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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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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7 15: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 K( \8 k: R6 w* }1 n( Q
% s; K. v! t5 `' ~
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9 m8 n4 f- H3 _" |1996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三号公布
9 P- j4 T3 z4 p) ~- Z; {' S4 E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年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美德,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Z% u& y' J/ k! b4 i2 ^
  第二条 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1 C6 _( `# o$ _+ r
  第三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健全对老年人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 B) n2 M0 C# Z* b! g; H+ `  第四条 国家保护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
0 l5 _* b% {- V, I7 V  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发展成果的权利。
. |( r+ M" j  `  ^3 g" i4 Z$ t- C  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 j" j  R0 S- e) M! [( `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步增加对老年事业的投入,并鼓励社会各方面投入,使老年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 M6 f- Q9 g% E; x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具体机构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a4 l5 b: R! `' M% u0 \
  第六条 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L1 @, Z' t5 j- X+ E1 S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8 ]; i1 `3 J: I8 y+ G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应当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
5 U8 c6 g+ W) Q, ^: P  第七条 全社会应当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宣传教育活动,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4 [. z6 ^* |8 |  z0 `/ k7 t
  青少年组织、学校和幼儿园应当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敬老、养老的道德教育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
# O' `1 \: s4 [* ?) V4 [$ H; W# J  提倡义务为老年人服务。% J1 H, I9 `( k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和敬老、养老成绩显著的组织、家庭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奖励。$ k  [* \& i! w( {2 Z3 X
  第九条 老年人应当遵纪守法,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 X$ j- d: c; v9 C) M4 W, o
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十条 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0 ^, n: i2 A; p( {7 i* N  第十一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9 P# N4 j% }( R/ H* x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9 D2 Z1 t1 @; P1 `& x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 [1 _- M' r7 m" h8 x8 K  第十二条 赡养人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  A: c( M$ ]) t, ~
  第十三条 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 Q" Z8 Z5 n( e) `! R# V  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
+ c. P5 C) P+ t" a/ f! t. q) Q  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 I% c# U- x) K* W: n- \  第十四条 赡养人有义务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
  L2 Y% ?# j9 c( Y; P* n  第十五条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 H/ q9 E$ N4 k: D, j+ h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U& N  w4 j& `
  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 T4 {6 w- C% T: l; ~. e  第十六条 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 a, s" r( E8 e/ V1 P" z  由兄、姊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姊有扶养的义务。
  K% |6 M8 h& o5 g3 D! _7 ?5 e  第十七条 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并征得老年人同意。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赡养人所在组织监督协议的履行。4 p# ?+ `# @- n; C$ D$ ~3 x
  第十八条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
5 {% f  u5 O% J3 K$ @  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 ?# ~$ i% w: ]0 R  第十九条 老年人有权依法处分个人的财产,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强行索取老年人的财物。* t2 k; v  t( v; M6 @3 q1 d* E7 L
  老年人有依法继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亲属遗产的权利,有接受赠予的权利。
6 Q4 O4 ?* R8 m+ u& ?$ _+ d
第三章 社会保障
  第二十条 国家建立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0 G2 G) }! _- \5 Z  第二十一条 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养老金和其他待遇应当得到保障。有关组织必须按时足额支付养老金,不得无故拖欠,不得挪用。
) Q; v/ m/ y* l) q6 a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和职工工资增长的情况增加养老金。
; G4 ^2 m# ?- d' o$ S6 H' _. J  第二十二条 农村除根据情况建立养老保险制度外,有条件的还可以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2 U" O7 c# n  _
  第二十三条 城市的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救济。
, J. X  N3 A! }+ \8 B  ?% b0 h  农村的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担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的五保供养,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j" f0 e5 M: y9 }* Z5 O/ n  D4 l. b
  第二十四条 鼓励公民或者组织与老年人签订扶养协议或者其他扶助协议。& \' C, P9 M2 U
  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多种形式的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要。) W) p% J7 |" s' f# P
  有关部门制定医疗保险办法,应当对老年人给予照顾。1 H: A1 w$ y; O
  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医疗待遇必须得到保障。
4 m, `, o2 W4 U" X/ h  第二十六条 老年人患病,本人和赡养人确实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情况可以给予适当帮助,并可以提倡社会救助。# I1 E8 o' F  D0 i9 l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对七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就医,予以优先。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为老年病人设立家庭病床,开展巡回医疗等服务。) ]: z% i$ D4 i, \/ n( T
  提倡为老年人义诊。& o, j( _! Z5 ~" v9 Z
  第二十八条 国家采取措施,加强老年医学的研究和人才的培养,提高老年病的预防、治疗、科研水平。  Q. W' [1 D, B: P" E
  开展各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普及老年保健知识,增强老年人自我保健意识。
" T# b( M3 \- w" \9 J' W0 h* O  第二十九条 老年人所在组织分配、调整或者出售住房,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标准照顾老年人的需要。
; j8 O! ~8 W( G1 a/ |+ K/ T  第三十条 新建或者改造城镇公共设施、居民区和住宅,应当考虑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建设适合老年人生活和活动的配套设施。
. ], V- C5 U, w+ @  第三十一条 老年人有继续受教育的权利。
! i* O2 i$ `3 K+ [3 e) @. k5 J/ O  国家发展老年教育,鼓励社会办好各类老年学校。
; H& T7 d5 a$ I. C  G8 p4 {3 {3 M  各级人民政府对老年教育应当加强领导,统一规划。
; Y- y, ?  ]0 c- w4 C  ]  第三十二条 国家和社会采取措施,开展适合老年人的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N& b: w( k. _3 l% W' \
  第三十三条 国家鼓励、扶持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老年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公寓、老年医疗康复中心和老年文化体育活动场所等设施。
( J" T0 D3 a" o. [0 z/ L/ m9 f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逐步增加对老年福利事业的投入,兴办老年福利设施。2 h4 H- K( N8 A1 `" v) D3 x( e+ ?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企业开发、生产、经营老年生活用品,适应老年人的需要。 
: `: z# Q" v8 O# c! F" h   第三十五条 发展社区服务,逐步建立适应老年人需要的生活服务、文化体育活动、疾病护理与康复等服务设施和网点。
, P# _$ T: z( o5 L& u5 b  发扬邻里互助的传统,提倡邻里间关心、帮助有困难的老年人。
5 I& [/ c. v7 I3 ]9 t6 u  鼓励和支持社会志愿者为老年人服务。. E) i0 E8 K5 k/ e4 Y% _9 _6 j
  第三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条件,可以在参观、游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方面,对老年人给予优待和照顾。, h2 p% c6 G$ f3 S4 q2 ]2 Z  V
  第三十七条 农村老年人不承担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 ~% a0 J) X+ p+ P' \) o
  第三十八条 广播、电影、电视、报刊等应当反映老年人的生活,开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宣传,为老年人服务。! J* F0 n* e: y' n2 M2 h
  第三十九条 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缓交、减交或者免交;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3 L9 B8 B, @1 i/ K%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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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参与社会发展
  第四十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重视、珍惜老年人的知识、技能和革命、建设经验,尊重他们的优良品德,发挥老年人的专长和作用。
. i6 @9 F& p) P% E+ ]0 C  第四十一条 国家应当为老年人参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创造条件。根据社会需要和可能,鼓励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从事下列活动:
7 {5 O; z2 ~  t) F6 G  (一)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社会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教育和艰苦奋斗等优良传统教育;
6 ?- C* z$ |& f& {2 b; A  (二)传授文化和科技知识;! n9 K0 y$ z# t0 f; T" r
  (三)提供咨询服务;9 m2 k1 `  G1 D" n9 [
  (四)依法参与科技开发和应用;
' {0 t0 Y6 `- A  (五)依法从事经营和生产活动;' k5 u% P  f1 d3 a8 F4 j+ }8 C
  (六)兴办社会公益事业;
, a5 d  R& ~. D$ c3 j: @9 W  (七)参与维护社会治安、协助调解民间纠纷;
- E, K7 t/ \3 _+ s' C' l0 }  (八)参加其他社会活动。5 v# Z7 r: X# j% b3 p: m' H$ x( F
  第四十二条 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 e. a9 H8 c7 ]1 u  v; A) }. V" m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n& I! K9 @# r! G! a
  人民法院和有关部门,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应当依法及时受理,不得推诿、拖延。- f0 W/ d& f7 n1 ~5 P& s
  第四十四条 不履行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职责的部门或者组织,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4 d7 q6 m4 ^; w
  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致使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其所在组织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S+ v) D& L( [3 j
  第四十五条 老年人与家庭成员因赡养、扶养或者住房、财产发生纠纷,可以要求家庭成员所在组织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P* j7 G1 J" D( T, ?0 G
  调解前款纠纷时,对有过错的家庭成员,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 t, o$ o; l. H2 F: ^  人民法院对老年人追索赡养费或者扶养费的申请,可以依法裁定先予执行。7 K9 m; a, D# W3 p. v1 q
  第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老年人、捏造事实诽谤老年人或者虐待老年人,情节较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5 ?' s5 k7 Q5 f6 D7 b7 g  第四十七条 暴力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或者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D& j! \+ A2 K1 b9 G9 c
  第四十八条 家庭成员有盗窃、诈骗、抢夺、勒索、故意毁坏老年人财物,情节较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 x; P1 h% z) ]& k/ j3 J4 q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风俗习惯的具体情况,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规定。# K! \8 E6 t- ]9 L+ J( r
  第五十条 本法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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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7 22:08 | 显示全部楼层
有法可依了还要有人执行啊~~~( u5 [7 L" t$ k2 s# y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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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23 21:05 | 显示全部楼层
有法可依了还要有人执行啊~~~
  r& J/ h1 k5 v) |7 H4 p. m4 m老吾老以及人之老~~
% p. @8 N/ _  j, s- N) N3 a7 H尊重他人成果,转载请注明本文来自:清流社工网(http://www.qingl.net/)。详细出处请参考:http://www.qingl.net/viewthread. ... 6amp%3Btypeid%3D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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