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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评] 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给社工带来哪些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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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17 09: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给社工带来哪些机遇

& m# {& b8 Y6 `) F1 w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了以“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总目标,对政治体制、经济体制、文化体制、社会体制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以及深化党的建设制度改革等方面做出了全面系统的安排。社会工作应该如何作为?本报邀请部分专家学者对《决定》相关内容进行解读。

1关键词:社会治理

《决定》第2条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47条和第48条提出:“改进社会治理方式,激发社会组织活力。”

解读

深刻认识建设社会治理体制的意义

王思斌 北京大学社会学系教授

社会治理概念的提出可以视为对某些关于社会管理的不全面、不正确理解的“纠偏”。社会治理概念的基础是治理,而治理实际上是现代社会管理、现代社会组织管理的基本概念,指的是各方共同参与、建立在协商和某种共识上的共同管理,即协同共治。治理与管理的不同在于前者强调参与、协商、共识和协作,而管理则强调权力关系。这样,社会治理强调的是“增强社会发展活力,提高社会治理水平”和“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与社会管理相比,社会治理更多地强调了在解决社会问题和社会矛盾中,在发挥政府主导作用的同时,要重视社会方面的参与、社会自我调节和自治。当然,这也包括政府与社会的合作共治。

对社会治理也可以有两种理解,一是对社会的治理,即对社会领域矛盾和问题的治理;二是由社会力量来进行治理。对这两种意义的不同强调会产生不同的效果。如果基于当前我国社会管理和社会建设实践,并有前瞻性眼光,那么在两者结合的意义上理解社会治理就更为恰当,即社会治理是有社会力量参与的、对社会和对社会领域矛盾及问题的治理。在整个社会治理中,在宏观和总体上,政府可能会发挥主导作用,但在一些具体问题的治理方面,社会力量可能就是主体。政府与社会之间、社会群体(社会组织)之间、社会成员之间、居民与企事业单位之间的矛盾,就可以通过协商、谈判等方式来解决。这就是现实的、涉及范围广阔的社会治理。这既是和谐社会建设所要求的,也是现代国家治理体系所应有的。

需要强调的是,社会治理不是权力的角斗,而是要尽量通过协商达成共识,还包括通过服务来解决问题,实现社会和谐。在这方面,政府将公共服务让渡给社会组织,社会组织有效地开展服务,也是社会治理的基本内容。

2关键词:政府购买服务

《决定》第15条提出:“加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力度。”第48条提出:“要激发社会组织活力,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和解决的事项,交由社会组织承担。”

解读

政府委托社会组织服务是文明的重要品性

顾东辉 复旦大学社会发展与公共政策学院副院长

《决定》对政府购买服务的提法,是加大政府委托社会组织服务的重要信号,值得关注。政府委托社会组织服务,是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普遍做法,也是当代中国的现实需求。

社会组织承担政府委托服务,源于其多方面的积极功能。于服务对象而言,社会组织可以纾解其困境,满足其需求,促进人的社会生态性平衡,从而使人生活得更幸福、更有尊严。于场境而言,社会组织可以满足民众的非物质需求;可以凭借高度密集的劳动力,开辟新的就业领域;可以助人自助、激励服务对象成长,从而使之成为人力资本;可以由专业人士从初期开始应对问题,从而降低社会成本。除了这些经济功能之外,社会组织还可以纠正市场失灵,彰显民主精神,增加诉求方式和创新社会治理,从而体现出一定的政治功能。此外,社会组织因利于纾解问题、推进公正、促进和谐,从而彰显了积极的社会功能。由于社会组织注重以人为本,因此也展示了当今社会难得的人文关怀。

另外,平等伙伴关系是政府委托社会组织服务的基本定位。社会组织并非政府的“伙计”,而是其“共生伙伴”。在主体上,政府要通过完善政策,促进双方在法理上的平等,这样就可以纲举目张,达成后续效果。在对象上,既然双方各有优势和不足,宗旨又均是促进民众幸福,那么就应该互为服务对象,实现优势互补,在协助对方发展过程中实现自我充权。在伦理上,政府可以吸收注重价值与尊严,尊重、发掘潜能,提供发挥潜能的机会,寻求资源与服务,赋予权利、机会平等,尊重多元性等社会工作专业伦理,社会组织则需要学习和领悟党政部门的行政伦理。在目标上,两者要将平等、公平、公正融于任务目标和过程目标的实现之中。在方法上,双方都要协助对方去帮助工作对象改变,又要协助对方去推动工作对象所处的环境改变,并将伙伴平等关系融入每个细节。

3关键词:创新社区治理

《决定》第47条提出:“改进社会治理方式。坚持系统治理,加强党委领导,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

解读

深化社区组织系统建设,推进社区发展

张 昱 华东理工大学社会工作系教授

《决定》提出了系统治理的思想,对创新社区治理具有极其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随着改革不断深化,单位制功能的弱化,社区日益成为居民生活的基本载体,也成为社会治理的主要场域。在社区坚持系统治理,根本上是要坚持政府治理、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的良性互动。从已有发展状况看,传统社会中政府的功能发挥一直处于强势,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的功能则处于弱势。因此,对政府而言,核心的问题是职能转换,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的功能则需要进一步加强建设。

强化社会的自我调节及居民的自治功能建设,核心的问题在于社区组织系统的建设。社区自我调节及居民自治除了社会个体的发展外,更多地依赖于社区的组织化调节和自治,而社会个体的发展根本上也是在社区组织中实现的。

这些年来,相关部门加强了社区组织建设,如社区党支部、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居民自组织(如学习性、娱乐性、健康性的居民组织)等方面的建设,对于社区自我调节和自治功能的发挥具有十分积极的作用。但我们也必须看到,要实现社区的稳定与和谐,使社区具备自我发展的功能,仅在社区内建设相应的组织是不够的。

从系统治理的视角看,社区是一个开放的系统,它必然和外部环境发生互动。这就要求社区必须具有支持其发展的外部组织系统,并形成社区内部组织系统与外部组织系统的良性互动。当这一外部系统及其互动制度尚未构建起来时,社区自身的功能发挥将受到重大影响。社区的这种外部支持系统很多,但就社区本身的定位看,社会服务性组织建设具有核心意义,其中,社会工作服务组织更具根本性。只有当社会服务传递制度、组织及通道形成,并与社区内部组织形成良性互动,居民才能真正系统地享受社会发展的成果,社区发展也才成为可能。

4关键词:激发社会组织活力

《决定》第48条提出:“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正确处理政府和社会关系,加快实施政社分开,推进社会组织明确职责、依法自治、发挥作用。”

解读

激发社会组织活力要从四方面着力

刘静林 广东工业大学政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社会组织是政府和人民群众、政府与企业、政府与行业之间的一种社会力量,是整合政府与社会资源并用于有需要领域的载体。要激发其活力,应该从多处着手。

准确定位。政社分开,理顺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关系。必须让社会组织保持充分独立性和自主性,《决定》提出要理顺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关系,实行政社分开,限期实行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真正脱钩,即让政府与社会组织各归其位,避免两者因界限模糊而在功能和利益上纠缠在一起,还社会组织独立法人实体的本来面目,准确定位社会,让社会组织权责清晰,依法自治,履行专业使命。

明确重点。四类社会组织重点培育和直接登记。社会组织在我国处于初步发展阶段,受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限制,人们对社会组织的认识不足、支持不够、认可度低,社会组织生存的外部环境欠佳,自我发展能力普遍较低。《决定》根据国家与社会发展的需要,提出要重点培育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和城乡社区服务类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申请注册,不再需要业务主管单位。这体现了支持经济和科技发展,关注民生与基层的方向。为此,政府可通过举办社会组织培育基地,给予社会组织开办资助、办公场地、能力建设等方面扶持。

发挥作用。强调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随着社会的发展,人民群众的需要日益多样化,政府直接提供服务很难满足人们的差异化需求。政府需要简政放权,将一些服务性和事务性工作,通过政府购买或委托等方式交给社会组织去做,调动社会组织力量,引入市场竞争机制,由社会组织通过“社工+义工”的人力资源为社会提供优质服务,实现服务的社会化、市场化和专业化。总之,社会组织承接了政府转移出来的职能,有效满足居民群众服务需求,在社会治理上实现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合作。

加强管理。实行宽进严管,促进健康发展。公信力是社会组织的生命线,规范管理是提升社会组织公信力的重要手段。我国坚持对社会组织实行年审,定期对社会组织实行等级评估,对社会组织的服务实行第三方评估,推进组织建设。通过规范管理,促进社会组织治理和自律,这需要建立健全社会组织政策法规,强化民政部门的社会组织管理职能,提高其管理水平,引导社会组织依法有序开展活动,走可持续发展道路。

5关键词:城乡一体化发展

《决定》第22条提出:“推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鼓励社会资本投向农村建设,允许企业和社会组织在农村兴办各类事业。统筹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和社区建设,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解读

城乡合作发展的社会工作支持

张和清 中山大学社会学与社会工作系教授

《决定》明确提出以城带乡、工农互惠系列举措。改革开放三十年来中国取得经济建设奇迹的同时,工业化和消费主导的都市化发展模式,不仅强化了城乡二元结构和乡村社会的边缘弱势地位,更造成乡村社区普遍衰败,城乡居民相互对立(排斥),严重影响城乡社区可持续发展。毫无疑问,中央关于统筹城乡社区建设,推动公共服务均等化的举措是在深化改革的过程中深层次化解城乡矛盾。

早在2000年,广东绿耕社会工作发展中心就深入边缘乡村推动农村社会工作,从中深刻感受到城乡二元结构对农民的剥夺和由此引起的城乡关系断裂。于是从2007年开始,我们以“城乡合作,公平贸易,共创生态文明与可持续生活”为宗旨,推动中国城乡社区建设和互惠互利。实践证明,广东绿耕社会工作发展中心作为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工机构进入乡村推动“城乡合作”,这本身就是城市社会资本(社区支持网络等)投入农村公益事业,更是社会组织在农村统筹城乡社区建设,推进公共服务均等化。10余年来,社会工作者作为组织者、资源链接者、平台搭建者,将村民组织起来,成立种植养殖合作社;将市民动员起来,搭建社区支持网络;将农民生产合作社与城市消费者网络联动起来,实现了社区支持“三农”,村民惠及居民。

6关键词:废除劳教

《决定》第34条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

解读

发挥社工在社区矫正中的作用

王公义 司法部司法研究所研究员

当前,各地劳教所逐渐被取缔,但并不等于社会不存在严重违法和轻微犯罪者。劳教取消后,对已解教的人也并非一“解”了之,还应有社工等社会力量跟进服务。否则,再次违法的人员都有可能会进入监狱。他们在监狱关押的时间长了,容易形成“监狱人”性格,回归社会有一定困难,又会造成新的社会问题。监狱管理部门在推行“社会化管理”,社工也应走进监狱,进行持续的文化、法律、就业技能、健康娱乐等课程的教育,给他们以重新回归社会的信心和技能。同样,在他们刑满释放后,社工也需要对其进行定期探访,了解思想动态,规避再次违法。其实,监狱要完成这个重要的教育改造任务以及后续跟进服务是力不从心的,而社工可以整合丰富的社会资源来完成这个艰巨的任务。

劳教制度取消后,建议改造刑法的“管制刑”为“社区服务刑”,将那些虽然犯罪应该判刑、但一般对社会没什么危害的,放在社区,为孤寡老人、残疾人或社区提供服务。这既可以让社会对其进行监督,也可以使其在服务过程中融入社会,达到教育和惩罚之效。这些人之所以犯罪,或多或少存在人格、心智或行为等方面的缺陷,需要有人对其进行教育、帮助和改造。为此,社工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深入社区,对这些人进行个案分类管理与服务,也恰恰是社区矫正所急需的,也更是社工可以发挥专业效能之处。

如今,不少地方劳教所转型为戒毒所。而戒毒又有强制隔离戒毒、康复戒毒和社区戒毒三种。强制隔离戒毒是在戒毒所里强制进行的,康复戒毒和社区戒毒都是在社会或专门场所进行的。戒毒除了医学问题,还有习性、心理、社会关系、经济等问题,这些都是社工可以进行问题诊断、需求评估的。社工可以做出彩来,搭建起场域内到场域外无缝对接的专业服务。

此外,对“问题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收容教育,还应继续纳入社区矫正体系中。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是家庭的希望,家庭、社会和国家理应给予特别的关照。然而,由于我国处于复杂的社会转型期,几亿农民工全国流动,本应得到照顾的弱小群体没有得到应有的照顾,且是短期内难以解决的问题。对此,社工等社会力量还需给予格外的关注,深入到他们聚集的地方,如家庭、学校、少教所、戒毒所、未管所等,为他们的改造和成长服务。

7关键词:社会养老服务

《决定》第45条提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问题,加快建立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和发展老年服务产业,健全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

解读

为老服务发展的方向与空间

徐 荣 华东理工大学社会工作系讲师、博士

现阶段我国城市的养老体系已成雏形,基本上涵盖了为老服务所必备的机构、社区、家庭这三大养老服务提供主体。近几年,民间资本也逐渐投入到养老服务行业,加速了社会化为老服务体系的形成,但限于很多历史和现实因素,目前仍有颇多不足。未来,我们应当在为老服务的顶层政策设计与社会工作实务介入中着重关注“积极老年”、“正常化原则”与“家的概念”。

“积极老年”是基于对老年人权益的尊重。这里的“积极”不仅是指身体健康,也包括能持续参与社会、经济、精神和文化活动。积极老年政策的最终目的是使老年人能有高质量的晚年生活,既能维持健康的体魄,也能发挥余热。同时,对那些有需要的老年人,也可以通过社工提供精细化和专业化的服务,使年长不会成为一种负担与忧虑。

所谓“正常化原则”就是使服务对象获得一种尽量接近正常人的生活方式,使他们的日常生活方式尽可能与社会中的大多数人一样,而不是有意地将他们区隔。在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中导入正常化原则,是因为每个人都有享受正常生活内容的权利,与其是否缺失某方面的能力无关。

“家”的概念,即不管老年人身居何处,都要为其生活环境营造一种“家”的氛围。现阶段,很多养老机构都是高墙铁门,将院内的老人与外界隔离,院内又将老人分门别类,减少了老人与人交流、参与社会的机会。笔者在走访养老机构时,常常被问及“如何提高入住率”、“如何让社区老人利用日间中心”,我的回答通常是:“将机构定位为社区的一分子,对外开放,营造家的氛围,吸引老年人来串门,和机构内的老年人多做交流。久而久之,口耳相传,自然会提高机构的知名度、信誉度和认同度。”总之,建设为老服务的社会工作体系将是一个系统工程,也面临诸多困难,但空间巨大,是挑战,更是机遇。

8关键词:人口社会工作

《决定》第46条提出:“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逐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解读

社会工作在人口计生工作中大有作为

崔效辉 南京邮电大学社会工作系副教授

《决定》不仅回应了广大公众的生育意愿,也在一定程度上为调整人口结构、应对人口老龄化做出了积极的贡献,同时也对人口计生工作者提出了新要求。近年来,人口计生工作者运用个案、小组、社区的社会工作专业方法,在关注妇女生殖健康、育龄妇女节育措施等方面进行了有益的尝试。

随着单独二胎政策的逐步实施,人口计生工作者可以有更大的作为。首先,人口社会工作者可以从社会性别视角进行社区倡导与宣传,也可以借鉴其他地方经验从养老问题入手,让人们改变以往观念,真正认识到生男生女都一样,有效杜绝非医学鉴定胎儿性别及选择性流产现象。相关研究表明,不论城市还是农村,由于受几千年传统文化影响,在生育意愿上都存在着较强的“生男偏好”,在以往实行“一孩半”政策的地区,二孩的出生性别比明显高于一孩。因此,单独二胎政策的适用人群大部分在城市,但也存在选择性别生育的风险。人口计生工作者的重要工作之一就是要调动社区资源,运用不同的方法倡导人们改变传统观念。

其次,人口社会工作者可以在有意愿生育第二胎的夫妇中以社会工作小组工作方式开展“准爸爸准妈妈”小组,改变以往的传统分工,构建“共享权利、共担责任”的和谐家庭。随着社会的发展,传统的性别分工在城市已有很大改观,但人口计生工作者仍要大力倡导和积极推动男性参与生殖健康。通过不同主题的小组,强化男性关注女性的生殖健康、分担家务和抚育教育孩子的责任,让男性真正参与到计划生育的工作中。

最后,人口社会工作者还应做一个有心人,对于逐步实施的单独二胎政策进行观察、跟踪研究,对政策实施后的一些情况进行分析,识别存在的问题,也研究一些可行的解决办法,形成研究报告提交上级部门,为今后的政策制定提供依据。


) b4 {" c, Y: ]1 K来源:中国社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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