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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 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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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31 22: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什么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目前,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我市主要分布在哪些领域?0 L* K4 C5 W+ c" u* P2 m- ?6 z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主要分布在教育、卫生、文化、科技、体育、劳动、民政、社会中介服务业、法律服务业、其他等行(事)业中。) V- ^) D7 F9 R, @8 U

9 n& y8 w( v0 v; t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是什么时候颁布实施的?其主要内容是什么?: D- q2 z4 |0 E( r( s2 D" t, O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是1998年9月25日经国务院第八次常务会议通过,同年10月25日以国务院第251号令颁布实施的。它的主要内容是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概念的界定、申请登记的条件以及程序、步骤和事项,以及违反规定如何给予处罚等共计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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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 j9 h- C8 W2 t6 M9 y( [  登记管理机关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有哪些程序?
6 i1 J+ A1 {0 X9 q& L& C  程序有受理、审查、核准、发证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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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 B. a3 V/ s( X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住所、业务范围等发生变动的,申请变更登记时需提供哪些材料?
9 {  _# I- i: M- a  (1)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加盖公章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变更的理由,并附决定变更时依照章程履行程序的原始会议纪要;
' q" n6 D0 x2 P9 F0 {7 m: G  (2)业务主管单位对变更登记事项审查同意的文件;此外,还须分别提交变更后新住所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变更后的业务范围;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变更后的验资报告;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承担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 a& F2 f0 V( r+ Z1 f9 F

1 U6 k# c$ E9 S1 Q( P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业务主管单位,如何办理变更登记?, I* O$ T$ r" t1 g& A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业务主管单位时,须在原业务主管单位出具不再担任其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之日起90日内找到新的业务主管单位,并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在登记管理机关作出准予变更登记决定之前,原业务主管单位应继续履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职责。 ' R, @6 q7 |$ i& p# I

; _# A4 W& ]5 y) O! t* ]7 T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遗失后,如何办理补发手续?8 P! \4 ^5 }: _% Z$ y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遗失的,应当及时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声明作废,并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补证手续。申请补发登记证书,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补发登记证申请书和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的原登记证书作废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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