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工作者参与未成年检察工作,实质是社会矫正工作的一部分。检察工作引入社会工作者机制在我国一些地区已有尝试,但是实践中存在着如下四方面问题需要解决: 9 m* ?( e: y7 f# y/ |8 k7 B4 _$ n + `! U# o7 S: W3 o# j" s 一、工作内容不尽统一,工作标准亟待规范( C# M/ p/ z0 t0 H" B
3 T+ Z- P) }3 J$ I/ E5 n 社会工作者参与未成年检察工作,从目前司法实践来看,不同地区、不同检察院有不同的做法。尽管法律对于社会工作者在办理未成年刑事案件中的诉讼地位没有明确规定,也没有规定社会工作者参与未成年检察工作的具体职责、工作内容等,各地也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了不同形式的尝试与探索,这为此项工作制度的完善提供了实践路径,有其合理性。但是客观地分析,由于社会工作者参与未成年刑事检察工作的制度设计就在于充分考虑通过社会力量和专业力量的参与,适应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特点,更好地开展教育、挽救、感化活动,有效地保护未成年人、预防未成年人重新犯罪、促使其更好地回归社会。因此,社会工作者参与未成年刑事检察工作应当有其自身的客观规律和工作特点,为更好地发挥此项制度的功能、防止此项制度被异化,应当对社会工作者参与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具体工作内容及标准进行规范。( q$ e1 o$ M. O5 u& w: Q/ b7 R
2 m5 X4 s7 v1 p/ n. A 关于工作标准的问题,目前尚没有统一的社会调查、帮教考察的操作规范,各地对社会调查、帮教考察的具体时间、次数、访谈人群等都没有统一的规定。事实上,如果不对社会调查的方法、人群、次数、时间等作出下限规定,单纯仅凭一两次的个人访谈难以保证社会调查工作的深入细致,难以真正挖掘、发现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真实表现,调查的严谨性无从保障、调查结论的科学性和客观性难以保障,从而难以真正实现此项制度的功能。因此,应当尽快统一操作规范。 2 z ^* z2 i/ F4 \1 Q2 b& l C2 T8 U" Z5 q7 r
二、监督制约机制亟待完善,缺乏科学有效的评估指标和评估体系* C& F: n& {4 U( j# m$ ^: W& @
7 h4 M2 r% K& T) o4 _" }! T 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是确保社会工作者参与未成年刑事检察工作客观公正实施的前提和基础。目前,对社会工作的监督、制约机制,主要有中国社会工作者协会的行业监督和社工督导的监督。首先,中国社会工作者协会制定了社会工作者职业守则、职业道德、职业素质等约束性、指导性规则,以引导、规范社会工作者的行为,这是广泛意义上的监督。在社会工作者内部系统,也有社工督导对一线社工的工作进行考核和评估。但是无论是社会工作者协会的规范、约束行为,还是社工督导的考核和评估行为,均是从社会工作者内部系统进行的自我监督、制约和管理。从社会工作服务于他人和社会的性质而言,单纯的内部监督与制约是不符合社会工作本身规律的,应当有源自于社会工作系统以外的监督与制约力量。因此,应当建立内部监督与外部制约相结合的评价与监督制约体系。9 M7 Q9 s, c( @/ D( v
# u$ h$ N' Y% Y 建立一套客观、公正、科学、透明的社会工作者工作评估体系,有效评价社会工作者服务质量,对于推进社会工作者参与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有效改进社会工作者服务质量十分必要。鉴于社会工作者参与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特殊性,对其工作有效性的评估,既应当包括社会工作者一般共性问题和能力的评估,即共性评估标准,如社会工作者的思想品德、工作责任心、团队精神、遵守规章制度、沟通能力等方面的评估;还应当涵盖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特殊性的评估指标,如专业素养、是否满足服务对象的需求、能否应付服务对象的改变等。9 y7 h) a! e! E' n' {% A" 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