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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流] 深圳市街头流浪人群概况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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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14 09: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怪咖刘怡洁 于 2013-3-14 09:36 编辑 / q8 U0 {5 u# f/ {/ K4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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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笔者近日在深圳市福田区和罗湖区的一些道路、公共车站牌、公园和商业区进行了适当的关于流浪人群概括的调查,收获颇多,表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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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浪人群构成
    目前深圳市的街头流浪人群的构成主要有几个部分:精神病患者、闲散人员、职业乞讨人员、卖艺者和捡垃圾者等。精神病患者在深圳街头并不少见,无论是闹市区还是郊区,精神病患者头披长发,衣衫褴褛,身体肮脏不堪,有些甚者赤身裸体并带有未可预知的攻击性,可以说他们不但影响市容,可能还会影响他人人身安全。闲散人员没有职业,也不向路人乞讨,衣服也较为干净,但有些人有时也会参与“偷窃、抢劫”事件。卖艺者是最容易让市民接受的乞讨者,他们主要依靠自己的某些技能来获取别人的自愿付费,这当中又可分为年轻的卖艺者和年老的卖艺者,年轻的卖艺者的表演水平较高,有些可以给路人一些艺术的享受,而很多的年老的卖艺者则有依靠某些工具索讨的嫌疑。捡垃圾者是较为难定义的人群,虽然经常被定义为流浪人群,但他们还是依靠自己的劳动生存,即使他们被名为“脏、乱、差”,有时也会有偷窃之嫌,但他们都有自己的固定合法住所。
    职业乞讨者是城市流浪人员中人数最多的,它分为几个小部分:为成年人乞讨者,有劳动能力的成年人,老年乞讨者等,在职业乞讨人群者中有许多身体残疾者,有些甚至是没有移动能力者,出来乞讨主要靠别人安置好地点。乞讨的借口也各有不同,有些是由于父母双亡,家庭贫困和学费等,没有子女抚养或者是没有劳动能力,也有许多直接依靠个人的外表的可怜相索讨,很多职业乞讨者主要在固定的地点乞讨,但也有一些在人群较密集处移动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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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浪人群地点分布
    流浪人群的分布地点有两个解释:即白天分布和夜晚分布。白天,流浪人群主要分布在较为热闹的中心区、人群流动地带等,如商场门口,天桥、火车站门口,公交车站牌等,在深圳市深南路、东门商业街和华强北商业街都随处可见他们的身影,而闹市外的流浪人群数量则较少,特别是偏僻之地,可以说流浪人群出现的地点、数量、次数都与该地点的人员流动量有正相关关系,这有利于帮助流浪人员解决自己的生存问题和达到自己的流浪目的。
    而流浪人群的夜晚分布则显得较为复杂,很多人主要以公园,、隧道、广场等一些公共场所为栖居之所,如莲花山、洪湖公园,火车站附近的隧道等,但也有许多流浪人员拥有条件优越的居住之所,甚至在夜晚的许多豪华的消费场所可以看到他们的身影,可以说,不仅在活动地点还是身份、个人形象等方面一些流浪人员在白天和黑夜存在着巨大的落差。
流浪人群的来源
    流浪人群的来源从个人意愿上可以分为主动和被动两个方面。主动者即为了某些个人目的而流浪在某一地域为生,如很多有移动、劳动能力的职业乞讨者、卖艺者、捡垃圾者等;而被动者则因为个人或者家庭甚至是社会的原因而被逼于他地流浪的方式生存,如一些重病者、老人、流浪儿童和残疾者等,他们主要由他人带到城市里和某个固定的地域。
    而按照流浪人群的地域来源,主要来自河南、安徽、四川、湖南、湖北等省,总体而言,流浪人群受地域文化、亚价值观的影响,如河南、安徽等地的人们有着农闲时外出流浪乞讨的风俗;再者,经济发展状况也在影响着人们的流浪意愿,流浪人员主要来自经济不发达的省份和地区,经济状况较好的地区的流浪人群数量也相对较少。
流浪人群的心理特征
总体而言,流浪人群的心理特征较为复杂,敏感、自闭是主要的表现形式。一般流浪人员不会主动与非流浪人员交流,当一般人欲与他们交流时,他们都显得特别的警惕,不会完整的回答问话,并且尽可能的回避回答问题。特别是乞儿长期被人贩子集团胁迫、恫吓,加上被拐时年纪都很小,所以一般不会回答你的问题,比如,你叫什么,哪里人,你的父母是谁,等等。因此,你就不必花时间去问了,甚至有可能,你问多了,会给孩子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可以说,流浪人群,特别是职业乞讨人员对社会一般都持有敌对的态度,对外人充满了不信任和防备,而职业乞讨者对于圈里人,则经常会互相显耀各自的乞讨成就,甚至会把人们施舍的善意嘲弄为谈资笑料,表现出与主流社会不同的亚价值观。
    但是,对于流浪人群中的卖艺者和拣垃圾为生者,他们比职业乞讨者更愿意与外人交流,敌意也更淡,在调查中一些音乐流浪年轻人很乐意与调查者交谈,而且他们一般也认同自己主要依靠自己的技能和劳动在生存,而不是社会的负担,并表示出依靠自己创造幸福生活的意愿。由此可说,流浪人员的价值观与个人劳动付出收获成正比例,也更加接近正常的社会价值观念。
流浪人群造成的社会问题
    城市中长期存在着流浪人群,已经对我们的社会稳定和发展造成了许多社会问题,应引起我们的更多关注。
    影响社会和谐。建设和谐社会是我们全国人民的主要责任,但众多的流浪人群则在影响着社会的安定,滋生“偷盗、抢劫”等社会问题,影响市民的工作和生活,影响社会秩序的稳定、和谐。
    隐藏社会犯罪。众多的流浪人群不仅滋生许多被隐藏了“偷窃、抢劫”等社会暴力犯罪,未成年乞讨者的存在更加助长拐卖、迫害、残害儿童身体、心理健康的社会犯罪事件,危害我国未成年人的人权,生命安全和健康,更有甚者,为以后的社会犯罪培养了接班人。
    影响社会诚信。更多的职业乞讨者的出现也产生了更多的目的性的谎言,借于欺骗人们的善良和怜悯。然而随着人们对职业乞讨者的了解,人们的传统美德,如慷慨助人等越来越不敢轻易的表达,也对社会上真正需要帮助的人们和事件产生疑虑,不容易相互信任,可以说,越来越多的流浪人群的出现,或者说职业乞讨者的出现,正在腐蚀着我们的诚信基础,造成社会道德水准的下降,最终会影响到整个社会伦理道德、社会秩序和文化基础的动摇,这将会是社会发展的最大的隐患!
    降低社会劳动积极性。越来越多的城市流浪人群的存在,容易给人们造成社会现象错觉即自力更生不如不劳而获。社会的宽容度是社会进步的标志,但不同步的个人素质在社会转型期产生了许多“搭便车”的社会现象,不协调的社会宽容赋予许多不劳而获的人更多的生存理由,从而影响着广大劳动者的就业积极性,造成制度依赖,浪费社会公共资源。
关于流浪人群与社会救助工作的思考
    许多了解和研究流浪人群的学者,相关工作人员对流浪人群的处理方式总结如下:绝对不给乞讨、卖艺、流浪、经商等未成年儿童现金,但可以施舍食物或旧的衣物、书籍、玩具等。
  看见行乞、卖艺、流浪、偷窃、经商等未成年儿童时,及时打110报警或打电话给民政局请求解救和收容。
  及时向警察举报买/卖儿童的犯罪行为;对疑似受虐待或被胁迫的未成年儿童,在保障自己安全的前提下,拍照存证,打110报警请求解救, 将犯罪份子绳之以法。
    总上所述,笔者对关于流浪人群与社会救助工作的思考如下:
    救助对象的确立。城市救助管理方法的第一条中规定: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实行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权益。但在调查中发现,无论是街道上的流浪人员还是已经在救助站中接受救助的流浪人员中,很大一部分并不愿意接受救助,而是被动的进入救助站接受救助,特别是乞讨人员。因此说,对于卖艺者、拣垃圾为生者等主要依靠自己的劳动生存者,除非主动要求救助并且符合救助标准者,不要强制性救助,进而降低救助成本,鼓励劳动自力。而对其它的人员,特别是儿童,一定要尽可能的甚至是强制性进行救助,以保障未成年人的权益。
    获取救助者正确信息的艰难性。
    以上可知,流浪人员心理极为敏感和自闭,对他人持有不信任、戒备的心理,特别是职业乞讨人员,为了个人的人身安全和特殊目的,不愿意对他人提供真实的个人信息,因此说,无论是过去还是以后,获取救助者的准确信息都极为艰难,影响着救助工作的准确进行。
    要促进救助工作的开展,必须有针对的展开职业乞讨人群的专题研究。
    职业乞讨人群在城市流浪人群中占有大部分的比例,而且是救助工作的难度所在。职业乞讨者在长期的职业生涯中已经掌握了如何应对城市管理的技能和方法,使社会救助工作更加充满持续性、艰难性和不确定性(反复性),甚至有些职业乞讨者利用制度上的漏洞来降低个人活动成本,使救助站变成个人的福利院。因此,救助工作要有突破,就必须开展有针对的职业乞讨人群的专题研究,充分掌握他们的特征、心理症结、起因和解决问题的方法等,才能进一步有效的开展救助工作。
    救助工作目的确立。
    城市无着的流浪乞讨人群救助管理制度,遵循自愿、无偿、临时性的救助原则,为他们进行救助,从而护从回家,可以说,救助的目的就是让流浪人员不再再次流浪,从而自力更生,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公民。
    要想达成让流浪人员变成自立更生,遵纪守法的公民,必须确立他们自尊、自立的思想,因此,在救助工作中必须灌输“助人自助”的思想理念,并辅与相应的技能培训,让流浪者从思想,行动和社会环境中真正的自立、自尊,作一个遵纪守法,有道德情操的公民。只有这样,流浪人群才会越来越少,救助的目的才会更好的实现。

- |2 O/ K% r+ C笔者:陈学彬、社会学硕士研究生、深圳市社联社工服务中心派驻深圳市救助站社工4 n6 R, f+ s8 i+ P.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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