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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制度] 东莞市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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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6 08: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东莞清流 于 2012-6-26 11:10 编辑

东莞市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2012-6-21 来源:市民政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探索社会组织枢纽式服务管理模式,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社会建设的决定》(粤发〔2011〕17号)、《关于进一步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社会组织的方案》(粤发〔2012〕7号)和《东莞市关于进一步发展和规范社会组织的意见》(东委办发〔2010〕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东莞市社会组织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孵化基地”),是经市政府批准成立的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采取“政府资金支持、民间力量兴办、专业团队管理、政府公众监督、社会民众受益”的运营模式,打造成我市培育工商经济类、公益慈善类、社会服务类和群众生活类社会组织的基地,发挥其在社会管理创新方面的示范和引领作用。
第二章  功能及服务
第三条 孵化基地的主要功能:
(一)公益理念普及:以孵化基地为平台,通过组织面向群众的公益普及教育活动和引导入驻社会组织开展公益服务,为群众提供一个接触公益、体验公益和参与公益的窗口。
(二)社会组织孵化培育:通过入壳孵化模式,提供硬件设施和软件服务,对处在成长过程中的社会组织进行系统地培育和扶持,促进其实现持续健康发展。
(三)社会组织能力建设:邀请专家教授和社会组织管理资深人士为社会组织从业人员提供系统培训,帮助社会组织改善管理,提升能力和组织绩效,提高社会组织整体水平。
(四)社会组织评估:结合政府相关部门对于社会组织规范性建设的具体要求,借助社会组织评估中心,完善社会组织评估指标和社会组织诚信自律规范等标准,开展社会组织管理政策调研。
(五)社会组织信息交流:建立社会组织电子信息网络,公布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事项,发布社会组织活动信息,实现政府与社会组织、社会组织与社会组织间的无缝对接。
(六)社会工作人才实践:为社会工作人才提供参与社会实践的机会和载体,帮助其积累工作经验,提升实践能力。
(七)社会组织成果展示:展示不同领域、不同类型、不同时期的社会组织工作成果,为我市社会组织树精品、创品牌提供平台。
(八)公益资源共享:为社会组织牵线搭桥,对各社会组织的公益资源进行合理高效的配置,引导社会组织之间开展公益项目合作。
(九)社会组织政策咨询:集中发布、解读与社会组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促进社会组织与政府职能部门之间的良性互动。
(十)社会组织集中监督:为社会组织提供集中、开放、透明的办公平台,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及时把握社会组织动态,便于监督管理。
第四条 孵化基地提供的服务形式:
(一)专项服务:通过聘请社工及专家,为入驻社会组织提供个性化辅导和培训,在项目申报、项目策划、活动举办、财务托管等方面,给予协助。
(二)硬件服务:对入驻社会组织提供免费的办公、会议场地,电话网络等一般办公所需要的基础服务设备。
(三)后勤服务:提供公共水电、公共环境卫生和物业管理等工作所需的后勤服务。
(四)小额活动补贴:用于资助已入驻孵化基地、发展较好的社会组织开展公益服务项目,资金来源于社会组织发展扶持专项资金、社会捐赠、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和其它合理合法的资金来源。
以上服务所需费用,均从市社会组织发展扶持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五条 孵化基地着力在社会管理领域、社会公益事务领域培育、扶持和孵化有行业影响力、有发展潜力、社会急需的社会组织,并重点定位于四类社会组织。
(一)孕育型社会组织:符合政府培育扶持的重点和导向,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惠及民生需要的社会组织。
(二)萌芽型社会组织:宗旨方向正确、公益服务性质鲜明、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处于酝酿筹备阶段的社会组织。
(三)初创型社会组织:刚成立登记、人员经费场地不足、管理服务经验欠缺,但社会需求度高、发展前景好、服务潜力大的社会组织。
(四)支持型社会组织:资源广、实力强、发展较为成熟,能够直接为社会组织提供服务,起到榜样、示范和带动作用的枢纽型社会组织。
第三章  运行机制
第六条 市民政局为孵化基地的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
1、审定入驻社会组织名单;
2、协助财政部门管理孵化基地运营经费;
3、审定入驻社会组织对运营、指导和管理单位的投诉。
第七条 市民间组织管理局为孵化基地的具体指导单位。具体负责:
1、研究制定孵化基地的发展规划,对入驻组织进行孵化期间的综合管理和考察评估;
2、孵化基地的对外宣传和工作交流;
3、协调入驻组织与政府相关部门等各方面的联系;
4、加强对孵化基地的监督和管理,跟踪调查孵化基地资金使用情况和效果,分析评估孵化基地的社会效益。
第八条 东莞市社会组织服务中心为孵化基地的运营单位。具体负责:
1、对入驻组织进行孵化期间的日常管理;
2、协助入驻组织落实各项优惠扶持政策,协调有关部门为入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提供技能培训,为入驻组织提供经营办公、成果展示、会议洽谈场所,为入驻组织提供税务、人事、劳动和相关咨询等一站式配套服务;
3、按照有关财务会计规章制度,对孵化基地运营经费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并做好资金使用文件材料的建档和保存,自觉接受民政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4、每年对入驻社会组织孵化情况进行综合绩效评估,按季度对孵化基地的运营情况进行总结,按要求报市民政局;
5、完成相关职能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九条 孵化基地聘请专家团队为入驻社会组织提供专业指导服务。具体负责:
1、为入驻组织提供信息资讯服务,帮助其拓展资源,建立公益资源网络;
    2、为入驻组织提供战略规划、项目设计与管理、筹资等专业指导,提升其项目及组织运营能力;
    3、帮助入驻组织建立自我学习、互帮互助、自我管理的网络;
    4、为入驻组织提供贴身的日常咨询和陪伴成长服务。
第四章  管理规则
第十条 申请入驻孵化基地的社会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登记成立的社会组织:惠及民生的社会服务类社会组织,适应社会建设需要的公益慈善类、群众生活类社会组织,符合市场经济需要的支柱产业行业协会以及其他承接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和公益服务项目的社会组织均可申请入驻。
(二)未登记成立的社会组织:有明确的项目负责人与明确的组织目标,有较成熟的社会服务项目,有较完善的组织管理制度,有项目运营的资金和人员,能保证项目的正常运行,发展前景好、服务潜力大,且已通过社会组织名称核准的单位也可申请入驻。
第十一条 已登记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入驻申请:
(一)申请前三年中曾受过登记管理机关或其他政府部门行政处罚的;
(二)申请前三年中出现年检不合格或未按期参加年检的;
(三)违法设立分支机构的;
(四)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无独立帐户、管理混乱的;
(五)未办理税务登记或未按票据管理规定使用票据的;
(六)采取欺骗等不正当手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七)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被查处或出现影响该社会组织诚信危机的情形。
第十二条 有意向进驻孵化基地的社会组织,应向市民间组织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东莞市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入驻申请书》,并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以下材料:
(一)入驻申请时间
每年6月30日前提交下一年度入驻申请,每年6月30日后提交的入驻申请视同下一年度提交。每年7-8月为评审时间,评审结果将公示1周左右,公示期过后无异议,下一年度1月即可入驻。
(二)已登记的社会组织应提交的材料
1、入驻申请书,包括申请使用面积、服务对象、服务内容及入驻后作用发挥的预期等情况;
2、组织概况,包括成立时间、注册资金、类型、业务范围、组织机构等;
3、组织章程、组织机构人员名单;
4、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简介,社会组织登记证书、税务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5、财务年度报表;
6、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三)未登记成立的社会组织应提交的材料
1、入驻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使用面积、服务对象、业务范围及入驻后作用发挥的预期等情况;
2、组织发展规划及孵化可行性报告;
3、发起人的基本情况、简介及从业人员概况;
4、社会组织名称核准通知书;
5、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社会组织入驻孵化基地的审定分为受理、初审、评审和公示四个环节。综合评审由市民政局牵头,会同市民间组织管理局及专家团队组成综合评审小组,综合评审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民间组织管理局:
(一)受理。市社会组织服务中心负责受理社会组织提交的入驻申请,按规定收取有关证明材料,在申请日期截止后,将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市民间组织管理局。
(二)初审。市民间组织管理局对社会组织的入驻申请进行初审,主要对其社会效益、发展前景、组织资质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和论证,并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初审意见,报综合评审小组。
(三)评审。综合评审小组在15个工作日内审定同意入驻社会组织名单及场地使用面积,对于不予批准进驻孵化基地的,由市民间组
织管理局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四)公示。市民间组织管理局将评审通过的拟入驻名单在市级媒体和东莞民间组织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对拟入驻名单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间向市民间组织管理局提出。市民间组织管理局接到异议材料后,应进行审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后报综合评审小组审定。
第十四条 对于同意入驻孵化基地的社会组织,由市民间组织管理局向其发出入驻通知书,东莞市社会组织服务中心与其签订孵化协议书,办理相关入驻手续,并将相关资料报市民间组织管理局备案。签订合作协议后,社会组织应于3个月内完成进驻,并按照协议开展活动。
第十五条孵化基地实行“进驻—孵化—评估—出壳”的工作模式,确保孵化基地的综合使用效益和培育、扶持、孵化社会组织形成良性循环。
第十六条 已入驻的社会组织需履行以下职责:
(一)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东莞市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管理办法》及《孵化基地入驻协议》,积极支持、协助、配合孵化基地的各项工作;
(二)不得从事培育模式以外的活动,不得利用孵化基地进行其它营利性经营活动;
(三)爱护孵化基地公共设施,注意维持公共卫生和办公场所的整洁,做好用水用电、防火防盗等安全措施;
(四)每年开展不少于6次活动,并将每次活动的计划、总结及相关影像材料报市社会组织服务中心;
(五)涉及到机构变更、注销行为的,除向有关职能部门申请外,应报送市社会组织服务中心备案;
(六)凡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的入驻组织,孵化基地有权按《孵化基地入驻协议》的相关条款处理或终止孵化。
第十七条 入驻的社会组织孵化期原则为2年,在孵化期内,接受市民政局和市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管理。对于确需重点培育扶持的社会组织,可在双方自愿协商一致的前提下,适当延长孵化时间,但延长期最长不超过1年,孵化协议约定的履行期终止后1个月内,接受孵化的社会组织应向综合评审小组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孵化情况验收报告。
第十八条 需要继续进驻的社会组织应重新提出申请,东莞市社会组织服务中心负责对社会组织进驻期间履行协议的情况进行评估,提出是否延续合作协议的意见,报综合评审小组决定。在同等条件下,原进驻社会组织享有进驻优先权。
第十九条 入驻孵化基地的社会组织经孵化评估并达到下列条件之一后,按入驻协议的约定办理相关“出壳”手续:
(一) 孵化协议期满而未能续约的,社会组织应按照协议约定“出壳”;
(二)入驻的社会组织提出主动“出壳”的其他情形。
各政府部门对经孵化“出壳”后的社会组织,应继续给予其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第二十条 社会组织在入驻期间与东莞市社会组织服务中心签订管理协议,入驻期间不得违反协议内容,出现以下情形者即终止协议,并在限期内搬出孵化基地:
(一)入驻通知发出后未正常进驻的;
(二)出勤率和活动次数达不到要求的;
(三)被服务对象投拆,并经有关部门核实,情节严重的;
(四)年检不合格或未按期参加年检的;
(五)有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  孵化基地的资金主要用于孵化基地公共设施建设和扶持社会组织孵化项目的培育经费,孵化基地资金使用做到专款专用、合理合规、严格监控。
第二十二条 孵化基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孵化基地成立之日起试行,执行至2014年12月31日,由市民政局会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






秩序和机制是确保社会组织蓬勃发展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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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孵化期”最高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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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6 09:4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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