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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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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7 15: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 k: G! ^5 g, C
3 W2 Z( f5 e; W& K; I. D1 [
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8 f0 X& `+ u4 |1996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三号公布( f: f$ ~1 Y# ]' x' p  L+ p
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年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美德,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 h4 ?& g+ j8 G3 J2 }9 N  第二条 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6 [% |. M. \. ~( H; f  第三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健全对老年人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E, k; n+ {% B1 W: X" b; T' n. Z
  第四条 国家保护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1 v- E. m; R6 z
  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发展成果的权利。* `4 ^4 U% w# G1 P- m; k
  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 a# Q' |  ?) J" J  T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步增加对老年事业的投入,并鼓励社会各方面投入,使老年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d" q" ]7 o4 y( R- {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具体机构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o8 E; S' `/ S1 ?
  第六条 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Q. d& E* K4 m. C; N- V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8 [( [8 `" T3 s) C" H8 R% x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应当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9 j- D) |- |1 N0 e: a
  第七条 全社会应当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宣传教育活动,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0 g7 P" ]9 B0 |, G6 y- o0 v
  青少年组织、学校和幼儿园应当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敬老、养老的道德教育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 \) M9 [, v2 K- Z- p
  提倡义务为老年人服务。: F" p! r( G7 X  H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和敬老、养老成绩显著的组织、家庭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奖励。% U/ c) R" b$ H/ f' k. s" y
  第九条 老年人应当遵纪守法,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G) \/ g, A9 {9 r6 f. L6 b$ i
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十条 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年人。4 c- j8 M  L+ d& F+ W7 V6 e
  第十一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 h  L* F$ I' J- l5 T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 t" w* I0 v8 T2 k3 F( Q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a) A# W  I% _; `8 t
  第十二条 赡养人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 s! F* c! K  {: V# r1 O2 K5 _
  第十三条 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 F6 U1 Q& @+ a& k( L; ^  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3 ]2 n# J8 v: Q6 q& A; I* l
  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s- l" i8 g- f
  第十四条 赡养人有义务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
- b9 I0 G) [" [. w  第十五条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y7 ^# T' B$ q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1 B  t* \% y$ C, w. w+ F. }
  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 Z  |" v( {! |8 Y! h8 t$ |; p7 X  第十六条 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J+ p; }0 E) Z
  由兄、姊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姊有扶养的义务。
% D$ z- e+ E. V& |  第十七条 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并征得老年人同意。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赡养人所在组织监督协议的履行。
1 ~6 Q6 _/ y( @' T7 \  K, _9 ]  第十八条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
2 H" x1 R; f0 `- Z2 K/ s' ~: U  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7 s: Y0 V1 d' e) {  第十九条 老年人有权依法处分个人的财产,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强行索取老年人的财物。
7 a! H3 w* H; n+ L1 t6 c- L  老年人有依法继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亲属遗产的权利,有接受赠予的权利。( W, j9 c) s( z" X& @
第三章 社会保障
  第二十条 国家建立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 I5 m7 ^  S& d: w  第二十一条 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养老金和其他待遇应当得到保障。有关组织必须按时足额支付养老金,不得无故拖欠,不得挪用。
: l/ \7 B+ O8 l4 T( j6 Q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和职工工资增长的情况增加养老金。0 e6 u- s" Y/ S6 X4 }
  第二十二条 农村除根据情况建立养老保险制度外,有条件的还可以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
8 Y5 |1 S5 R& y* s7 Y* t" o& }  第二十三条 城市的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救济。+ ?% U7 {1 n$ ?3 T* W5 {
  农村的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担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的五保供养,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8 S/ T5 i; ^& r" Z- n4 a
  第二十四条 鼓励公民或者组织与老年人签订扶养协议或者其他扶助协议。
. m# u9 b% c# |- I  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多种形式的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要。1 R' G" t, F7 M1 _6 s' L  c
  有关部门制定医疗保险办法,应当对老年人给予照顾。
/ H; y6 y7 T) J6 k  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医疗待遇必须得到保障。
/ N6 V  K0 b9 X4 P5 l  第二十六条 老年人患病,本人和赡养人确实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情况可以给予适当帮助,并可以提倡社会救助。( C9 R7 G8 S4 |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对七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就医,予以优先。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为老年病人设立家庭病床,开展巡回医疗等服务。8 g5 W) Q+ [$ a' N
  提倡为老年人义诊。
4 D! l: h* W. e$ D9 V4 `/ X  第二十八条 国家采取措施,加强老年医学的研究和人才的培养,提高老年病的预防、治疗、科研水平。* v1 }0 Z8 M: v- y5 j
  开展各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普及老年保健知识,增强老年人自我保健意识。4 A5 n; _6 D9 ?2 L5 P
  第二十九条 老年人所在组织分配、调整或者出售住房,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标准照顾老年人的需要。
7 a) t# P0 P1 O# |  G9 i  第三十条 新建或者改造城镇公共设施、居民区和住宅,应当考虑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建设适合老年人生活和活动的配套设施。
  }. X. m2 ^' s/ G# g7 N- m  第三十一条 老年人有继续受教育的权利。
4 Y/ b1 {" q' ?! O  国家发展老年教育,鼓励社会办好各类老年学校。
0 @7 }, J% R6 W: e3 B( v" ]' G  P  各级人民政府对老年教育应当加强领导,统一规划。, w$ [  ~$ x$ D4 i0 w6 i) j
  第三十二条 国家和社会采取措施,开展适合老年人的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6 S9 R1 b- |' D' Z# n# S  第三十三条 国家鼓励、扶持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老年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公寓、老年医疗康复中心和老年文化体育活动场所等设施。
/ G) [0 g  K1 W9 R  |% q* G/ D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逐步增加对老年福利事业的投入,兴办老年福利设施。
3 l, j% Q& |. j  `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企业开发、生产、经营老年生活用品,适应老年人的需要。 
6 r* f- Y) X8 C$ I. T  X   第三十五条 发展社区服务,逐步建立适应老年人需要的生活服务、文化体育活动、疾病护理与康复等服务设施和网点。1 U7 n+ q: p  V' F
  发扬邻里互助的传统,提倡邻里间关心、帮助有困难的老年人。
6 i' G# h) T3 }, ~; S! M  鼓励和支持社会志愿者为老年人服务。
1 w8 z% A5 i1 A( L1 A4 t  第三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条件,可以在参观、游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方面,对老年人给予优待和照顾。* |4 n* P- W/ c7 j* {; ?6 B
  第三十七条 农村老年人不承担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
5 o8 j8 O3 i/ m# s# H5 \9 t4 R  第三十八条 广播、电影、电视、报刊等应当反映老年人的生活,开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宣传,为老年人服务。5 d8 ?  b; K4 b: \: `9 L
  第三十九条 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缓交、减交或者免交;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j6 H' V1 ~- D2 `" u3 n* ?# d#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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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参与社会发展
  第四十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重视、珍惜老年人的知识、技能和革命、建设经验,尊重他们的优良品德,发挥老年人的专长和作用。
1 ^/ h* K% \; l) \6 ?( W' Z% A  第四十一条 国家应当为老年人参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创造条件。根据社会需要和可能,鼓励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从事下列活动:9 F2 c* x. a& E  {
  (一)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社会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教育和艰苦奋斗等优良传统教育;
: ?) T7 Q: ~9 M: T$ ^  E4 C% l  (二)传授文化和科技知识;  j5 }# ^/ r' o5 B0 o2 W8 ^
  (三)提供咨询服务;& ?3 ?+ V  F' [6 Q+ ?8 I; C4 e& N
  (四)依法参与科技开发和应用;
- I- ]+ M; E) S  (五)依法从事经营和生产活动;
4 z2 @& {& d9 r  (六)兴办社会公益事业;, s" u7 U$ X0 K9 o! L) N
  (七)参与维护社会治安、协助调解民间纠纷;# ]: x% o2 Y1 Z0 I
  (八)参加其他社会活动。
- ~9 V+ Z6 Y$ t4 [$ c  第四十二条 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 X5 a& o  I$ ^( I#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4 m& s; O- }* h, F9 a
  人民法院和有关部门,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应当依法及时受理,不得推诿、拖延。
' X7 T! M+ ?; ~8 C1 ~$ n/ N  第四十四条 不履行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职责的部门或者组织,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J, u, k9 P/ {' K4 N3 ~
  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致使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其所在组织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z7 w7 e  H* Y
  第四十五条 老年人与家庭成员因赡养、扶养或者住房、财产发生纠纷,可以要求家庭成员所在组织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_" v3 l; m% p7 X7 Y  调解前款纠纷时,对有过错的家庭成员,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 A* S5 \4 @, n5 F& A' M7 L1 W9 Q
  人民法院对老年人追索赡养费或者扶养费的申请,可以依法裁定先予执行。
1 {: h1 T& U* y# w- {& `2 `  第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老年人、捏造事实诽谤老年人或者虐待老年人,情节较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d$ z& H/ W1 g$ Z. q* Q  第四十七条 暴力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或者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8 N9 q  z1 b9 j
  第四十八条 家庭成员有盗窃、诈骗、抢夺、勒索、故意毁坏老年人财物,情节较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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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风俗习惯的具体情况,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规定。* j; @- I' Z* d. L) c% H$ ?$ b8 O
  第五十条 本法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f3 S# m) s1 ]8 \9 {, U*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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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7 22:08 | 显示全部楼层
有法可依了还要有人执行啊~~~1 a1 [: D3 P8 F0 P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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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23 21:05 | 显示全部楼层
有法可依了还要有人执行啊~~~
7 ~+ j% \! p$ v6 R4 k; X4 d老吾老以及人之老~~ - X7 p7 n8 X( V' `9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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