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 p( y2 o, U.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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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W7 v3 W' L4 f, c
1996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三号公布
( ^5 v( B* }" m! k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年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美德,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 g( U8 K/ q! [, _* _- Z9 j 第二条 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 \- S G2 k
第三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健全对老年人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4 `/ V% T3 G N. L
第四条 国家保护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 M8 C, Q& z# l* h; c% M- \
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发展成果的权利。
6 v- @: l- k1 Q" u: _9 @ 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 t; ^3 c& x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步增加对老年事业的投入,并鼓励社会各方面投入,使老年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 H q. I4 h+ {4 S* e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具体机构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1 E7 x! n N u' m 第六条 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2 q* Q k( W, a- {7 R- `/ L8 B: ]. D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I ]) W+ G8 o# Z1 a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应当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
9 ]5 @2 T, r( z% {: y 第七条 全社会应当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宣传教育活动,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
- L9 N4 p, T2 r9 m1 z 青少年组织、学校和幼儿园应当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敬老、养老的道德教育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 w& B# C% v- ]$ F6 d$ f
提倡义务为老年人服务。
7 B8 g6 e! A" r/ h3 n( T' _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和敬老、养老成绩显著的组织、家庭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奖励。# M# b# ], d; n0 }3 x/ V9 G& g
第九条 老年人应当遵纪守法,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 z f( _( K3 h3 G6 M. I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十条 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 m2 Z1 G( v" K; J, o 第十一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8 L% P& N$ ~; ]9 ?( @8 @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 N$ ?# @8 O* }5 q$ r$ i3 l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3 k3 w4 _6 H# }) n
第十二条 赡养人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
) @! j* {3 r5 G* M2 Q 第十三条 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7 o; K& c0 `! Q
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
4 h7 n, a1 s! G p0 y 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L: h) l. I# W7 A% _, b
第十四条 赡养人有义务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6 e) f5 g; Q: y: t; g7 }9 p" [. ~
第十五条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4 C% S2 g% U# F4 r o+ e2 d8 U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 N) g* c3 c6 x! a; h2 Q 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0 Z ]- j( t6 Y1 u
第十六条 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b$ {& h _+ @2 S: U3 H5 Q' ^
由兄、姊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姊有扶养的义务。, k3 v$ b9 A' f9 c2 o% W. x8 G
第十七条 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并征得老年人同意。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赡养人所在组织监督协议的履行。
; [& B6 A7 Z2 ^ f 第十八条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
5 i( M# X. x2 @1 D 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7 Z% `" T+ Y } B, w9 y 第十九条 老年人有权依法处分个人的财产,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强行索取老年人的财物。" w/ b8 ?( P8 Y7 f( X
老年人有依法继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亲属遗产的权利,有接受赠予的权利。2 U. x _5 R) f& r1 G/ ~8 l- c
第三章 社会保障 第二十条 国家建立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 L" S( }# [# l( b5 Q0 j8 b5 I 第二十一条 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养老金和其他待遇应当得到保障。有关组织必须按时足额支付养老金,不得无故拖欠,不得挪用。
1 J4 k" T/ D) F) F- d- h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和职工工资增长的情况增加养老金。
]4 i- u, Z8 y8 g7 v6 R# i* n$ x 第二十二条 农村除根据情况建立养老保险制度外,有条件的还可以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
) X g4 G0 R! D5 W7 e N b2 C 第二十三条 城市的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救济。4 t* u* l; N+ t- X& S# F
农村的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担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的五保供养,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j7 L0 @2 l1 U+ i
第二十四条 鼓励公民或者组织与老年人签订扶养协议或者其他扶助协议。5 ~- i8 u" `9 z! L
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多种形式的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要。
1 D! x" c% p- I" r# T' a# v. S/ z4 n 有关部门制定医疗保险办法,应当对老年人给予照顾。
4 g0 g5 j; \- r5 P0 A6 P 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医疗待遇必须得到保障。
+ [& ]( Q! u4 [8 Q% z 第二十六条 老年人患病,本人和赡养人确实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情况可以给予适当帮助,并可以提倡社会救助。3 c0 ~) J' S9 d& t2 ^2 { _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对七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就医,予以优先。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为老年病人设立家庭病床,开展巡回医疗等服务。 t8 j1 K4 l0 w, @5 F8 P
提倡为老年人义诊。1 a: V) ?1 g) B
第二十八条 国家采取措施,加强老年医学的研究和人才的培养,提高老年病的预防、治疗、科研水平。0 h) @ l4 I1 ^3 R3 [$ Z
开展各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普及老年保健知识,增强老年人自我保健意识。. o& o$ e ~, S
第二十九条 老年人所在组织分配、调整或者出售住房,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标准照顾老年人的需要。
9 Z8 Y( N3 Y9 J+ T& J& t 第三十条 新建或者改造城镇公共设施、居民区和住宅,应当考虑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建设适合老年人生活和活动的配套设施。4 b7 h4 x- Q: J! `
第三十一条 老年人有继续受教育的权利。9 X7 A0 s3 z6 {) u0 x! J5 m4 S
国家发展老年教育,鼓励社会办好各类老年学校。) \3 H/ j5 i1 q; z4 v, `. n# _9 A
各级人民政府对老年教育应当加强领导,统一规划。
# d0 S9 @& m& t* h2 J 第三十二条 国家和社会采取措施,开展适合老年人的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7 @: J3 ^/ R$ P$ Q7 N
第三十三条 国家鼓励、扶持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老年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公寓、老年医疗康复中心和老年文化体育活动场所等设施。
3 z: B. I4 ?3 `0 J4 `& a( X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逐步增加对老年福利事业的投入,兴办老年福利设施。
) M) f+ Z+ j9 m7 n/ J! W g# s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企业开发、生产、经营老年生活用品,适应老年人的需要。
b0 f$ y9 N2 K4 v 第三十五条 发展社区服务,逐步建立适应老年人需要的生活服务、文化体育活动、疾病护理与康复等服务设施和网点。" g$ v5 J2 M9 P/ F3 i
发扬邻里互助的传统,提倡邻里间关心、帮助有困难的老年人。
; ]7 [7 U. {4 G% e, u8 w, h 鼓励和支持社会志愿者为老年人服务。
+ b9 z! y" z1 F6 g 第三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条件,可以在参观、游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方面,对老年人给予优待和照顾。
( r7 ?" X5 f. ]; h- K+ ] 第三十七条 农村老年人不承担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 T: p. x. G: _) n# @
第三十八条 广播、电影、电视、报刊等应当反映老年人的生活,开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宣传,为老年人服务。
) d" x/ Y1 U; M6 z0 Y8 M5 i 第三十九条 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缓交、减交或者免交;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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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参与社会发展 第四十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重视、珍惜老年人的知识、技能和革命、建设经验,尊重他们的优良品德,发挥老年人的专长和作用。
* A9 \- L+ P* T- c9 d 第四十一条 国家应当为老年人参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创造条件。根据社会需要和可能,鼓励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从事下列活动:2 D a) j! Q' _6 z
(一)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社会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教育和艰苦奋斗等优良传统教育;: ?# t" g5 w; h( H
(二)传授文化和科技知识;7 a6 d1 \* R' Q2 {
(三)提供咨询服务;
! e+ h" s, L8 t9 o (四)依法参与科技开发和应用;) {2 G0 s( `, _. _) q X
(五)依法从事经营和生产活动;
1 ^ G" ^3 {/ [ (六)兴办社会公益事业;( ^2 s. `2 O3 V! Q
(七)参与维护社会治安、协助调解民间纠纷;6 P- n6 B+ K0 P# L2 A4 V
(八)参加其他社会活动。3 B4 B" g, u* t- t( O
第四十二条 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9 w& x0 M* Q: a/ i0 U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 p' ^. c7 r9 y; t+ A+ T& t 人民法院和有关部门,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应当依法及时受理,不得推诿、拖延。9 Q$ V5 W% Q" o3 |
第四十四条 不履行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职责的部门或者组织,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s. g; o7 G2 |6 n3 Y/ o V
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致使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其所在组织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 x. b* `* c/ t$ |* H) R; R 第四十五条 老年人与家庭成员因赡养、扶养或者住房、财产发生纠纷,可以要求家庭成员所在组织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v4 b/ \- n2 b3 V( D% H" _& s 调解前款纠纷时,对有过错的家庭成员,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0 I' L4 D; Z" g 人民法院对老年人追索赡养费或者扶养费的申请,可以依法裁定先予执行。
; f$ M [# d+ s. p! L X) k 第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老年人、捏造事实诽谤老年人或者虐待老年人,情节较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U( g/ c8 I: R! ~; b
第四十七条 暴力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或者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0 f$ ]' {: u% n4 e8 Z& v5 O! B
第四十八条 家庭成员有盗窃、诈骗、抢夺、勒索、故意毁坏老年人财物,情节较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u7 `- A0 A; J* d4 a! d" N# k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风俗习惯的具体情况,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规定。
+ X5 n3 W( X" @% Q% `8 N 第五十条 本法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A2 `% v/ s9 M/ s8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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