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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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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7 15: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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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Z3 P, b$ J7 J, s. |/ ^* k
1996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三号公布# Y4 `( P9 i' |% S! {7 L3 Q) K3 g3 ~
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年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美德,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4 M8 M7 |4 o; e2 `+ x  T# N, J  第二条 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j1 I! S/ a% Z" [9 O
  第三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健全对老年人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 v7 u9 e* X2 {: C( @5 K1 f  第四条 国家保护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
1 O& F: Z2 t6 B2 G3 a  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发展成果的权利。
/ Y; l, w+ b5 k7 g  `# G9 J# n  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2 K1 E& [4 b& J! P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步增加对老年事业的投入,并鼓励社会各方面投入,使老年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 W4 Q; g. D  A4 A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具体机构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 I7 _# c( Y2 m% w, D8 h# X  第六条 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R; Z8 P# A0 b# Y$ T. \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6 @% t, {* w& Y  H: D8 w/ i9 X5 A4 P/ s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应当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 [+ z! |8 R6 g& @+ G
  第七条 全社会应当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宣传教育活动,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
$ v8 `  A  @) g  青少年组织、学校和幼儿园应当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敬老、养老的道德教育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
; Z0 _3 w! L5 l& a$ Y# c  提倡义务为老年人服务。: }) Z. h5 L& `6 n3 N4 D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和敬老、养老成绩显著的组织、家庭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奖励。
; i/ H* `; p7 A  第九条 老年人应当遵纪守法,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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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十条 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 x% @( \3 Q6 Z' j, C  第十一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a" u0 E$ z+ b, T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8 V5 R8 Y' |1 C* ?* A8 q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 S4 L! P% L  f7 s0 l2 o  第十二条 赡养人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 y. _! Y3 ~' q0 Q. I- M
  第十三条 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1 r! q) I- N% }, y+ i
  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 z7 k) `3 f3 b( O( L& z. E7 h
  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 E# R6 |8 K/ T. x  第十四条 赡养人有义务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
& ^# P. X  o5 E6 u. _' p1 ~3 |8 o  X  第十五条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6 g! Z* ]6 C! L4 K9 }. b! {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8 p" E* H7 O/ o( v3 n  B, q  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 C+ x$ |6 F& V3 E2 ?' ]- f  第十六条 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7 ?) z1 C7 _6 {8 f
  由兄、姊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姊有扶养的义务。
1 `& A" J8 j' D6 q7 Y  h- [  第十七条 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并征得老年人同意。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赡养人所在组织监督协议的履行。+ W1 x: O# \7 S6 F( ]' |, A0 f
  第十八条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 o' t, h  C0 w
  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 P6 r9 h. d# ^0 Q; r0 [  第十九条 老年人有权依法处分个人的财产,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强行索取老年人的财物。$ `" s/ V/ E2 J, h" k& |. z9 b& J
  老年人有依法继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亲属遗产的权利,有接受赠予的权利。' b9 n, A8 i* a( Q- V: e  b) s
第三章 社会保障
  第二十条 国家建立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 b3 c8 o9 q% m; L. y6 P* G  第二十一条 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养老金和其他待遇应当得到保障。有关组织必须按时足额支付养老金,不得无故拖欠,不得挪用。. W2 n) A/ r* O% Q/ W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和职工工资增长的情况增加养老金。
# c5 g2 e- m& k1 \5 l  第二十二条 农村除根据情况建立养老保险制度外,有条件的还可以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
* C! H( o( V$ K( U7 N  第二十三条 城市的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救济。
; C% ^+ F0 x# W1 @( G& I  农村的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担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的五保供养,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1 ^8 z8 I+ ]. l
  第二十四条 鼓励公民或者组织与老年人签订扶养协议或者其他扶助协议。4 V3 G& m/ A  R" B8 v
  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多种形式的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要。
: K$ I+ F8 a6 C, o# F8 j+ C  有关部门制定医疗保险办法,应当对老年人给予照顾。0 P. P- ?& r, f! }4 k2 k
  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医疗待遇必须得到保障。: O, B3 a- ^  q* p7 W
  第二十六条 老年人患病,本人和赡养人确实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情况可以给予适当帮助,并可以提倡社会救助。% b" [4 r% q! h( D! I. p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对七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就医,予以优先。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为老年病人设立家庭病床,开展巡回医疗等服务。0 G) Y! H2 D1 E! o  F& d& Z
  提倡为老年人义诊。8 [3 |, D5 H5 L* B( T; N& I
  第二十八条 国家采取措施,加强老年医学的研究和人才的培养,提高老年病的预防、治疗、科研水平。2 p. P) W* `0 q  {2 @' X1 `7 _
  开展各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普及老年保健知识,增强老年人自我保健意识。5 U5 [' Y0 R+ Y) e% c$ H/ b
  第二十九条 老年人所在组织分配、调整或者出售住房,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标准照顾老年人的需要。
- n& [0 v, r1 E( Z! F  第三十条 新建或者改造城镇公共设施、居民区和住宅,应当考虑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建设适合老年人生活和活动的配套设施。5 o% j. W8 M5 g' Z  l+ p) Y
  第三十一条 老年人有继续受教育的权利。1 q; L1 K; _" p2 n6 c; z7 s) ]
  国家发展老年教育,鼓励社会办好各类老年学校。- D' }8 g4 C3 z: o' _/ Y2 M
  各级人民政府对老年教育应当加强领导,统一规划。+ f0 C& r% f4 {3 h
  第三十二条 国家和社会采取措施,开展适合老年人的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 R- W' H4 T9 L# m! D- M  第三十三条 国家鼓励、扶持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老年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公寓、老年医疗康复中心和老年文化体育活动场所等设施。
( s3 N6 L9 S, z( s& d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逐步增加对老年福利事业的投入,兴办老年福利设施。
8 K. ?( ?3 L+ e# |; y- `5 a9 I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企业开发、生产、经营老年生活用品,适应老年人的需要。 : J0 t# W3 q2 z6 {; Y( o
   第三十五条 发展社区服务,逐步建立适应老年人需要的生活服务、文化体育活动、疾病护理与康复等服务设施和网点。1 c7 `9 y: {+ r7 G1 C
  发扬邻里互助的传统,提倡邻里间关心、帮助有困难的老年人。
# N8 s, K8 \" t$ {" S6 H  鼓励和支持社会志愿者为老年人服务。
+ p8 m& K; q% @8 Y  第三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条件,可以在参观、游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方面,对老年人给予优待和照顾。
4 e! O4 |9 s$ d  第三十七条 农村老年人不承担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 P9 m  e& a& z7 Z" T# g
  第三十八条 广播、电影、电视、报刊等应当反映老年人的生活,开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宣传,为老年人服务。
: Q/ o7 }0 b# R1 k7 w( |+ K  第三十九条 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缓交、减交或者免交;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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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参与社会发展
  第四十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重视、珍惜老年人的知识、技能和革命、建设经验,尊重他们的优良品德,发挥老年人的专长和作用。
3 m2 a! p9 B& b8 z  第四十一条 国家应当为老年人参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创造条件。根据社会需要和可能,鼓励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从事下列活动:
9 R1 y2 l# l9 N* w+ l  (一)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社会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教育和艰苦奋斗等优良传统教育;
$ i! v4 V- c* f3 t  (二)传授文化和科技知识;) J: Y7 f5 o* h( E' h
  (三)提供咨询服务;
& K  _/ n) S' x" j# F; D. g6 |  (四)依法参与科技开发和应用;
* p% n6 _+ t+ I! K) V- l$ _% z  (五)依法从事经营和生产活动;
9 |& Y2 o2 ]) @7 M& i3 e; Y  (六)兴办社会公益事业;
) \. i; J! @* m; ]& W% [2 S  (七)参与维护社会治安、协助调解民间纠纷;
; R2 W) S+ `, x  (八)参加其他社会活动。
' o/ |, ]1 c) E$ Z" f# N1 n  第四十二条 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 I! `& d  ^# z,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q# @  L5 u5 g- a
  人民法院和有关部门,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应当依法及时受理,不得推诿、拖延。
: Q6 R$ t6 D( k( j  第四十四条 不履行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职责的部门或者组织,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7 t: C# S5 _5 q1 c% l
  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致使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其所在组织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_% s6 ?2 T6 Q: r: T  Y
  第四十五条 老年人与家庭成员因赡养、扶养或者住房、财产发生纠纷,可以要求家庭成员所在组织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F/ V) f8 M' Z. }4 D
  调解前款纠纷时,对有过错的家庭成员,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7 Q9 x- H3 V: r% L  人民法院对老年人追索赡养费或者扶养费的申请,可以依法裁定先予执行。! `8 m1 q7 n' v7 {
  第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老年人、捏造事实诽谤老年人或者虐待老年人,情节较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L$ a7 y- \' Z, q  第四十七条 暴力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或者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 t& j. I5 W0 Q$ g' W+ I
  第四十八条 家庭成员有盗窃、诈骗、抢夺、勒索、故意毁坏老年人财物,情节较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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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风俗习惯的具体情况,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规定。0 T% {/ P  _  I9 n. |5 [& e
  第五十条 本法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 s7 l' T* K: c" B&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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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7 22:08 | 显示全部楼层
有法可依了还要有人执行啊~~~- E- v$ q% ?# F# H! N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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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23 21:05 | 显示全部楼层
有法可依了还要有人执行啊~~~
7 |7 p) d' U9 Y4 R, p老吾老以及人之老~~ : \+ J5 e' U  N! F# j$ p% y/ H!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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