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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社工] 台修法扩大家庭暴力保护网 目睹儿童纳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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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27 11: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新闻中心-中国网 news.china.com.cn  时间: 2013-02-22
       中新网2月22日电 据台湾《中国时报》报道,台湾行政主管部门昨(21日)通过“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放宽民事保护令有效期限延长,还特地将目睹家庭暴力儿童少年、俗称的“目睹儿”纳入保护范围内,希望藉此加强家暴防治与扩大保护对象。
       只要法院认定身体或精神遭受不法侵害的家庭成员,即可申请民事保护令,但现行法令规定,民事保护令效期最长只有1年,且仅能延长1次。“行政院”这次修法延长保护令效期到最长2年,并放宽民众可多次声请,也赋予法院可依职权核发暂时保护令,并新增抗告中不停止执行保护令的规定。
       许多目睹家庭暴力的儿童或少年虽然身体并未受伤,却因目睹或听闻家暴,心灵受创,这次家暴法修正条文也将“目睹儿”纳入核发保护令的适用范围,并于加害人处遇计划增列亲职教育辅导项目,以符合实际状况与需求。
       为保障未成年子女的权益,这次修法也增列法院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权利义务行使或负担,以及会面交往等相关事宜,法院在裁定前,必要时得征询未成年子女或社工人员的意见。
       台当局“行政院长”江宜桦表示,这次修法为因应日渐多元的案件类型,强化防治家庭暴力代间扩散,并增订适用对象、保护措施及机关权责等,希望在法治更周延的情况下,让家庭暴力案件大减。
       江宜桦也说,“家暴防治法”自1998年实施以来,家庭暴力通报案件逐年成长,有人会解读为家庭暴力现象越来越普及,但也正是主管机关积极宣导,让大家知道家庭暴力可通报的,且要正面解决,民众也逐渐接受“法入家门”的观念。
文章来源: 中国新闻网    责任编辑: 王晓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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