. h2 E9 V7 e. a
 
建社发[2006]1号
建邺区社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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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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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社工权利义务,建立专业的社区人事工作体系,切实保障社工及社工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南京市民政局《关于推进社工职业化的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 f/ k; e5 |! e' U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工,是指受聘于居民之家,拥有一定的社会工作专业知识与技术,协助个人、家庭、团体、社区,发展、恢复社会功能的专业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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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居民之家

" A5 N" h5 Z/ o6 g- Q1 Q第三条 居民之家是社区居委会举办的非营利组织,接受政府资助,是具体聘用社工,组织、实施社区工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社工必须加入居民之家方可实施社区工作。
" ]. P; w6 c! @9 ^& Z第四条 居民之家的主要职责是:
  C+ @5 R3 E3 Y  i% p  一、依据各项相关法规,向特定对象提供社会福利服务; - ?5 r" k+ W) z! ~. d5 W
  二、对个人、家庭、团体、社区提供支持性服务;
  L& B$ }$ C& ]% [! A7 v, {  三、对社会福利服务资源进行发掘、整合、运用、分配与转介;: }( T# i+ r% T) j: D( S
  四、从事其它受政府委托的社会服务。 & l. O" C# l- w# S" U1 O% E
第三章 社工聘用

3 |' V0 B+ N0 p- l" D" A/ A第五条 居民应聘社工,须具备下列资格:
8 V$ r/ K) |2 _+ h/ w  一、21-40周岁; . Y; N  P1 U* r' h
  二、具有大专及同等以上学历;2 J6 p/ w% B0 M' d
  三、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 d. g" e: W3 _6 h$ A. ]7 F  四、能熟练进行计算机一般应用,有等级证书者优先考虑。; ~8 W/ D. R- I# `
  特别优秀者,年龄、学历条件可适当放宽,但年龄不得超过45周岁,文化程度不得低于高中或同等学历。党员优先录用。
  @4 a4 U( Z+ H) _' g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应聘社工: * z+ P, M+ F# }" U; _% E
  一、曾经被我区或其它地方社区工作机构开除的;
3 X; @9 j' x9 J  二、受过刑事处分的; . J' b7 S: f3 W7 W0 O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的。 - _, ]5 J8 m2 S* B* g
第七条 社工聘用采取公开报名的方式进行,由街道按区民政局统一制定的社工录用程序,通过报名、笔试、面试、试用、录用的方式进行初选,全程向社会公开,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 D/ F& d& t/ D- B第八条 街道初选完成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初选人员名单提交区民政局认证。通过区民政局认证的,发给建邺区社工资格证书,向各社区居民之家推荐聘用。 5 Q. p  S3 S, B' k3 ~3 k
第九条 社工档案由区民政局统一管理,涉及社工档案的制式表格由区民政局统一印制下发。 % M# W9 q' M0 w, q3 s- O
第十条 社工实行劳动(聘用)合同制,原则上一年一聘。社工与居民之家签订劳动合同,享有《劳动法》规定的各项权利。新招聘的社工实行3个月试用期。 , M' j4 ^3 ]5 W8 T4 Y+ x
第十一条 社工年龄男性满55周岁、女性满50周岁,不再续聘。高中以下学历者,不再续聘。 ' M7 E% j% ^2 d4 b
第十二条 今后上级政府对社工录用、职称评定等有具体规定的,按其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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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社工职责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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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社工应履行以下职责: ! L! y' ]0 ~2 Q! t8 x$ s7 }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积极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密切联系群众,恪守职业道德。
8 s+ f' j/ J, ?- D+ G  二、做好社区各项事务工作,加强与社区成员单位的联系和沟通,自觉接受社区党组织的领导和社区自治组织的监督。 ; D9 d) A8 t. |6 _; O$ M7 @8 c
  三、加强与社区居民小组长、居民骨干的联系和沟通,积极指导、帮助和支持社区居民小组长、居民骨干开展工作。
+ |" u. _0 {  k' t  V! v1 j! J6 q  四、听取居民与驻区单位的意见、要求和建议,及时向社区党组织、社区自治组织或上级党委、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反映,并提出具有针对性和可行性的对策措施。
2 D7 Y1 V1 s: R1 H1 i  z! h# D  五、积极协助完成街道、区政府部门的有关工作任务。
8 t1 S/ q4 X0 o0 A4 g, k第十四条 社工应从社区居民的利益出发安排工作方案。 7 v$ A9 h7 A0 v, h" }7 s
第十五条 社工向主管部门或司法、公安机关提供的资料,必须真实可靠。 / L5 `+ c* K" E* c
第十六条 对于工作中获得的居民个人资料,除业务主管机关外,社工不得向其它无关个人或组织泄露;工作中获取的居民个人隐私,未经司法许可,社工不得向任何人透露。 4 S; i/ L1 w0 T5 s9 I2 R' i6 ]
第五章 社工管理

0 p9 a7 G, h) z9 O第十七条 社工职数每年由民政局、财政局根据上一年社区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录入居民人数共同核定,社工满员率每半年核定一次,并作为区财政核拨人员经费和办公经费的依据。 9 m- |; z$ c+ V2 D
第十八条 街道办事处作为居民之家的业务指导部门,负责对社工的日常管理,承担小范围的社工业务培训,维护其合法权益,并配合区民政局做好社工认证工作。 ; l8 _3 K4 V! v8 p  [8 N: _! X) y
第十九条 社工的年度考核由街道办事处开展。考核以社工的岗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内容包括德、能、勤、绩等四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考核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3个等次。考核必须履行社区成员代表会议民主测评的程序,考核结果报区民政局备案。
) c2 ~$ G. T( X: N" L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竞争激励机制。考核结果作为社工奖惩和调整职务、工资事项的重要依据。经考核确定为优秀的给予一定奖励,对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不予续聘。 - L0 S! i5 D7 c2 ~
第二十一条 对于触犯刑律、违反工作制度,对社区工作造成不良影响且情节严重的,按合同给予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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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社工待遇

5 a2 P9 L" S: p0 U2 Z) e+ a第二十二条 社工按政府核定标准领取工资。社工年收入不低于建邺区在职职工人均年收入,具体标准由区财政局、区民政局每年核定。
' O$ n9 X, @8 n( h& u% L8 J" o第二十三条 社工取得省级社工职称后,其月基本工资可上调20%。
2 R9 z3 u) d5 i) S& m! `. n; K第二十四条 社工办理各项社会保险与医疗保险。
7 I5 e$ {1 _2 O  j9 ?第二十五条 社工辞职、离职或被辞退的,居民之家从次月起停发工资和保险金。
& W; R* t( B1 u第二十六条 在职社工去世,其家人可按三个月工资标准领取丧葬补贴。 6 m. u: e9 S& A5 ^; u  @
第二十七条  政府部门不适当的行政行为对社工合法权益造成侵害时,社工可直接向区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申诉。
% U$ Z; w" c3 l$ x第七章  附  则 : P# O/ l4 a0 O; b' d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建邺区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2 ^& `2 L* s3 n% Q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5月1日起执行。 . y* e/ U; X+ f9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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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邺区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
( m' E! s+ d5 a1 e5 f8 R) L2006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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