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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实践交流] 香港社工实习—学生实习工作记录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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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23 20: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附件六工作记录的首要原则,是在保留有关工作对象的资料时,征得他们的同意。工作对象要理解并赞同资料的用途。资料要准确,用完之后即予销毁。资料的使用不应超出工作对象允许的范围或泄露给他未准许的任何人。他有权查阅自己的资料。
: q2 D7 z. @- s+ b尽管书面形式的工作记录是最常见的记录方式,但工作记录也包括视听材料。  z# ~, g* U0 a$ o1 ~" X
准备
7 ?! B9 G& H) b" F- k9 ?# G在接触工作对象之前,学生应该仔细研究机构有关工作资料收集和保存的政策及程序。他们必须学会向工作对象解释收集资料的目的,工作对象的权利,并征得工作对象同意提供资料。必要时可以请工作对象签署书面的同意收集使用其资料的意见书。.
0 ^) s; }9 b2 A+ v  ]工作记录的形式和目的  S9 ?  O: C3 q) |# W6 ]
按目的,学生要处理的工作记录一般可分为两类。一类是要放入机构的档案,满足行政上和工作责任上的需要,另一类是要交给实习老师,用于学习、教学和评估。0 N2 T' }* q1 v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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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要保留的工作记录通常都是书面的形式的。在提交和保存记录时,学生必须保证严格遵守机构的要求。' Q. G% H. h$ @+ a6 u  O+ J
用于学习、教学和评估目的的工作记录可以有各种形式,包括录音、录像带。但最常见的还是书面文字。如个案分析,小组活动分析,过程记录等。大部分机构都不要求学生上交此类记录,但有些会把所有有关服务对象的记录都视为机构的财产,应该在实习结束时上交。学生要严格遵守机构的条例。" N% M6 P4 h& W, I)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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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机构没要求上交此类记录,学生要在实习结束时交给实习老师。一旦达到了教学和评估的目的,这些记录会被销毁或抹掉。
8 K  _4 z  P! @" {  v& ~学生不应该保留服务对象的任何记录。如果他们要保留任何部分做将来工作的参考,必须要征得机构的同意。实习老师有责任保证学生确实只拿到了所需要的部分,无关部分已经去除。0 w& Z: c7 @7 V5 T, j
在写工作记录时,要尽力保证准确性。应该注意,评估虽然基本上是写作者对事实的看法的总结,但也是一种形式的资料,要为此负责。& n, B4 U$ q3 w2 p
保密措施" E- w) E0 r  i' b4 P4 m/ X
要采取一切措施为资料保守秘密。只要可能,学生应该在实习机构做工作记录。在任何情况下,未经许可机构的资料都不可带走。必须注意,资料不可放置在没有权利阅读的人可以接触到的地方。这一点在用计算器处理资料的情况下尤为重要。不要用传真机传送资料,除非确定传真件能马上到收件人手上。
9 j8 V8 S! _  U  k$ t严格的工作记录标准和保密措施不只是要符合法律上的要求,而且对于提高社会工作实践的能力,遵守社会工作职业道德亦必不可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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