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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菜菜小蛋玄 于 2012-3-31 10:13 编辑 " _9 G! l; c. R% o9 y7 L; T
8 R# M1 m- _; P6 `! s2 m3 E( g" u南京市建邺区社区指导委员会' z7 u/ v: e9 w% q( D6 x
| 建社发[2006]1号 |  | | 建邺区社工管理办法 |
4 }( x6 E$ ~1 k4 D+ j* L" Z第一章 总 则
+ p2 T1 a; u \$ k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社工权利义务,建立专业的社区人事工作体系,切实保障社工及社工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南京市民政局《关于推进社工职业化的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 V3 B2 ~4 i; z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工,是指受聘于居民之家,拥有一定的社会工作专业知识与技术,协助个人、家庭、团体、社区,发展、恢复社会功能的专业工作者。
. w% u( R' r+ _ N2 d+ v: y第二章 居民之家
0 v7 B9 m0 }; M& v第三条 居民之家是社区居委会举办的非营利组织,接受政府资助,是具体聘用社工,组织、实施社区工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社工必须加入居民之家方可实施社区工作。
# ?& q w$ T/ O第四条 居民之家的主要职责是: 4 B% }$ G, r8 @5 i
一、依据各项相关法规,向特定对象提供社会福利服务;
4 _4 m" h( K7 K 二、对个人、家庭、团体、社区提供支持性服务;
- e5 n$ o7 C* n* M6 V8 K* d- I" _+ s 三、对社会福利服务资源进行发掘、整合、运用、分配与转介;
4 \' A0 g* x3 G7 `5 w2 ? 四、从事其它受政府委托的社会服务。 : P* z; B4 I8 e$ l$ s9 O9 d2 H
第三章 社工聘用 1 ]5 f( }: N6 a$ o* S& y% M
第五条 居民应聘社工,须具备下列资格:
9 q$ O0 E( e# S5 m2 m& k6 n/ N, z 一、21-40周岁; 9 d$ k1 h4 B) ^1 R7 ]/ G
二、具有大专及同等以上学历;
- [, I1 t/ ~6 l7 o 三、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 ~0 ~" A2 H4 }* p1 {( Y- A
四、能熟练进行计算机一般应用,有等级证书者优先考虑。
. i j4 f3 @% v: i2 ^8 K 特别优秀者,年龄、学历条件可适当放宽,但年龄不得超过45周岁,文化程度不得低于高中或同等学历。党员优先录用。
; G; {+ |, f" A9 M) Z8 t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应聘社工:
; b, A8 u( {, k$ M2 P L 一、曾经被我区或其它地方社区工作机构开除的; $ s4 r/ {3 e, I, i
二、受过刑事处分的;
, f* c; j3 J( U8 d0 z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的。 3 k; W" z8 c% k
第七条 社工聘用采取公开报名的方式进行,由街道按区民政局统一制定的社工录用程序,通过报名、笔试、面试、试用、录用的方式进行初选,全程向社会公开,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 R/ \$ {( H& x* s+ u第八条 街道初选完成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初选人员名单提交区民政局认证。通过区民政局认证的,发给建邺区社工资格证书,向各社区居民之家推荐聘用。
/ [' u/ @9 J5 l% c; P; y3 C第九条 社工档案由区民政局统一管理,涉及社工档案的制式表格由区民政局统一印制下发。 . f. n+ V6 W6 p4 J4 U4 r3 i
第十条 社工实行劳动(聘用)合同制,原则上一年一聘。社工与居民之家签订劳动合同,享有《劳动法》规定的各项权利。新招聘的社工实行3个月试用期。
" o1 v2 R8 `3 }" v, @: V第十一条 社工年龄男性满55周岁、女性满50周岁,不再续聘。高中以下学历者,不再续聘。 ; X: [* f' P8 j) a. T1 V; [
第十二条 今后上级政府对社工录用、职称评定等有具体规定的,按其要求执行。 - R. i T0 n4 ?/ C$ c6 ?( Z0 x
第四章 社工职责与义务
' r5 W0 E3 `6 S1 [' K第十三条 社工应履行以下职责:
7 M/ N- ?" i0 I2 M8 ^% b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积极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密切联系群众,恪守职业道德。 ' L- R) _: v. ^* E% x5 ?' k
二、做好社区各项事务工作,加强与社区成员单位的联系和沟通,自觉接受社区党组织的领导和社区自治组织的监督。 , v( h# q; @2 [! m% w
三、加强与社区居民小组长、居民骨干的联系和沟通,积极指导、帮助和支持社区居民小组长、居民骨干开展工作。 8 D$ h0 j3 _* Q
四、听取居民与驻区单位的意见、要求和建议,及时向社区党组织、社区自治组织或上级党委、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反映,并提出具有针对性和可行性的对策措施。
6 |+ ]* c `3 Q) n, o$ y 五、积极协助完成街道、区政府部门的有关工作任务。
0 w* V: V& u7 U第十四条 社工应从社区居民的利益出发安排工作方案。
1 J2 f v/ W! A" q+ \* G第十五条 社工向主管部门或司法、公安机关提供的资料,必须真实可靠。
4 H$ j" \* W) C8 {0 |8 ?7 I第十六条 对于工作中获得的居民个人资料,除业务主管机关外,社工不得向其它无关个人或组织泄露;工作中获取的居民个人隐私,未经司法许可,社工不得向任何人透露。 0 Y6 p/ y2 C' p& C
第五章 社工管理 9 R/ R I: s, n
第十七条 社工职数每年由民政局、财政局根据上一年社区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录入居民人数共同核定,社工满员率每半年核定一次,并作为区财政核拨人员经费和办公经费的依据。 - s/ B# ?1 ^6 R
第十八条 街道办事处作为居民之家的业务指导部门,负责对社工的日常管理,承担小范围的社工业务培训,维护其合法权益,并配合区民政局做好社工认证工作。 7 M k+ q' O; E+ l6 V" m( ?5 v
第十九条 社工的年度考核由街道办事处开展。考核以社工的岗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内容包括德、能、勤、绩等四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考核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3个等次。考核必须履行社区成员代表会议民主测评的程序,考核结果报区民政局备案。 ( j2 F" K( j) V% m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竞争激励机制。考核结果作为社工奖惩和调整职务、工资事项的重要依据。经考核确定为优秀的给予一定奖励,对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不予续聘。 - Y9 ^3 `1 b5 \9 X8 n* s
第二十一条 对于触犯刑律、违反工作制度,对社区工作造成不良影响且情节严重的,按合同给予解聘。
: O( g9 R) U9 _: L9 k% C) H第六章 社工待遇
y5 O# v ~' c4 _! j第二十二条 社工按政府核定标准领取工资。社工年收入不低于建邺区在职职工人均年收入,具体标准由区财政局、区民政局每年核定。 - w r" [; u z8 X# E% U- r
第二十三条 社工取得省级社工职称后,其月基本工资可上调20%。 - z1 y( G3 c; b4 s
第二十四条 社工办理各项社会保险与医疗保险。
B+ m+ ?- P- \! }$ _第二十五条 社工辞职、离职或被辞退的,居民之家从次月起停发工资和保险金。
5 F1 |3 U& \1 ]: k' L第二十六条 在职社工去世,其家人可按三个月工资标准领取丧葬补贴。
3 s- t, o: ~9 i第二十七条 政府部门不适当的行政行为对社工合法权益造成侵害时,社工可直接向区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申诉。
$ ^4 T7 n' \. R1 _# R: }% u第七章 附 则 2 |. q9 }; {" w9 w( |- _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建邺区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9 v' F" M- b" q2 a7 F1 _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5月1日起执行。 S, o" h, C/ A! x2 ~& p;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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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i' n& W( u) R建邺区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
8 p1 G+ P3 Z, t6 u. D% a- J2006年4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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