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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社会保护] 未成年女性犯罪人具有“被害性”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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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13 10: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未成年人犯罪是一个亟须关注的社会现象,尤其是对于未成年女性犯罪的研究,是保护女童、改善女童教育程度和家庭处境,进而提高女性未成年人自强自立能力,改善全民族素质的重要切入点。

通过对近两年女性未成年人犯罪的综合统计发现,毒品类犯罪最多,第二是介绍卖淫罪。而在这两类犯罪中,女性未成年犯罪人往往先沦为受害一方,再变成加害一方。相较于整体犯罪未成年人,未成年女性犯罪人具有鲜明的“被害性”特征。

从犯罪现象看,毒品犯罪中,部分以贩养吸的女犯,在犯罪前就有被骗吸食毒品的历史;介绍卖淫罪中,很多未成年女犯都是自己先被骗或被迫成为卖淫女,然后为了赚取介绍费,再实施介绍卖淫犯罪。

从犯罪原因看,女性未成年犯罪人也有“被害”的特征。

调研中发现,绝大多数女性未成年犯罪人成长在不健康的家庭,有的从小父母去世或者离异,处于无人监护的境遇;有的虽然有监护人,但是监护人素质极低,或者极其不负责任,甚至动辄施以家暴,孩子感受不到关爱。在不健康的家庭环境中长大,失去基本的家庭保护和教育,是导致她们行为失范的重要原因。

调研中同时发现,未成年女性犯罪人受教育程度以初中和小学为主,缺失了立足社会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对于女性未成年人犯罪折射出的复杂成因,必须走综合治理的道路。

刑事司法对策。调研中发现多有他人唆使未成年女性犯罪的情况,因此司法审判时首先要查清真相,严厉处罚教唆者和共犯。否则,未成年女性很容易成为他人故意利用以逃脱刑事责任的工具。

其次,要做好社区矫正。女性未成年犯罪人的非监禁刑适用率超过一半,如果社区矫正不到位,女性未成年犯罪人的家庭条件又不能改变,很容易重犯。

强化监护责任。监护不力是导致女性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外因。因此,强化监护职责成为重要的预防手段,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应当根据法律法规,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对于失职监护人,制定具体的配套强制措施,进行亲职教育强制辅导。

我国法律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但现实中实施效果不好。建议国家出台具体可操作性的制度,通过财政支持,将特定机构作为指定监护人。

完善教育制度。1.九年义务教育一定要切实落实。义务教育不贯彻,就意味着女性未成年人缺乏立足社会的基本知识技能,一旦家庭监护不到位,很容易误入歧途。 2.呼吁建立十二年义务教育制度。初中毕业正常年龄是十五六岁,而犯罪时年满16岁未满18岁的女性占九成左右,这说明初中毕业群体正是犯罪的高发人群。如果义务教育延长三年,使其继续接受学校教育,会减少接触不良人群的几率,从而降低犯罪率。3.学校的法治课要重视威慑功能。在调研中发现,虽然学校也开设法治课,但还是以法制教育为主,不涉及威慑。笔者在访谈时发现,有部分女犯之所以知法犯法,是对惩罚没有足够的畏惧之心,如果法治课增加威慑的成分,可以取得积极的预防效果。

加强教育矫治制度。国家法律规定,对未成年人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或者原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按照此规定,教育矫治以主动申请为前提。但是,这些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是未来犯罪的高发人群,应对其统一进行强制教育矫治,以预防其行为发展为犯罪。


来源:中国妇女报

原文链接:http://mp.weixin.qq.com/s?__biz= ... aiIrUHT2oP7AatYv#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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