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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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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7 15: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 E: G5 z0 Y+ D3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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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 L, U6 }0 z: m8 O* t8 Z1996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三号公布& c; a' u. i: o. }: f5 ^( H$ A
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年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美德,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 w4 j1 A, N/ _" r! C
  第二条 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 p" E8 s8 V6 Z7 u. T- e* F% N  第三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健全对老年人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6 u* e4 Q' J; c% I9 B! w
  第四条 国家保护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
. d! I* L" \1 f/ e! i3 y: X9 x' N  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发展成果的权利。3 U. H) ]; G/ ?+ W1 v
  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6 U; ?- f- P/ y" N' ]7 E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步增加对老年事业的投入,并鼓励社会各方面投入,使老年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4 b( g+ b% }4 m1 b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具体机构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3 o+ F+ Q, G6 {1 i
  第六条 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 R, ~! h; c. n; q! U. }7 }- Z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7 C0 D( z1 j3 z( I7 K, M( H( J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应当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 x, G+ @% Z. y; E1 A& Y
  第七条 全社会应当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宣传教育活动,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  [2 j! N) p: f8 D8 [
  青少年组织、学校和幼儿园应当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敬老、养老的道德教育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
( H9 w  ^) _7 l: }  提倡义务为老年人服务。% p5 |5 k( q1 h1 |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和敬老、养老成绩显著的组织、家庭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奖励。! A& j# Q# i/ s8 O9 g0 \: u' N! ]
  第九条 老年人应当遵纪守法,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8 D- x. t# {3 y0 t; A
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十条 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年人。1 Y/ j; m- D3 p  o
  第十一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7 ~* `$ _" ~- Z+ I1 _" d# v1 ^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7 C/ a, }7 P: `% ^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4 z+ O9 S  Q* j, d( L% V* G: y  第十二条 赡养人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 n; U* B4 W. Z, G5 H/ d( d
  第十三条 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U! b+ ?4 C  y# B$ @  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
0 w6 X6 h' b& `$ q3 I  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4 {! O- [' d6 i$ u* n9 c  第十四条 赡养人有义务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
1 h& B- J8 A" H0 Y2 K4 c9 Z9 g3 u  第十五条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P5 u6 ]5 y. Q1 V: Z" e7 \  t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 k+ i; }+ w2 N3 Q4 f$ V+ c4 P  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8 H9 k4 j1 B- A5 b2 D: \
  第十六条 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R! ?) G1 Z% z' i  t
  由兄、姊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姊有扶养的义务。
6 x/ Z4 ?* ~8 ~, D% o/ ~4 W  第十七条 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并征得老年人同意。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赡养人所在组织监督协议的履行。5 c- l2 Z1 v5 {8 G' U$ v
  第十八条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 E( f2 d, m. d" [' t
  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 A' k' Y% R2 T1 U' y7 Z! H) _  第十九条 老年人有权依法处分个人的财产,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强行索取老年人的财物。  ?& s$ s9 H; U! R6 W: A+ x* j' o
  老年人有依法继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亲属遗产的权利,有接受赠予的权利。5 n" r: x  A, F9 q0 C
第三章 社会保障
  第二十条 国家建立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 f0 M$ i( V" |7 ]# P6 r, V+ `  第二十一条 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养老金和其他待遇应当得到保障。有关组织必须按时足额支付养老金,不得无故拖欠,不得挪用。: a/ V% {7 h9 e; Y8 W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和职工工资增长的情况增加养老金。
6 Y' ?3 z3 ~: K3 ]4 B/ |) M! X  第二十二条 农村除根据情况建立养老保险制度外,有条件的还可以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
5 O' g$ t9 ?: p0 V+ f  第二十三条 城市的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救济。
, {! a6 k6 x- q: y# [; B7 B- w  农村的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担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的五保供养,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1 J$ Y& C7 I5 H6 I$ Z  第二十四条 鼓励公民或者组织与老年人签订扶养协议或者其他扶助协议。
* X: d$ Q5 s( f7 K) b* a0 {  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多种形式的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要。, q" g. i( \* V* i# Z' T
  有关部门制定医疗保险办法,应当对老年人给予照顾。6 s. h, R! Q1 p  n
  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医疗待遇必须得到保障。; Q. ?- x& ]  p( @7 W6 v$ q
  第二十六条 老年人患病,本人和赡养人确实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情况可以给予适当帮助,并可以提倡社会救助。
& Q& ]) O0 g/ v+ |4 d  {3 h6 g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对七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就医,予以优先。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为老年病人设立家庭病床,开展巡回医疗等服务。4 A7 P5 w( l' ?3 p6 q1 ?% b' I/ ]9 S+ j
  提倡为老年人义诊。8 m& p- q0 n# K9 x
  第二十八条 国家采取措施,加强老年医学的研究和人才的培养,提高老年病的预防、治疗、科研水平。
$ m6 N: M/ d2 n9 N  W6 R$ |7 i) p9 J7 ^  开展各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普及老年保健知识,增强老年人自我保健意识。% `: n7 ^2 Q1 ?. T
  第二十九条 老年人所在组织分配、调整或者出售住房,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标准照顾老年人的需要。
+ J3 W! R$ L8 w8 c, u! k  第三十条 新建或者改造城镇公共设施、居民区和住宅,应当考虑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建设适合老年人生活和活动的配套设施。
8 d3 _- g/ A* T( q  第三十一条 老年人有继续受教育的权利。% K0 T5 o' k, Z
  国家发展老年教育,鼓励社会办好各类老年学校。
$ f$ f& M/ v* t: U: B3 j, z  各级人民政府对老年教育应当加强领导,统一规划。
3 O3 H$ O& G' v/ q/ h4 h2 D7 }% k  第三十二条 国家和社会采取措施,开展适合老年人的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 H. C0 g$ W$ R! C4 C# A" N  第三十三条 国家鼓励、扶持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老年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公寓、老年医疗康复中心和老年文化体育活动场所等设施。
4 _3 P' \  L  i7 j5 d7 ^; }+ R# T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逐步增加对老年福利事业的投入,兴办老年福利设施。, I! S4 }; Y$ ]+ Y4 L+ ^* R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企业开发、生产、经营老年生活用品,适应老年人的需要。 
5 X9 f2 z  O- B/ K  w   第三十五条 发展社区服务,逐步建立适应老年人需要的生活服务、文化体育活动、疾病护理与康复等服务设施和网点。/ M- ]' b* M) Z
  发扬邻里互助的传统,提倡邻里间关心、帮助有困难的老年人。
- W/ Z9 S1 F& W8 q( p% |3 G  鼓励和支持社会志愿者为老年人服务。
, H6 X( o% g$ p  P- ~  第三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条件,可以在参观、游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方面,对老年人给予优待和照顾。8 R$ Y  k9 I: p) c. p! O
  第三十七条 农村老年人不承担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 O* u4 ^$ k: R
  第三十八条 广播、电影、电视、报刊等应当反映老年人的生活,开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宣传,为老年人服务。
6 _. M0 w  S- o5 u1 b  U: a% `+ c  第三十九条 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缓交、减交或者免交;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A5 }9 H9 R! t* F# v0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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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参与社会发展
  第四十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重视、珍惜老年人的知识、技能和革命、建设经验,尊重他们的优良品德,发挥老年人的专长和作用。& s0 k/ W9 i1 I& y0 M/ Q% A
  第四十一条 国家应当为老年人参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创造条件。根据社会需要和可能,鼓励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从事下列活动:
4 l/ y4 O6 K1 O5 K  (一)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社会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教育和艰苦奋斗等优良传统教育;
- X, c7 \) P$ ~8 e: k  (二)传授文化和科技知识;- h8 u9 O+ W! H# o6 c" K) I
  (三)提供咨询服务;
- l5 z" N2 e2 _) _  (四)依法参与科技开发和应用;
2 A) r: S3 m8 ~9 x) t3 I, W( }  (五)依法从事经营和生产活动;  e, n/ V; b: K: l2 @  ^
  (六)兴办社会公益事业;
8 B9 Z& p! C0 F, }% k  (七)参与维护社会治安、协助调解民间纠纷;8 I+ j- D, E( s, A( z) @4 D
  (八)参加其他社会活动。
* A( C: m- a2 _! F: l2 O  第四十二条 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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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Q5 ~* {  p6 G* j5 c. Y# V
  人民法院和有关部门,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应当依法及时受理,不得推诿、拖延。. l% x6 J! e4 k
  第四十四条 不履行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职责的部门或者组织,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 N* y) N& s3 g+ \  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致使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其所在组织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 m9 w1 r5 W% V. j* f) t+ _# i  第四十五条 老年人与家庭成员因赡养、扶养或者住房、财产发生纠纷,可以要求家庭成员所在组织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o* N& B+ `( B* Z9 }; g
  调解前款纠纷时,对有过错的家庭成员,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R& {4 D/ P' |$ Z' d  K3 Z8 O5 p
  人民法院对老年人追索赡养费或者扶养费的申请,可以依法裁定先予执行。/ y* j, k# S9 s, l
  第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老年人、捏造事实诽谤老年人或者虐待老年人,情节较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6 ]6 ?; x$ ^- I  第四十七条 暴力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或者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8 K% r+ d9 q2 r/ A2 b# W
  第四十八条 家庭成员有盗窃、诈骗、抢夺、勒索、故意毁坏老年人财物,情节较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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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风俗习惯的具体情况,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规定。9 b- x7 J( M% ?3 R" D! d" c
  第五十条 本法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Z2 b8 H! @: x6 [8 S6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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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7 22:08 | 显示全部楼层
有法可依了还要有人执行啊~~~. U1 g+ k5 k! ^1 M- l& a( Y- Z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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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23 21:05 | 显示全部楼层
有法可依了还要有人执行啊~~~1 h8 e8 s% [$ j- s) i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 ( _8 m% }  {* }7 M+ W;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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