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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 志愿者队伍是社会工作领域的一支重要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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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5 10: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志愿者队伍是社会工作领域的一支重要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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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辽宁省民政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志愿者队伍登记管理的通知》,各市、县(区)、街道、社区指定专人负责组织开展社区志愿者队伍建设和社区志愿服务工作。目前全省民政系统已初步建立起了志愿者协会――志愿者分会――志愿者联络站三级志愿服务网络,组织体系逐渐完善,志愿者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辽宁省民政厅人事处(社会工作处)处长王宗民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这项工作的重点在于,我们坚持把志愿者队伍建设当成一支社会工作领域的重要力量来抓,逐步实现了志愿者服务领域不断拓展,活动内容不断丰富,扎实推进关爱他人、关爱社会、关爱自然等志愿服务活动,提升了社会服务水平,营造了良好社会风气。

  记者:据相关资料,目前,我省民政系统志愿者队伍主要包括民政公益类单位、社会组织、社区和慈善事业志愿者。初步统计,与民政相关的志愿者有近120万人。王处长可否介绍一下大致的情况。

  王宗民:从近年来民政系统志愿服务工作发展情况看,大体上经历了以下4个阶段:一是2007年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志愿者队伍登记管理的通知》,实施了志愿者登记工作;二是2009年6月,省政府新的“三定”方案中,把负责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列入了民政厅的工作职能;三是2010年根据民政部以及省文明办的要求,全面铺开各项志愿服务活动;四是2012年10月,民政部印发了《志愿服务记录办法》,我省有5个地区被国家民政部列为志愿服务记录的试点地区。

  记者:在志愿服务工作的有序推进过程中,制度建设是非常重要的。目前我省这方面的情况怎样?

  王宗民:盘锦网络志愿服务团队先后组织了多次大型爱心活动,比如,救助布兜男孩张维远的“让你做个健康孩子”活动,为贫困女大学生助学的“女儿心、寒窗累”活动,关爱白血病女孩路依影的 “曙光之星”活动等,到福利机构开展志愿服务,则是定期而常规的活动。这些活动的效果都非常好,其主要原因是实现了志愿服务的制度化、经常化。制度建设非常重要。目前,我省的沈阳、大连、鞍山等市都已制定了 《社区志愿者协会章程》、《志愿者注册管理办法》等规范化的管理制度,对协会的宗旨、职能以及志愿者的权利和义务等都做出了明确规定,运行了社区志愿者资格认定、管理、激励、监督、培训、考核等6项工作机制,实现了志愿者管理上的规范化。针对集中开展志愿服务,制定了调查、计划、记录、反馈、总结等5项制度,

  记者:在这些活动中,活跃的爱心人士或典型的带动作用往往不可忽视。我们在这方面做了哪些工作?

  王宗民:鞍山市老年志愿者协会连续3年被评为鞍山市文明单位、先进社团和思想政治工作先进单位,该会副会长阎政权被评为全国百名道德模范,还被选为中国社会工作协会社区志愿者工作委员会委员。他们开展的“振兴鞍山、余热生辉”建言献策以及“老帮老、献爱心、敬老助老树新风”等活动,非常有特色。通过典型示范,不断调动志愿者参与活动的积极性,是目前行之有效的一个重要手段。所以各级民政系统采取不同方式,宣传并树立志愿者典型,以逐步扩大居民对社区志愿服务的了解,培育其公共意识,提高其积极性。

  记者:民政部门所管理的志愿服务工作者队伍,主要以社区、社会组织和慈善等方面为主,统一对志愿者进行注册登记,从机构、人员、经费给予保证,以便从顶层设计上,推进志愿服务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专业化。我省这方面的情况如何?

  王宗民:志愿者队伍怎么管、如何规范、到底有多少人等问题,是当前志愿者服务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实现从国家、省、市、县(区)到街道、社区的志愿者注册登记管理系统,便于统一管理、统一招募、统一培训、统一整合资源,统一规划和推进这项事业的发展。目前,我们配合民政部已经建立了全国志愿服务信息平台,已经开始试运行。下一步,我们将对全省试点地区的有关人员进行培训,实现我省民政系统志愿服务注册登记、服务记录对接。

  记者:只靠有爱心的志愿者来参加活动,是志愿服务工作的一个原始的状态,这项工作的进一步推进,势必需要有序以及规范化的制约。

  王宗民:目前,我省志愿服务活动存在着发展不平衡的问题,这是志愿服务活动的特点决定的,但与缺乏统一规范或者说统一引导,“一有三无”(即有任务,无机构、无管理人员、无经费)现象比较突出,也有一定关系。目前,规范志愿者管理制度、志愿者服务规则、志愿者培训与交流制度、志愿者奖励制度、财政支持制度等制度建设方面的工作正在推进过程中,以尽快实现系统化、制度化的管理,使志愿者活动走向经常化、规范化、长期化。

  记者:说到规范化以及长期化,目前我们要做的有哪些工作?

  王宗民:结合实际,整合资源,推进志愿服务立法,开展符合我国法律范围内的志愿服务活动,这是一个明确的方向。志愿服务活动要明确基本原则、基本内容以及主要形式,明确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在干什么、怎么干、干到什么程度等方面有个明确说法。招募志愿者时,要彻底改变做好事就是志愿服务的观念,要有规定的条件,要有一定专业性,使之在遇有重大事件中、在突发公共事件中、在社会管理社会建设中发挥作用,以推动志愿者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

  记者:在这些规范之中,激励机制是不是也在考虑之列?

  王宗民:激励机制当然是一个大问题。志愿精神是无私的、利他的、不计报酬的。但是,要尊重他们的劳动成果,学习他们的无私奉献精神,还要对他们的贡献予以回报。对志愿者的回报不是市场条件下的那种等价交换,可以有多种形式。一是精神的奖励,如宣传表彰、给一定的政治待遇;二是给予少量的补偿,如用于志愿服务的物资成本费、交通费和餐饮补贴费等;三是政策性补偿,如在就业时将志愿服务的参与者优先进行考虑;四是建立志愿服务时间储蓄制度,通过开办“时间银行”计量登记其奉献时间,在需要帮助时,能够及时得到志愿者组织和其他志愿者的服务和回报,这也是表彰志愿者的重要依据。

  记者:这也就是说,具体的志愿服务工作,并不只是一个无私奉献的问题,也牵涉到权利与义务的问题。

  王宗民: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相互关联的。在现实生活中,志愿者应当和普通公民一样,既要认真行使权利,又要自觉地履行义务。在行使权利同时,更要履行对国家、对社会和他人权利的义务。同时,还有明确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发生各种意外事故的责任,应该由谁负责,由谁承担。比如,志愿者在提供志愿服务时,志愿者组织可以和服务对象通过契约的形式,将其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加以明确化,以便志愿者更好地服务社会。还可以在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时,将其纳入社会保障法的保护范围,使志愿服务活动中遇到的身体健康(如身体的伤害),甚至是生命安全等意外情况均可得到妥善处理。志愿者组织应根据服务内容为志愿者提供相应的人身保险,当志愿者确实发生意外事故或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时,能获得相应的补偿或赔偿,达到切实保障志愿者各项权益的目的。有条件的地区还可以设立专项储备基金,前者是社会对志愿者的意外损害进行补救,而后者是解决志愿者组织内部的责任分担问题。通过两种保障机制的共同运作,使志愿者的权利真正落到实处,极大地提高志愿者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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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辽宁日报% Z" B; N+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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