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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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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7 15: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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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_1 o, o! ~) U* U1 V
1996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三号公布% t( t* M9 N% @5 S# D' Z# u3 M
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年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美德,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L# l$ k$ i2 m* c) x, @
  第二条 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R0 T  ^! o/ \# T
  第三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健全对老年人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 s$ ]- I. x) F9 e% u  第四条 国家保护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9 {9 o/ B6 [6 d9 ~
  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发展成果的权利。
' o# c5 F  H( g0 \5 U' }# N" \  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 }, v, w" y% E/ q* A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步增加对老年事业的投入,并鼓励社会各方面投入,使老年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9 _+ s" z9 y. F# J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具体机构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r, r6 @7 o' ^- y2 J' A# [  第六条 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p, N/ h% ~' Z1 q9 w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6 d6 t$ _2 y. ~- w' T! O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应当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
1 U0 g1 ?6 v7 U: ~8 c# q8 L: U  第七条 全社会应当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宣传教育活动,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5 b, J+ G6 J. M( l# O8 Q7 v
  青少年组织、学校和幼儿园应当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敬老、养老的道德教育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
9 Q/ ^7 w* `8 H$ k5 T- b7 R& S( j/ X  提倡义务为老年人服务。
. Y' w$ }' G% f- I) x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和敬老、养老成绩显著的组织、家庭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奖励。
9 \: W- v2 h' |' K0 L* @' I  第九条 老年人应当遵纪守法,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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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十条 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年人。9 t) q; Q/ o  b' _4 \3 l) B1 d
  第十一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h; k0 l1 P6 S% c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 |4 E) ^! n) R2 o# T1 O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0 k" G4 x6 ~% \% H
  第十二条 赡养人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3 t9 J: e+ m: O9 i; R: J
  第十三条 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T4 p( |% I2 d0 ]
  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 J8 K2 ~% s: f) t! _% V8 \  [
  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u2 l/ N4 L; @* S9 R( _  k2 J
  第十四条 赡养人有义务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
6 D2 j. O4 i8 s- g1 ^& q  第十五条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 b" H: z& `$ h; F% m3 `; `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M- v: r) V5 ^6 P
  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9 `: d4 n" n+ J7 M* O2 ]
  第十六条 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 h4 P4 Q. c4 |; w5 I3 I  由兄、姊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姊有扶养的义务。
# }0 O4 h: W! |) j4 U9 B  第十七条 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并征得老年人同意。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赡养人所在组织监督协议的履行。$ h1 A9 j1 s4 u3 g
  第十八条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6 U- n; J0 ?) g" z* q
  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5 \' w* ?9 ^) n! @  第十九条 老年人有权依法处分个人的财产,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强行索取老年人的财物。
5 I. `! [+ U% k6 c* }: T$ L  老年人有依法继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亲属遗产的权利,有接受赠予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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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社会保障
  第二十条 国家建立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 {6 a3 E; W' h) q
  第二十一条 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养老金和其他待遇应当得到保障。有关组织必须按时足额支付养老金,不得无故拖欠,不得挪用。$ ?& ?7 B2 H- k( {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和职工工资增长的情况增加养老金。
& Z; {6 z$ K+ ?6 W  第二十二条 农村除根据情况建立养老保险制度外,有条件的还可以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2 k: }( I6 Z* b& q' l% f( f
  第二十三条 城市的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救济。
  |5 {5 v6 _& }/ P# d  农村的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担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的五保供养,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5 m. g9 A+ U' Z8 m' w) }; g" p1 k, U8 R  第二十四条 鼓励公民或者组织与老年人签订扶养协议或者其他扶助协议。1 a6 Q4 I; d3 o$ n7 \, l
  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多种形式的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要。9 c0 _& R- ~0 a7 }: t
  有关部门制定医疗保险办法,应当对老年人给予照顾。
* ?! `5 t, s7 Q; q2 h  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医疗待遇必须得到保障。! R% a3 x' f# `3 j' f7 R/ K
  第二十六条 老年人患病,本人和赡养人确实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情况可以给予适当帮助,并可以提倡社会救助。4 I1 }$ B" s2 Y9 u+ R& p6 [/ Z9 ]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对七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就医,予以优先。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为老年病人设立家庭病床,开展巡回医疗等服务。# F) m0 l  g) ~5 E1 Z
  提倡为老年人义诊。. y% ~* `9 n1 m% B0 Q- C$ }
  第二十八条 国家采取措施,加强老年医学的研究和人才的培养,提高老年病的预防、治疗、科研水平。
# y6 V% ?- e8 D! Z  开展各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普及老年保健知识,增强老年人自我保健意识。
0 m( Z1 \3 }. J1 ^  第二十九条 老年人所在组织分配、调整或者出售住房,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标准照顾老年人的需要。
$ |# f- c* d3 q7 P" r0 H  第三十条 新建或者改造城镇公共设施、居民区和住宅,应当考虑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建设适合老年人生活和活动的配套设施。" p  k; Q% e& p2 F2 G9 s
  第三十一条 老年人有继续受教育的权利。
$ y$ `: v  o, ^# w  国家发展老年教育,鼓励社会办好各类老年学校。
4 f6 u3 V! U" P. A! G3 P  各级人民政府对老年教育应当加强领导,统一规划。4 z& C5 G% M! D0 e
  第三十二条 国家和社会采取措施,开展适合老年人的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 b5 R3 T* z1 d2 G- [; ]& R! ?  第三十三条 国家鼓励、扶持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老年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公寓、老年医疗康复中心和老年文化体育活动场所等设施。
$ y$ L/ W1 w3 Q+ x- ]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逐步增加对老年福利事业的投入,兴办老年福利设施。
7 a5 M1 V. b" }! k. d; r; [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企业开发、生产、经营老年生活用品,适应老年人的需要。 
+ Q& N: e" R6 q. F& v8 q6 `1 f   第三十五条 发展社区服务,逐步建立适应老年人需要的生活服务、文化体育活动、疾病护理与康复等服务设施和网点。
2 [4 T; n: Z3 X! n- g, }  发扬邻里互助的传统,提倡邻里间关心、帮助有困难的老年人。! [3 W  U  c! T( V- _; ]
  鼓励和支持社会志愿者为老年人服务。* O/ H# d- _" W3 H$ {  V! P" o+ R
  第三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条件,可以在参观、游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方面,对老年人给予优待和照顾。/ `: \) ~4 m6 b8 C: O  B! n3 ^& Z
  第三十七条 农村老年人不承担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
5 C$ u& T/ k( g# q$ l8 N& r8 [  第三十八条 广播、电影、电视、报刊等应当反映老年人的生活,开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宣传,为老年人服务。
& b+ ]! n$ T/ D  第三十九条 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缓交、减交或者免交;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9 @- p. r1 D4 \# X& W4 V"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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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参与社会发展
  第四十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重视、珍惜老年人的知识、技能和革命、建设经验,尊重他们的优良品德,发挥老年人的专长和作用。
- o7 i4 ?) ]' m0 }  f* m9 s  第四十一条 国家应当为老年人参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创造条件。根据社会需要和可能,鼓励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从事下列活动:5 O/ H9 ~+ o  g8 d) A, q7 M
  (一)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社会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教育和艰苦奋斗等优良传统教育;
. Q) g4 W  E/ F5 u- Z  (二)传授文化和科技知识;5 R/ h4 K: b0 u2 F! m5 y
  (三)提供咨询服务;, Q9 a+ J9 i3 I3 U) [! v4 I
  (四)依法参与科技开发和应用;" ^4 [0 r8 _: R6 @) u# p' e$ T) T
  (五)依法从事经营和生产活动;/ B* C, T' o) K1 ^: k# l
  (六)兴办社会公益事业;
) ~$ X5 N0 z/ ~0 V) R& c  (七)参与维护社会治安、协助调解民间纠纷;: i" v- |/ b  o- V7 j! j" t) w
  (八)参加其他社会活动。, j6 o8 o# C  H+ d
  第四十二条 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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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s4 o! ~# u/ p  人民法院和有关部门,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应当依法及时受理,不得推诿、拖延。9 ?+ V4 O: ?* Y: ~" E4 A
  第四十四条 不履行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职责的部门或者组织,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Z) y4 t% E7 `; \) a
  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致使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其所在组织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X- T! X/ h9 d' G2 G' ?% \. P) m  第四十五条 老年人与家庭成员因赡养、扶养或者住房、财产发生纠纷,可以要求家庭成员所在组织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9 o0 |7 X8 X/ T# [$ p1 P3 H* e
  调解前款纠纷时,对有过错的家庭成员,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h4 B  C) J# S' S* L0 a
  人民法院对老年人追索赡养费或者扶养费的申请,可以依法裁定先予执行。- w7 q5 w/ D8 W2 |  t" n2 W. y: E
  第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老年人、捏造事实诽谤老年人或者虐待老年人,情节较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 @* `7 D. t
  第四十七条 暴力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或者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 a$ g* a2 t& j: o  `: z  第四十八条 家庭成员有盗窃、诈骗、抢夺、勒索、故意毁坏老年人财物,情节较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o1 N( b5 |$ ^( ?, v# o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风俗习惯的具体情况,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规定。
5 g/ N- d% E# ~0 h: k) K; Y/ T  第五十条 本法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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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7 22:08 | 显示全部楼层
有法可依了还要有人执行啊~~~8 w, L% s( w& E, E$ h: C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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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23 21:05 | 显示全部楼层
有法可依了还要有人执行啊~~~/ }! C" f$ i" J7 y( \8 J* Y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
1 p) ]1 `, ~: ^* I尊重他人成果,转载请注明本文来自:清流社工网(http://www.qingl.net/)。详细出处请参考:http://www.qingl.net/viewthread. ... 6amp%3Btypeid%3D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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