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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 【中山】中山市民办社工机构申请成立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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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0 18: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菜菜小蛋玄 于 2012-3-20 11:29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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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民政信息网 2011年12月20日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政部关于促进民办社会工作机构发展的通知》(民发[2009]145号)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中山市民办社工机构申请成立流程。

    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民办社工机构”),是以社会工作者为主体,坚持“助人自助”宗旨,遵循社会工作专业伦理规范,综合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知识、方法和技能,开展困难救助、矛盾调处、权益维护、心理疏导、行为矫治、关系调适等服务工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凡申请登记的民办社工机构,应在章程中明确其社会工作服务宗旨、业务范围和服务方式,并保证发起人中至少有一人取得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或至少有两人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专职工作人员中至少有三分之一以上通过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并在民政部门登记。根据我市实际,我市民办社工机构的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均为市民政局。

申请成立流程:

一、名称核准

成立民办社工机构应首先向业务主管单位(市民政局,具体职能科室:社会工作科)及登记管理机关(市民政局,具体职业科室:民间组织登记管理科)申请名称核准,并填写《中山市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先核准表》 点击下载附件  中山市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doc - 附件大小:34 KB 。

二、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

我市民办社工机构的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均为市民政局。申请成立需先将下列材料报市民政局社会工作科审批,经批准同意成立后,将同意成立批文和下列材料报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登记管理科审核登记。

申请成立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1.成立申请书(申请书应写明机构成立的目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服务方式等内容。并附上举办者情况证明(举办者个人身份证、相关证书复印件或举办单位的证书复印件));

2.章程草案(参照《章程示范文本 点击下载附件   章程示范文本.doc - 附件大小:71 KB》制定,并经机构理事会通过);

3.验资报告(由具有验资资格的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4.场所使用权证明(房产证或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有关证明复印件);

5.填写以下表格:

(1)《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 点击下载附件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doc - 附件大小:53 KB

(2)《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 点击下载附件   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doc - 附件大小:32.5 KB

(3)《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点击下载附件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doc - 附件大小:32 KB

(4)《民办非企业单位内设机构备案表》 点击下载附件   民办非企业单位内设机构备案表.doc - 附件大小:28 KB

6.其它材料。

     申请人可直接提交书面材料前来市民政局办理,也可以通过“中山市行政服务在线”办理。

三、办理其它部门单位有关手续

     经市民政局批准登记成立并领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后,申请人须分别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地税局和市国税局办理登记并领取相关证件以及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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