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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社工协发 [2004]3号 根据《上海市社会工作师(助理)注册管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为了 规范注册社会工作师和注册社会工作师助理(以下统称注册社工)的执业行为,提升注册社工的专业地位,明确注册社工的权利义务,并保障服务对象及社会公众的利益,特制定本守则。0 }, F. T1 i: Z3 Y
第一条 注册社工应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专业知识和技能;自觉遵守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做到热爱祖国,热爱人民,诚实守信。7 U, g& U t* D5 ^4 Y0 b
第二条 注册社工应富有爱心、耐心,能协助弱势、困难群体和其它需要帮助的人士,谋求社会福利,追求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推动社会进步。: q: Q+ p, @8 V& s# F+ R4 c
第三条 注册社工的责任是对服务对象负责。注册社工应使服务对象知悉其本身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接受服务可能产生的后果。
) q/ D) H" [# X$ O第四条 注册社工应遵循平等的原则,尊重每一个人的独特价值和尊严,并不因服务对象的种族、国籍、性别、年龄、政治观念、宗教信仰、社会及经济地位等不同而有所区别。% E) S8 J1 n( y- n8 y2 U
第五条 注册 社工有责任维护和保障服务对象的生存权、发展权,并善于动员、开发和有效利用尽可能多的社会资源来协助服务对象实现自我发展。
/ Z7 V! U. _/ t9 S; S6 F第六条 注册 社工应尊重服务对象的隐私权。对在服务过程中获得的资料,在与公共利益不矛盾的前提下,应遵循保密原则。如因工作需要必须公开服务对象的资料时,应尽可能事先取得服务对象或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6 K5 ~. R) Q1 X- i n/ N% `
第七条 注册社工应尊重且促进服务对象的自决权,培养服务对象自我决定的能力。当服务对象的行为会伤害自己或他人时,注册社工可以限制其的自决权。
m+ x4 {9 g7 M# e& H u* i第八条 注册社工应尊重同事和其他专业人员,与他们进行沟通协调,共同促进专业水平、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的提高。对于同事及其他专业人员的不道德行为,必须采取适当的行为予以制止。
, [% \1 b8 S; _" Y1 [/ h# Y' A第九条 注册社工应向其受聘机构负责,并为其提供高效率及高效能的专业服务。注册社工应做出建设性及负责任的行动,以改善雇用机构的政策、程序及工作方式,使该机构的服务水准不断提升。# C) D! B# ^9 o( x
第十条 注册社工要向社会成员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社会工作的政策、方针和法规,鼓励和组织社会成员积极参与社会事务。
% ?% @( z, A4 a' i第十一条 注册社工要深入了解社会群众的困难和需要解决的问题,及时向政府部门和社会有关方面做出反映, 倡导社会福利状况的改进,推动社会福利政策的完善, 促进社会福利水平的整体提高。
7 T, ]- a( p4 _0 i ^上海市社会工作者协会4 X( H2 \9 ^: J
二○○四年二月二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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