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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得] 上海城市社区建设中的社会工作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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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1 17: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上海城市社区建设中的社会工作介入; b0 n6 l" q6 `& }8 t' Z5 x! D3 z$ E

# h4 M4 C/ g; w0 e2 ], ?    ◇唐 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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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期以来,政府部门往往习惯于在事发末端运用行政手段来解决社会稳定问题,而在一定程度上忽略了建立长效的社会治理机制。在具体操作上,也总是由政府执法部门冲在第一线,用行政化的方法和手段来管理社会,解决相关的社会问题。实践表明,这种“重打轻防”、“政府包揽”的治理方式虽能产生一定的短期效应,但往往治标不治本,不仅不能从源头上解决问题,反而容易造成问题的积压与反弹,还会增加政府管理成本和政府直接干预社会或社区的风险。* ]0 G5 p6 \% o, K" U$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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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外,随着单位制功能的逐渐萎缩、城市动迁力度的不断加大、人口流动的日益频繁、人们就业和生存状态的日趋多样化、社区治理结构的更加复杂,“户籍”与社会成员实际居住状况之间相互脱节的现象也逐渐增多,以及大量人员的体制外就业与生活,这些都使得传统的街居管理和户籍控制模式越来越不适应现实的需要。因此,如何引入和强化社会治理的理念,整合各种社会资源和力量,以加强对社区内吸毒人员、刑释解教人员、“失学、失业、失管”青少年等“高危人群”的服务与管理工作,通过教育、感化和挽救,努力减少犯罪人口和犯罪现象的出现,从源头上预防犯罪,避免重蹈西方一些国家曾经出现过的经济和犯罪同步高发的覆辙,以确保社会的稳定和谐与长治久安,就提到了新时期上海城市社区建设过程中必须破解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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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 G' |) y: D& P0 D  d    而社会工作作为一种以助人为宗旨,运用各种专业知识、技能和方法,协助个人、家庭、团体或社会调适关系,解决社会问题,并改进其生活或促进其福利的专门职业,其在缓解社会矛盾、帮助弱势群体、增进社会和谐与人本关怀等方面具有非常突出的作用,并且它已成为现代社会发展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制度。上海在城市社区建设中引入专业社会工作的过程大致可分为以下四个阶段:6 R' R' _- G; o" f

) k# L9 o+ M1 l0 `    一、孕育阶段:学者的游说与政府的制度创新(2002年7月~2003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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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期以来,为了推动社会工作的发展,上海社会工作的教育者与研究者们付出了很大的努力,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社会工作的职业化与专业化等关键或瓶颈问题的解决仍然只是停留在理论研究的层面,在实践中无法得到落实。因此,上海社会工作的教育者与研究者们意识到要想在社会工作的职业化与专业化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就必须首先争取政府决策者的支持,在制定和执行社会政策方面发挥影响力。基于这种认识,他们通过各种途径与方式积极“游说”上海市政法委的一些主要领导,向他们阐明社会工作的实践价值与现实意义,并推荐和介绍他们到香港等社会工作运作较为成熟与完善的地区进行实地考察与和学习。学者们的说服力和香港生动实践的感召力,终于促使上海市政法委的主要领导认识到社会工作对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城市社区治理、预防和减少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重大意义,因此他们提出了按照“政府主导推动、社团自主运作、社会多方参与”的总体思路,来构建“预防和减少犯罪工作体系”的设想与建议,并得到上海市委市政府的认可与支持,从而正式启动了专业化和职业化社会工作融入城市社区建设的制度创新与实践过程。/ i7 X1 C& V6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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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采“点”阶段:先行探索与经验总结(2003年8月~2004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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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社会工作职业化的总体部署,上海市首选徐汇、浦东、卢湾、闸北4个区先行试点,以取得经验后再向全市其它地区推广。之所以首选这4个区先行试点,主要是由于它们各有代表性,例如浦东地域广阔,且兼有城乡两块;而闸北则属于老城区,外来人口较多等等。2003年8月25日至31日,上海在浦东、卢湾、闸北和徐汇4个试点区招聘从事禁毒、社区矫正和青少年事务的社会工作者,包括政法系统转岗报名人员在内,报名应聘人数为2182人,有2107人参加了笔试,上线人数为551人。经过笔试、面试、体检,395人进入岗前培训,其中经由公安、监狱等政法部门选聘而来的干部共有260人,并且大部分是富有工作经验的正科级以上的干部。经过为期一个多月的岗前集中培训,首批389名社工于2003年11月入驻社区,正式上岗。2003年12月,经上海市民政局批准,上海自强社会服务总社、新航社区服务总站、阳光社区青少年事务中心三家社会工作机构成立,并于2004年2月18日举行了正式揭牌仪式。在试点过程中,政府有关部门依托街道和居委会,通过各种形式向社区居民进行广泛的宣传,取得了大多数居民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形成了有利于开展社会工作的良好氛围。/ B8 a7 [0 t$ k* ^;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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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系江西财经大学人文学院社会学系主任,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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