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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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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7 15: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 ~0 P9 x( \7 u( H) J1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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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8 i! N# o: M* R- {  q4 W- Y
1996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三号公布, \+ [& A8 T* q4 t) g
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年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美德,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 D/ C. G  e& v  M: H* O  第二条 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 o0 T1 m: t, ?5 a/ ?( @. \  第三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健全对老年人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 G) o7 Q! m8 K, A7 r  第四条 国家保护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
2 K) ?# i! o1 S& @* o+ ?  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发展成果的权利。
) W& v. a, O: d' p- m5 d2 S# K  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 B9 z0 l# f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步增加对老年事业的投入,并鼓励社会各方面投入,使老年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7 U& v* u6 y' B6 W' x; h4 ~7 `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具体机构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C( c/ m. i% g
  第六条 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 F* `) C, H/ J; k$ t2 \% E! A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b6 C; ]+ H# I+ J0 @4 s  j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应当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
2 o  ^4 Q6 m" s; s  第七条 全社会应当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宣传教育活动,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8 {+ t5 z+ N! X- s9 }& e( ?5 v
  青少年组织、学校和幼儿园应当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敬老、养老的道德教育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4 |6 `; g8 D; G' H& a& l! ?
  提倡义务为老年人服务。
, e3 H& c- S% A0 k6 |5 m/ |2 o1 A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和敬老、养老成绩显著的组织、家庭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奖励。( R; k+ @0 f# ~! C5 S
  第九条 老年人应当遵纪守法,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2 U. L2 f9 `" u& O7 {3 d! D8 b4 c
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十条 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9 l8 n5 P1 w% K/ L/ D) I  第十一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 L5 y" a& |/ J& H4 _# y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6 ~: S  n1 G* e' w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7 A: @- ^( ]) Q7 ]- L8 B+ s  第十二条 赡养人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
. ?8 e# V' j( {3 `6 }  第十三条 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 b2 u) A; o. r1 L. j  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
% \- s, \) `% P9 n9 d- w7 C& S  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0 q! w& B7 }+ g% l6 h( o  第十四条 赡养人有义务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4 m. U6 v4 w4 f6 W
  第十五条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 y0 B8 e  s4 u5 z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 V* l. T9 a* {7 z  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 D! Q6 k1 [7 V" O5 a3 G! n
  第十六条 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g8 Y+ k* z; i
  由兄、姊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姊有扶养的义务。
( p, Y) }; Q. _  第十七条 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并征得老年人同意。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赡养人所在组织监督协议的履行。
0 w/ c  a* ~3 f3 @' t7 H  第十八条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 a" `5 h/ U+ c9 k5 J' P8 I
  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7 k! `/ Q  y) P  第十九条 老年人有权依法处分个人的财产,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强行索取老年人的财物。
- c$ L/ |# t& M5 w  老年人有依法继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亲属遗产的权利,有接受赠予的权利。) l( {& I+ K0 P: u) |6 Z
第三章 社会保障
  第二十条 国家建立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 A/ J) ^- N- x$ S  第二十一条 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养老金和其他待遇应当得到保障。有关组织必须按时足额支付养老金,不得无故拖欠,不得挪用。2 j3 J; {. O1 |: h& v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和职工工资增长的情况增加养老金。
+ X% o: U$ p4 o2 d" i4 E  第二十二条 农村除根据情况建立养老保险制度外,有条件的还可以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 j9 W4 x2 J) P4 Q
  第二十三条 城市的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救济。
4 B5 k' @# q) ?" \  农村的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担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的五保供养,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7 Y$ J! D& i
  第二十四条 鼓励公民或者组织与老年人签订扶养协议或者其他扶助协议。
9 j* H, U  V! W: e- U& {) Y4 ]. a( g  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多种形式的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要。2 }4 r5 ~( G/ n- [
  有关部门制定医疗保险办法,应当对老年人给予照顾。
) T$ s7 n8 v/ S- B) A2 L  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医疗待遇必须得到保障。
* M: N/ r2 B4 ?# j  第二十六条 老年人患病,本人和赡养人确实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情况可以给予适当帮助,并可以提倡社会救助。; r8 T! o8 M! R. V- c% r9 ]3 g5 N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对七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就医,予以优先。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为老年病人设立家庭病床,开展巡回医疗等服务。" R) d% t% p; s
  提倡为老年人义诊。
! b! a$ ?3 i2 e& ?: y( ?2 W  第二十八条 国家采取措施,加强老年医学的研究和人才的培养,提高老年病的预防、治疗、科研水平。
8 f+ ]/ Y# y* n8 r2 v  开展各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普及老年保健知识,增强老年人自我保健意识。
. n/ ~& Z- S( L0 {7 G  第二十九条 老年人所在组织分配、调整或者出售住房,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标准照顾老年人的需要。+ T3 J* x2 f2 }$ ^) W0 x
  第三十条 新建或者改造城镇公共设施、居民区和住宅,应当考虑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建设适合老年人生活和活动的配套设施。
8 W; O, f5 h- B; E0 E4 E  第三十一条 老年人有继续受教育的权利。. S) a. ^; H9 g0 A) ~0 x* d) p" U
  国家发展老年教育,鼓励社会办好各类老年学校。! J5 F* q! M/ A2 `  ?
  各级人民政府对老年教育应当加强领导,统一规划。/ I/ ~- L2 |2 L7 _5 }9 {7 F' ?
  第三十二条 国家和社会采取措施,开展适合老年人的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 H3 g6 ~( M& U) {- C  第三十三条 国家鼓励、扶持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老年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公寓、老年医疗康复中心和老年文化体育活动场所等设施。, S# _5 q3 G2 g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逐步增加对老年福利事业的投入,兴办老年福利设施。
( w* D2 h( ?$ h( T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企业开发、生产、经营老年生活用品,适应老年人的需要。 0 g1 e# G# W* k% Y3 |' i! M
   第三十五条 发展社区服务,逐步建立适应老年人需要的生活服务、文化体育活动、疾病护理与康复等服务设施和网点。
+ i( F8 ~$ Y0 y( {% _- L9 C9 Y  发扬邻里互助的传统,提倡邻里间关心、帮助有困难的老年人。
* d) T$ C8 k) s6 X$ }" h% _  鼓励和支持社会志愿者为老年人服务。& k' a  w1 R, C1 S
  第三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条件,可以在参观、游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方面,对老年人给予优待和照顾。
/ o7 _+ [* H, U8 d% f  h  第三十七条 农村老年人不承担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
; P6 o7 }9 s, X  第三十八条 广播、电影、电视、报刊等应当反映老年人的生活,开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宣传,为老年人服务。4 d  E, f/ T1 U" F/ N& D" ~
  第三十九条 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缓交、减交或者免交;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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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参与社会发展
  第四十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重视、珍惜老年人的知识、技能和革命、建设经验,尊重他们的优良品德,发挥老年人的专长和作用。9 p$ }9 `. ]; t; A: Q
  第四十一条 国家应当为老年人参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创造条件。根据社会需要和可能,鼓励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从事下列活动:* w! J% L! M) W" O1 X  C
  (一)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社会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教育和艰苦奋斗等优良传统教育;
; e; K! G0 {. K" k  (二)传授文化和科技知识;: X- \  S1 P" k* `2 g( a& n/ s
  (三)提供咨询服务;
$ g, v8 U8 u( [( i& N) \  (四)依法参与科技开发和应用;
* |7 \# j+ ?/ `) I1 }/ {  (五)依法从事经营和生产活动;
+ s2 E0 h& H: v  v  (六)兴办社会公益事业;
7 S* P( R# d! Y8 a" G0 q$ \6 Q  (七)参与维护社会治安、协助调解民间纠纷;+ R2 X; Y6 I  V' H2 o# c  Q
  (八)参加其他社会活动。
' v( V3 [3 e( q- k& x1 x' X  第四十二条 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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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8 a3 V- ~) z3 a  t% b; m
  人民法院和有关部门,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应当依法及时受理,不得推诿、拖延。8 W1 l, k1 b; G2 N- x8 {
  第四十四条 不履行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职责的部门或者组织,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3 b; [/ y: Z8 Q4 d  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致使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其所在组织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U  w- w9 K6 Y: h; g' t) h  第四十五条 老年人与家庭成员因赡养、扶养或者住房、财产发生纠纷,可以要求家庭成员所在组织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 D2 \& y+ S2 ]2 l# v" w, W5 d+ Q
  调解前款纠纷时,对有过错的家庭成员,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0 @/ t9 M: C6 x; F" N! q5 @  人民法院对老年人追索赡养费或者扶养费的申请,可以依法裁定先予执行。8 c4 ~, R' Y" D& ]3 l/ r% R
  第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老年人、捏造事实诽谤老年人或者虐待老年人,情节较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 m) {, h: k% d  e  第四十七条 暴力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或者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K9 L# f  Y  第四十八条 家庭成员有盗窃、诈骗、抢夺、勒索、故意毁坏老年人财物,情节较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 J- `4 n2 }$ l( ]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风俗习惯的具体情况,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规定。6 [  e3 S1 ?. w0 s! m. [
  第五十条 本法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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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7 22:08 | 显示全部楼层
有法可依了还要有人执行啊~~~
4 U- {* ?+ y* D) |: j; I老吾老以及人之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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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23 21:05 | 显示全部楼层
有法可依了还要有人执行啊~~~$ x' I" x, Z! w) B/ P$ S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 - k# |1 J, q: Q%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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