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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 公务员招考给社工“留位置”——苏州市社区管理“新政”解读(转自苏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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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5 22: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加强社区建设,创新社会管理,苏州再出“政策新招”。昨天,我市正式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市城市社区党组织建设的意见》、《关于加强全市社区居民委员会自治能力建设的意见》、《苏州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 (暂行)》,为社区建设和社区工作者带来诸多利好。! V1 o) T, W9 B: J1 a1 n

0 d$ C8 I  e7 S0 X" v    “新政”看点$ d% \/ ^, u- y( t4 ]# O7 j' O7 ?
    ●把社区工作者培训纳入干部培训和社会工作人才培训规划,每三年对社区工作者轮训一遍。
6 P) b# a/ ]% y! i. c    ●每 200~300户设居民小组长,每30~50户设楼(道)长,形成社区居民委员会及其下属的专门委员会、居民小组、楼院门栋联动的组织体系新格局。/ T  m) ?5 u. |
    ●社工的考核包括德、能、勤、绩、廉等五方面,作为其竞聘、奖励和选拔的依据之一。在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考中,安排一定名额,从符合条件的优秀社区工作者中定向考录。推荐优秀社区工作者作为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劳动模范人选。# B$ Y5 g6 h& |6 U

" e7 K) m5 f6 [5 S1 f) w    关键词
  J  ^5 V" Z) ~5 b    社区党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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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模超过3000户居住区要设社区党组织到2015年45岁以下社工须持证上岗
$ L+ `. {  |3 V& @- F6 R《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市城市社区党组织建设的意见》(下简称“《意见》”),要求健全和完善城市社区党组织网络建设,努力实现党组织和党的工作有效覆盖。对正式党员人数超过50人或100人的,可以成立社区党总支或党委。对规模超过3000户(10000人左右)的集中安置居住区,设立社区党组织和社区管理服务中心,按照“一区多居”管理模式,下设若干居民委员会,并根据党员情况,及时设立与居民委员会相对应的党组织。
6 w& o0 j: f2 p; y    社区建设好不好,社区工作者的素质至关重要。《意见》明确,各社区要普遍推行“公推直选”,进一步探索“无候选人民主直选”等选拔方式。提倡社区党组织书记、居民委员会主任“一肩挑”。同时,要进一步加强以党组织书记为重点的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把社区工作者培训纳入干部培训和社会工作人才培训规划,每三年对社区工作者轮训一遍。社区党组织书记、居民委员会主任、工作站站长每年至少参加一次县级市、区或以上的集中培训,累计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7天。逐年提高社区党组织书记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和持有国家《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比例。从2011年起,社区工作者招录工作逐步由各县级市、区统一组织实施。到2015年,45岁以下的社区工作者均须取得国家《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
/ O5 `8 n7 R% d/ ]    创新城市社区党建工作载体,是进一步增强社区党组织和党员队伍生机活力的前提。《意见》明确,要坚持满足需求、适度超前的原则,加强社区配套设施建设。社区服务用房面积按不低于社区住宅地面建筑面积的3%规划建设,其中工作活动用房按0.5%进行配置,已建而未达到要求的逐步建设到位。在工作活动用房的安排上,要将不少于三分之一的面积规划用于党组织和党员活动,同时注重推进活动场所的社会共享,切实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各县级市、区财政要把包括党建工作经费在内的社区工作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保证社区党务工作者待遇和党组织办公、活动经费等必要支出。$ g% I  E+ M" B6 u4 |# o$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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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
/ ~- c! Z+ F2 |2 N    社区居委会
    10000人以内应成立社区居委会新建住宅区有三成入住率应成立居委会4 k2 B" @: v$ I* T
    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必须进一步增强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自治功能。《关于加强全市社区居民委员会自治能力建设的意见》(下简称“《意见》”)提出,要充分考虑公共服务资源配置,按照便于管理、便于服务、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则确定社区范围,社区规模一般为2000~3000户(10000人以内)。新建住宅区居民入住率达到30%的,应及时成立社区居民委员会,在此之前应成立居民小组或由相邻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代管,实现对社区居民的全员管理和无缝管理。《意见》明确,健全自治工作网络,社区要调整充实社区居民委员会下属的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物业管理、计划生育、群众文化等各类专门委员会设置,切实增强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能力。选齐配强居民小组长、楼(道)长,按照每200~300户设居民小组长,每30~50户设楼(道)长,积极开展楼(道)居民自治,形成社区居民委员会及其下属的专门委员会、居民小组、楼院门栋上下贯通、左右联动的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体系新格局。
2 Y" A( ]# l  s: N2 d! P    为确保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更好地深入居民、反映诉求,融入社区、服务社区,实现居民自治,《意见》要求各社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原则上属地产生,确实因基础条件所限难以属地化的,在保证一名专职成员属地化的基础上,力争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40%属地化。各城市社区(包括村改居社区)要普遍实行直接选举。居住在本社区一年以上的非户籍居民参加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依法保障其民主政治权利。除社区居民会议(居民代表会议)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撤换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 @) @9 M+ @3 H8 O' ~

9 j% g( D% S) B6 c    关键词
; o5 S2 R) ~, b* Y* H) |, h; l/ V    社工待遇

. M" O0 s. J4 K" T5 p    社工报酬每年7月调整当年1月起算优秀社工可纳入镇(街道)后备干部人选0 z8 c4 ^% B  f1 f
    和谐社区建设,必须要有一支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服务水平高的专业化、职业化社区工作者队伍。《苏州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暂行)》(下简称“《办法》”)规定:每个社区按人口(社区户籍人口和外来登记人口之和)1.5‰配备社区工作者,总数一般不得少于10人。其中,社区居委会按照400户居民配备1名专职成员,每社区不得少于5人;社区工作站工作人员,一般配备5~7人;社区管理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数量可根据本社区人口规模适当增配。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委会成员、社区工作站(社区管理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可交叉任职。社区工作站(社区管理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按照专业化、职业化的要求,采取公开招考的办法录用。
5 i" V/ Y: e* w) e- X    该《办法》指出,社区工作者报酬由基础工资、岗位工资、社会工作职业资格补贴、社龄补贴、其他补贴、绩效工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部分组成。报酬标准于每年7月调整,从当年1月开始起算。退休人员从事社区工作岗位的,也应给予一定工作补贴。- p9 m$ o9 `* f8 x  H8 Z
    社区工作者的好与赖由居民说了算。《办法》明确,社区工作者的考核将由居民代表、党员代表、驻社区单位代表、镇(街道)职能科室等参加,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等五方面,以工作实绩和居民满意率为主要依据。年度考核结果将作为社区工作者使用、奖励、竞聘、选拔的依据之一。同时,要建立健全社区工作者激励机制,在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考中,注意安排一定名额,从符合条件的优秀社区工作者中定向考录。对各方面表现优秀的社区工作者,可纳入镇(街道)后备干部人选,并把优秀社区工作者培养发展成为党员,推荐符合条件的优秀社区工作者作为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劳动模范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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