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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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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7 15: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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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4 C6 j/ U' X0 O5 M; U& I: Z1996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三号公布
# ^; A' D4 Z, _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年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美德,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k. J5 m& L2 K7 ~7 v
  第二条 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1 {9 m" k% n  V  第三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健全对老年人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 q! `: V  N* ?' J# V  第四条 国家保护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
- c- b' ^0 Y; U& a& F! T$ w4 k& O  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发展成果的权利。& ]$ m( m( H! S& d1 b( Y# Z4 [9 P
  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 U2 [! \2 F& H8 ?9 s3 k) K( K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步增加对老年事业的投入,并鼓励社会各方面投入,使老年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9 a- C  q2 X8 Q. s. ?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具体机构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r. a4 g* E6 s- Z  第六条 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 W: y/ V) @; u2 p+ g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 B8 {+ U- i, S( ?! D9 _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应当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
$ w* M* W9 |# k# M  第七条 全社会应当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宣传教育活动,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
+ Z+ ~% ~8 B0 t- j* s  青少年组织、学校和幼儿园应当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敬老、养老的道德教育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
6 v. \) P& ~9 r+ d& A  提倡义务为老年人服务。
0 j( n) f% N+ D- Z, W5 S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和敬老、养老成绩显著的组织、家庭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奖励。
) B2 F0 T/ ^0 W# ^8 T* d& K  第九条 老年人应当遵纪守法,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7 T! z" b2 q2 F
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十条 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年人。5 x" X0 e/ T3 D( U' O
  第十一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 U' v# M9 `0 T2 Q2 K+ k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9 t; N) r1 [! L( e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9 b$ H; @- `2 ^. Z6 k# s* o
  第十二条 赡养人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
0 {3 E  ~0 J9 O  第十三条 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5 P9 o# B% b) m5 Q  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
0 P8 Y. r- l. S( L. q  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7 L% v' j! N/ i7 i6 E# |  第十四条 赡养人有义务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 w3 f1 O9 |. O$ ~  ]  f. A
  第十五条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 a  P5 k% a* D- Q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T: U- N: ~: L& @4 X# W
  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 M3 v* Z: Z  C  l$ N  第十六条 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Z: W3 `9 T% j! c6 C# }2 u4 y
  由兄、姊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姊有扶养的义务。
0 I5 H: U# o% R+ O( s1 S7 y9 M8 R7 y  第十七条 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并征得老年人同意。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赡养人所在组织监督协议的履行。/ a- l" O& D* b- Z
  第十八条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 R! T, n0 e' Y
  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 l" E' H' z, k; T% r. R  第十九条 老年人有权依法处分个人的财产,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强行索取老年人的财物。* ]% S" [$ I! b4 ^$ v$ P( Y' J) N
  老年人有依法继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亲属遗产的权利,有接受赠予的权利。& w: }) U& i! I6 Y0 T/ O
第三章 社会保障
  第二十条 国家建立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 w8 f/ B! B1 V  第二十一条 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养老金和其他待遇应当得到保障。有关组织必须按时足额支付养老金,不得无故拖欠,不得挪用。$ Y. O) k  O5 \  x3 L" M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和职工工资增长的情况增加养老金。' B0 U6 |& l+ ?+ }8 [2 K
  第二十二条 农村除根据情况建立养老保险制度外,有条件的还可以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 y* D. j3 m6 s$ V, q9 f
  第二十三条 城市的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救济。/ C5 N- |( X7 n" `  M
  农村的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担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的五保供养,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q- c, {! O  L( J
  第二十四条 鼓励公民或者组织与老年人签订扶养协议或者其他扶助协议。
  J' _7 V% M: A& A- J& E) ^; |  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多种形式的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要。2 r4 o& i# t8 \% M
  有关部门制定医疗保险办法,应当对老年人给予照顾。
' i2 O& U& {% T, L  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医疗待遇必须得到保障。) u/ R  l' X* x* v8 }( S
  第二十六条 老年人患病,本人和赡养人确实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情况可以给予适当帮助,并可以提倡社会救助。( w8 {  p4 |2 s& x3 I- f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对七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就医,予以优先。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为老年病人设立家庭病床,开展巡回医疗等服务。( e* y& W  |" A7 n
  提倡为老年人义诊。8 c7 G$ p4 V% K. w. w' A
  第二十八条 国家采取措施,加强老年医学的研究和人才的培养,提高老年病的预防、治疗、科研水平。
1 J0 V+ T) f$ _/ _; I; l  开展各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普及老年保健知识,增强老年人自我保健意识。( p" S; J. H9 v6 }2 Y3 L1 m
  第二十九条 老年人所在组织分配、调整或者出售住房,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标准照顾老年人的需要。
1 H; R" [9 w  C9 o" }2 y7 h  第三十条 新建或者改造城镇公共设施、居民区和住宅,应当考虑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建设适合老年人生活和活动的配套设施。
* C1 G/ a- b4 j4 _  第三十一条 老年人有继续受教育的权利。) M/ p# a& t& b& O4 d7 ?6 p5 u
  国家发展老年教育,鼓励社会办好各类老年学校。
' Q/ P# C, ^& I  I/ O. p' v  各级人民政府对老年教育应当加强领导,统一规划。7 R/ e8 ~; c! ?
  第三十二条 国家和社会采取措施,开展适合老年人的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9 A5 I) m+ r3 v. r
  第三十三条 国家鼓励、扶持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老年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公寓、老年医疗康复中心和老年文化体育活动场所等设施。
) O! ?% y" V' f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逐步增加对老年福利事业的投入,兴办老年福利设施。
, C6 C' _% w, d/ {. t8 r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企业开发、生产、经营老年生活用品,适应老年人的需要。 
7 F' b5 h% ~; [0 I2 y   第三十五条 发展社区服务,逐步建立适应老年人需要的生活服务、文化体育活动、疾病护理与康复等服务设施和网点。2 M9 Y* {* {  {5 B0 }) l! R9 d
  发扬邻里互助的传统,提倡邻里间关心、帮助有困难的老年人。
" l% [9 @: o* Q) Z" `- E* s  鼓励和支持社会志愿者为老年人服务。& B2 p/ ~7 K! T" W* R
  第三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条件,可以在参观、游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方面,对老年人给予优待和照顾。
, y8 W" V, m) v! {  第三十七条 农村老年人不承担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0 w' `# b  S  m$ P  X
  第三十八条 广播、电影、电视、报刊等应当反映老年人的生活,开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宣传,为老年人服务。
  n* M' u5 T- Z- g' K  第三十九条 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缓交、减交或者免交;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i6 B8 C  Q6 E0 ^- v!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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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参与社会发展
  第四十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重视、珍惜老年人的知识、技能和革命、建设经验,尊重他们的优良品德,发挥老年人的专长和作用。! D' q- [2 s2 v+ e6 J: N8 l: B
  第四十一条 国家应当为老年人参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创造条件。根据社会需要和可能,鼓励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从事下列活动:
# j1 ?: e& L$ |6 @  (一)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社会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教育和艰苦奋斗等优良传统教育;
$ [+ s: ~8 t, K! Z+ W0 i  (二)传授文化和科技知识;4 ~: G! X' ]+ \
  (三)提供咨询服务;0 l( n5 u/ R9 Z6 {) Z
  (四)依法参与科技开发和应用;
. V$ z- c: E5 Z! V; l  (五)依法从事经营和生产活动;
/ `: k/ }% A6 K7 B  (六)兴办社会公益事业;
0 y, N# v7 X4 j6 M/ q1 s  (七)参与维护社会治安、协助调解民间纠纷;& |4 T+ W& t; _$ R4 L
  (八)参加其他社会活动。
' j0 o: o! q5 e+ s! m6 @1 F2 J  第四十二条 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
  ?1 I3 ^& j- T/ k' T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 q5 ]  y' X8 w5 k( t% _  人民法院和有关部门,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应当依法及时受理,不得推诿、拖延。, ?# N$ K1 K  r6 S4 ?
  第四十四条 不履行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职责的部门或者组织,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 D% \! b+ X' ]$ F' T; R5 c. u3 |' v  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致使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其所在组织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K: D5 I1 C) V8 z
  第四十五条 老年人与家庭成员因赡养、扶养或者住房、财产发生纠纷,可以要求家庭成员所在组织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D9 d4 p) ~% _# Q! k* P  E
  调解前款纠纷时,对有过错的家庭成员,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0 p: C  u- ~* @& [  人民法院对老年人追索赡养费或者扶养费的申请,可以依法裁定先予执行。0 L$ x7 s: z8 G
  第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老年人、捏造事实诽谤老年人或者虐待老年人,情节较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8 R. l( P- ~  u* [) H  第四十七条 暴力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或者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 q7 _: ]: Y9 R+ [; h  第四十八条 家庭成员有盗窃、诈骗、抢夺、勒索、故意毁坏老年人财物,情节较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g7 `0 X" t) Z2 J' |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风俗习惯的具体情况,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规定。& P/ S5 a9 m5 z9 A6 v
  第五十条 本法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 \4 ^% r4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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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7 22:08 | 显示全部楼层
有法可依了还要有人执行啊~~~/ l( N1 {8 A& F/ @  G( v: H! A: m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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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23 21:05 | 显示全部楼层
有法可依了还要有人执行啊~~~2 E* _; ]% i  O! V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 ' X) `+ {. o: R*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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