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州市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公共财政基本支持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u4 h; G" ^/ {0 R' O8 M
撰写时间:2012/9/26 10:36:00 来源:社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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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民〔2012〕2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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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级市)民政局,各有关单位:
0 K0 ? T K i《广州市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公共财政基本支持实施办法(试行)》业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8 y$ v! D, ?0 C2 p8 I; j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二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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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公共财政基本支持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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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健康有序发展,规范对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实施公共财政基本支持(资助),根据民政部《关于促进民办社会工作机构发展的通知》(民发〔2009〕14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 V! b5 z$ l6 { i第二条 资助对象。
0 W$ `0 J; q: e4 R( O! _( z' f本办法的资助对象是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即经依法在广州市和各区(县级市)民政局注册登记,以社会工作者为主体,坚持"助人自助"宗旨,遵循社会工作专业伦理规范,综合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知识、方法和技能,开展困难救助、矛盾调处、权益维护、心理疏导、行为矫治、关系调适以及社会工作评估、培训、调研等直接和间接服务工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或社会团体。
第二章 资助方式
第三条 一次性资助。0 b5 U! t& `$ H) D2 c
对符合专业社会工作发展方向和我市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的新设立的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符合相关条件的,给予一次性的开办经费资助,用于机构设备购置、办公场地租赁、人才培养等基本经费支出。
, O( m3 H( c, {& `% U3 c3 o第四条 以奖代补。9 D) i+ j: `# x3 }
对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未使用财政资金、自行开展的社会工作培训、社会工作交流、社会工作研究以及专业服务项目,成绩突出、效果明显、受到上级表彰的,在项目完成后,给予适当的奖励,用于补贴工作经费支出。
第三章 资助条件
第五条 申请一次性资助的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 F z6 V7 D6 {1 O( G+ {. M% g
(一)有与社会工作专业服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社会工作专业人员不少于5人(以签订劳务合同、缴纳社会保险为准),并且配备有专兼职的社会工作专业督导人员(以签订服务合同、合作协议为准)。, M B" z# ]7 ?6 a
(二)机构从业人员以社会工作专业人员为主体,并按照6名社会工作专业人员配备1名社会工作专业督导人员的比例配备专、兼职的社会工作专业督导人员。下列人员应当有社会工作专业人员担任:
3 @4 u4 p1 k5 ^' B( k( L, y; J1. 法定代表人(原则上);9 j' K \, U, G) _+ ]) l
2. 总干事(或秘书长);
* q% ^% ^# M- u4 _. u( J3 X1 r3. 1/4以上的理事会成员;
% ?* K9 W6 I; M7 A9 Z& x) Q4 Y/ C4. 1/2以上的专职工作人员。
3 x; h, @: E1 l$ [0 m(三)具有完善的内部治理和财务管理制度。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必须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制定并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财务状况良好。& v3 T8 C( ?- J
(四)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依规开展专业服务活动,除当年新成立机构外,其他机构必须参加年度检查且年检合格,没有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没有受到过登记管理机关或其他政府部门行政处罚。3 g5 c. @( Q/ L9 a
第六条 社会工作专业人员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9 R. I; W8 X" h( q# D(一)持有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等级证书;
% N/ I! l& i( ]' K0 k( r(二)持有广州市社会工作员登记管理证书;2 f2 n! o+ K' w% U. |) t' L
(三)有在高等院校从事社会工作、社会学、社区管理与服务、心理学类、教育学、特殊教育、康复学等专业教学经验的;
& S; K. q I1 k: P0 `! J, ](四)具有社会工作、社会学、社区管理与服务、心理学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的; . } `9 M4 U6 F; y, U
(五)接受过社会工作培训且从事社会服务工作5年以上的;
2 O ~, n7 X3 J! y! G(六)符合条件的其他社会工作专业人员。
6 \$ k! s$ v- |$ G3 S! b# V- ]0 ~第七条 社会工作专业督导人员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 R3 u; P& k) l- M2 i( C
(一)获得广州市社会工作督导人才培训班结业证书;
' n" p. H5 o. a& u2 H/ {) h% ?. W(二)具备香港注册社工资格,从事专业工作3年以上;
[- L; e5 f- i(三)在高等院校从事社会工作教学并具有2年以上实务经验;
+ J- @4 m1 e! b0 c(四)具有社会工作师职称并具有5年以上专业工作经验;
* E* Q' \, v1 d6 C1 E: h$ a6 m(五)具有社会工作专业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并具有3年以上专业工作经验。+ W+ @3 K+ i7 y9 Q4 U9 q* j
第八条 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申请以奖代补的项目,应当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 d' Y/ [* h+ P. }4 b0 i% V(一)申请的项目是社会工作培训、社会工作交流、社会工作研究以及专业服务等项目。
$ B- `- G' k- x$ O+ L(二)申请的项目未使用财政资金。即该项目经费来源于机构自身投入或国内外基金会资助。. ?* m( R, u# ]( k) Y% b& P
(三)申请的项目成绩突出。民办社工机构开展的项目受到省级以上(含省级)部门表彰的。
第四章 资助申报
第九条 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向市民政局申请一次性资助,应当填写《广州市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公共财政基本支持一次性资助申请表》(见附件1),并提供以下材料:
( A' {4 Q3 W0 p! _$ c6 Z9 J(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登记证书》、《税务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原件现场查验后发还;
- d+ e/ B4 l; b(二)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原件现场查验后发还;
8 w0 Y4 S( R- G9 d# Y2 C* F8 b% \(三)督导聘任证明、督导资质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1 P4 L, y( j/ u* @, D( P
(四)机构人员一览表及社会工作专业人员名单,并附每名社会工作专业人员的劳务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专业背景证明等材料。
1 \4 q3 P5 m1 {6 T5 x+ y第十条 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每年可向市民政局申请一个以奖代补的社会工作服务项目。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申请以奖代补的,应当填写《广州市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公共财政基本支持以奖代补申请表》(见附件2),并提供以下材料:
8 E% T }5 m& @9 |9 r( D D, i(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登记证书》、《税务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原件现场查验后发还;
+ N1 V: S/ W$ ]- W(二)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原件现场查验后发还;
' \2 a1 J# U/ i' V% V(三)督导聘任证明、督导资质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 k. d" t v+ M; }(四)项目计划书、项目经费预算及使用情况财务报表、项目人员情况及劳务合同、成效评估报告、业绩证明、上级表彰证书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五章 资助标准
第十一条 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申请一次性资助的,以机构社会工作专业人员数量给予资助:. T! m3 B4 f9 T/ ?
(一)社会工作专业人员5-10人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资助;' M1 S$ {5 n$ S' B" C$ [
(二)社会工作专业人员11-15人的,一次性给予15万元资助;
( Y/ t* B6 z. Q: L6 m2 E1 b+ z0 N(三)社会工作专业人员16人以上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资助。 C7 ~* k, i( q' W9 W7 J
第十二条 对符合条件的社会工作服务项目,按照项目评估效果予以适当奖励:
2 C& _: V/ l& G(一)项目受到省级以上(含省级)部门表彰的,给予该项目经费支出3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每三年只享受一次。
9 s1 f! c! i! \ n. y Z# B(二)项目获"以奖代补"评估委员会评为优秀等级的,给予该项目经费支出2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每三年只享受一次。
* ^+ V1 O! g/ D* W& Q第十三条 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获得的一次性资助资金及以奖代补的奖励金符合税法相关规定的,可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六章 资助程序
第十四条 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申请公共财政基本支持的,应当于每年9月30日前向市民政局提出申请,并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6 X) [6 ?/ ?% j% V( \* P
第十五条 市民政局负责对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于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通知申请人补齐或更正。申请人应当于收到通知之日起10日内补齐或更正相关材料,逾期不补齐或更正的,视作放弃申报。
" j1 E" ?' w5 E& o7 c$ `- V4 \市民政局于每年11月10日前完成对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提交材料的审核。" Z1 L" A+ s; K8 i
第十六条 市民政局于每年11月底前根据年度财政预算安排情况确定资助名额,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按登记成立时间先后顺序拟定予以一次性资助的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名单。1 D/ D7 x8 Z4 ]% C
符合条件但因名额已满而当年未获一次性资助的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可于下一年度继续申报。
1 J; {4 D2 F9 T/ c- U- C第十七条 市民政局应当会同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依据相关规定组织"以奖代补"评估委员会。"以奖代补"评估委员会对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申报 "以奖代补" 的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绩效进行综合评定,评出优秀、良好、一般三个等级。) F% f5 t' J# T6 @( a: a& e4 y
第十八条 市民政局于每年11月底前根据年度财政预算安排情况和"以奖代补"评估委员会的评定结果,拟定予以奖励的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名单。2 G" j1 X3 f4 u- z r: d o
第十九条 拟定的予以一次性资助的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名单和予以奖励的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名单应当在市民政局公众网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 z C- T2 K# m/ _( |; L第二十条 公示期满,市民政局对未有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复核符合资助条件的机构和项目予以资助、奖励。对有异议并经复核确属不符合资助条件的机构和项目不予以资助或奖励。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民政局应当通过官方网站等媒体每年定期公布上一年度对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资助、奖励情况,具体包括资助、奖励的对象,项目,金额以及总体情况等。
$ ]+ z8 f9 S0 B- [9 V. i/ |第二十二条 受资助、奖励的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要求使用资金,确保专款专用。
6 \$ v! O% S; d第二十三条 民政、财政、监察、审计部门对资金使用开展绩效评估工作和检查监督工作,受资助、奖励的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必须做好资金使用情况的记录和归档,自觉配合绩效评估工作和监督检查。
- c& l. {4 P2 ]第二十四条 接受一次性资助的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自接受资助之日起2年内非因政策、法律法规调整因素注销登记的,应当退回资助资金。
1 l7 E5 M: x$ e/ w5 ]- O% l8 o: a: w第二十五条 以诈欺、隐瞒、提供虚假材料及其它不法手段获取资助、奖励的,市民政局应当追回资助、奖励资金并予以通报,该机构不得再次申请本办法的公共财政基本支持资助。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或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发生调整变化时,根据实际进行评估修订。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